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

时间:2023-05-10 15:15:15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推荐】变更合同四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变更合同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推荐】变更合同四篇

变更合同 篇1

总部:

  感谢长期以来对**品牌的支持。为适应市场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恳请贵司将原属**公司“**”品牌在贵司旗下**门店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公司。此合同项下的债权和债务、权利和义务,自合同变更之日起由**公司承担。对由此给贵司带来的不便,深致歉意。 顺祝商祺!

  注:需加盖2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原公司 现公司

  公章: 公章:

  财务章: 财务章:

  法人章: 法人章:

变更合同 篇2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签订以后,一般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才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限于对劳动合同中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 合同当事人的变更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与其订立一样,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

  一、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由于自然灾害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5、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修改有关条款的。

  二、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变更合同 篇3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变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则应当解除合同,而不是变更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观情况。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但一般包括下列两类:一类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种水灾、火灾、地震、冰封等自然灾害;另一类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不测事件,如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当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因为,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和无法控制的不测事件,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内容履行是可以原谅的,否则,若坚持原来合同的规定,不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不仅产生法定解除权问题,而且产生法定的变更权。所谓变更权,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条件时,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在发生不可抗力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请求变更合同。但是对此应作具体分析,毫无疑问,不可抗力可以产生变更的请求权,但此种权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如要求减少交货数量、降低价款,但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而仍需双方协商,否则必然会损害对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纠纷产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主张变更的权利与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对方不同意变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这里讲的情势,不包括商业风险在内。所谓情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势。情势变更与上述不可抗力变更相似,但情势不包括不可抗力,而是指不可抗力以外、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包括国家经济政策(含指令性计划)和社会经济形势等。情势变化与不可抗力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化是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在客观情势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但履行明显不公平,即由于履行原合同规定明显对一方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例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根据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成立后,若遇到国家指令性计划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调整,这就使得合同原内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再继续履行或者没有意义或者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此时,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则明显对当事人不公平。

  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

  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的,实际上是赋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这里所说的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才能实现各自目的,履行合同才有意义。特别是履行期限问题,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就会使按合同原规定履行失去意义或者没有必要(针对对方来讲)。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合同,这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来的意义。因此,鉴于这些情况,赋予无过错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是应该的。但是,该当事人仍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而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但严重违约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双方都违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

  4、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上述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确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与受损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相违背,因此,需要变更,法律赋予该当事人变更请求权是应该的。

  对于上述五种合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请求变更不真实的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是撤销还是变更合同有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不愿撤销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合同。选择变更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有关内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选择变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变更后,双方应当按新内容履行。这与撤销合同不同,因为撤销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再履行。

  5、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种原因之外,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既然是当事人协商同意订立的,那么,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变更合同,这同样体现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说,经过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同意,是允许变更他们订立的合同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使生产经营活动更能符合实际需要,避免造成必要的浪费或者损失。但是,当事人自愿协议变更其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这种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履行不仅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使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以上就是五种常见的额合同变更的原因。其实合同的变更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变更合同都是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进一步的实现合同的目的而进行的选择。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变更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等内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变更合同 篇4

  (一)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法律行为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

  ①除斥期间经过。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

  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默示地放弃撤销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

  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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