食品安全承诺书

时间:2022-05-25 08:19:22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关于食品安全承诺书合集8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承诺书,承诺书是把口头承诺书面化规范化的一种产物。你写承诺书时总是没有文字可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食品安全承诺书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食品安全承诺书合集8篇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1

  1.我们承诺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2.本单位保证生产的食品中不添加xx之外的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保证本单位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的)产品标准规定。

  4.如本单位生产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本单位一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整改。

  我们一定把食品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放在第一位,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安全的食品。

  承诺单位负责人: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2

  为切实维护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郑重做以下承诺:

  一、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以校长为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人,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三、保证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不超范围经营。

  四、严格按照食堂操作流程要求进行加工操作,科学制定食谱,规避使用一些高风险食材,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五、保证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实行每日晨检制度,对患有“五病”的从业人员予以调离或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认真落实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登记制度。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不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有使用的添加剂均按要求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3

  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在校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安定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堂加工制作行为,最大限度消除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隐患,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饮食消费安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食品安全承诺如下:

  一、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及时了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村主任竞选承诺书)

  二、建立建全并严格实施食品原料采购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不采购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有害健康来历不明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食品。严格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向柳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学校、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幼儿园食品安全承诺书3篇幼儿园食品安全承诺书3篇。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四、为确定广大学生的用餐安全,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使用的餐具、饮具要按规定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从业人员上岗要戴清洁的工作服、帽。

  五、做好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留样应当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每个样品留样数量为100克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登记,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六、建立建全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在2小时内报告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我校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学生和社会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如因饮食安全危害了学生的健康,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负责人:

  承诺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4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制度,食堂、超市特向全体师生员工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服务态度承诺:

  1.全体员工一律使用文明用语,礼貌用语(用语要规范,语言要标准,态度要热情),禁用服务忌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2.加强员工管理,严禁在校内赌博,从事非法活动。

  3.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员工不得在校内发生争吵或者打架斗殴事件。

  4.对师生反映的任何问题,努力做到及时解决妥善处理。

  5.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要穿工作服,衣着整洁,穿着整齐,符合工作要求,不脱离岗位、串岗和出现无人打饭现象的发生。

  二、服务质量承诺:

  1.所有主副食品,决不私自提高价格,让师生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和享受明明白白的消费。

  2.严把质量关,保证销售或使用的食物无变质、过期,不合格,不销售“三无”产品。

  3.努力增加花色品种供应,不断推出新菜品,调整新花样,积极引进不同风味,不同特色的菜肴。

  4.师生就餐时,菜肴出现变质或有泥沙,杂草、虫子、头发等,就餐师生有权要求退换,餐厅人员积极负责退换,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5、各食堂必须按规定对所有出售食品进行留样,并标明时间、品名。专人负责记录,每样不少于100克,留样保留时间48小时以上。

  6、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营业,其余时间绝不允许学生在食堂、超市逗留。

  学校制定的食堂开放时间:

  早上:6:30——8:30、9:10——9:30

  中午:12:00——14:30

  下午:16:10——19:00

  晚上:21:00——21:30

  7、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谢绝现金交易,不向学生销售香烟、酒类等违禁物品。

  以上各条,本食堂(超市)保证做到,请全体师生监督,如有违犯,甘愿接受在上次罚款基数上加倍处罚(注:一楼、二楼食堂及超市上次罚款基数分别为:800元、1600元、800元)。

  承 诺 人:

  承诺单位: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5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和索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并按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食品进货票据,如实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参加《食品安全法》的培训教育活动,组织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临期食品、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应设立专柜(专区)销售,并设置提示牌,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对于自检或监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情况并报告辖区食品监管部门。

  七、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协助监管部门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

  八、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经营、贮存、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九、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

  十、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承 诺 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6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幼儿园食堂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我幼儿园的幼儿及教师的身体健康,保证我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

  我幼儿园承诺如下: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自觉承担食堂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幼儿及教师负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二、保证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不超范围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食品留样制度,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示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四、本店使用的畜禽类(如牛、羊、猪、鸡、鸭)保证检疫合格、新鲜、无注水、不掺杂使假,不采购、使用任何病死、毒死或其他死因

  不明的肉类和畜禽制品。

  五、保证所采购和使用的蔬菜、豆制品以及其它食品原料均新鲜、合格,不采购任何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生虫或其它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保证采购的调味品等定型包装食品不超过保质期,并且贴有标签、标识。

  七、保证幼儿及教师使用的餐具是经清洗、消毒合格的。不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

  八、保证厨房、餐厅环境卫生情节干净,,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加工、 制作、贮存食品,提供饮食服务。

  九、保证食堂所有的从业人员均经健康检查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保证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责任,认真督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认真落实餐饮业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要求,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十一、,对每天提供餐饮服务时做好各类食品的留样并冷藏保存至少48小时。一旦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立即相关部门报告。

  十二、认真处理幼儿及教师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的满足幼儿及教师的要求,做一个诚实信用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7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积极履行餐饮企业的责任,营造餐饮业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让广大百姓安全就餐、放心消费,本单位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

  二、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尤其加强食用油和肉制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不采购“地沟油”和不合格的食用油及肉制品,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未经检疫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三、加强废弃油脂管理,做到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并建立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不乱堆乱倒。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证明管理。定期组织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监督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操作前将手洗净,操作时保持手部清洁,入厕前换掉工作服,出厕后必须洗手等。

  五、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防蝇、防鼠、防尘设备;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烧熟煮透,严防食物中毒;制作冷荤凉菜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

  冷藏。

  六、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郑重承诺不非法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七、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保证达到光、洁、涩、干的消毒效果,绝不给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用具。坚决杜绝使用“一盆水”和“一块抹布”洗菜和擦洗茶杯、酒杯等餐饮具。

  八、加强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8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食品流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二、申请人应达到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

  2人员管理

  2.1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申请材料一致。

  2.2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3场地要求

  3.1经营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或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3.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3.3 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

  4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规章制度应明示。

  4.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设施要求

  5.1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

  5.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能够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4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6食品准入

  6.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6.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6.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4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6.5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进销货记录或者票据进行管理。

  6.6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6.7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食品销售

  7.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7.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3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7.4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7.5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查广告主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标签、包装、说明等,不得宣称或者标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推荐。

  7.6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食品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7.7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食品退市

  8.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2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8.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辖区工商所领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辖区工商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需要整改的,经辖区工商所领导批准,现场核查可以展期5天。工商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衢州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告知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所核查人员。

  5、核准发证。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监督管理要求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许可证核发后二个月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告知和承诺的许可条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和辖区工商所联系。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衢州市区荷花西路107号,联系电话:3890289,邮编:324002。

  告知人(盖章):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告知日期: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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