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合同

时间:2023-05-13 16:40:5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高速公路合同3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高速公路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高速公路合同3篇

高速公路合同 篇1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方):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十三章居间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顺利接手两个标段(大约总造价暂定共60亿元人民币),推荐给甲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乙方签订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取得施工权。

  2、“居间成功”是指最终促成甲方与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联营签订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取得施工权,即视为乙方全部完成居间服务委托事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前期的主要信息,并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开展与业主方有效的协调,并促成甲方取得工程施工权。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真实可靠,最终促成甲方签订施工合同。

  3、在居间服务过程中,乙方具体开展的渠道、方式、人物、过程等细节,不必向甲方汇报沟通,不属于本合同履行之前提条件。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做好签订合同前所需的手续准备。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施工合同,认真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关于“居间人促成合同签订成功,居间人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艰辛,在签订工程合同过程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使甲方与发包方顺利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甲方愿意履行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

  1、居间成功后,乙方居间报酬按合同总价款的2%计算支付。居间报酬如需纳税,由甲方承担,本居间报酬为税后金额。

  五、支付方式

  乙方居间报酬分三次付清:

  1、甲方在第一笔预付款5%到账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居间报酬。

  2、甲方在第二笔预付款20%到账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居间报酬。

  3、甲方按“乙方居间报酬分配表”(附件1)中的分配比例分别将居间报酬支付到乙方每个人的账户。

  六、特别约定

  1、甲方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身、甲方的分公司、子公司、甲方挂靠的公司、甲方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公司、甲方的股东或者甲方股东所投资的公司等。甲方承诺向乙方、项目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合法的,是可查询、可验证的.。

  2、居间服务成功完成后,在工程建设期间,若业主方与甲方发生实施过程中一切执行纠纷或资金纠纷等,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由甲方全部承担。

  3、甲乙双方在没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双方为了创造经济效益跑项目,不管项目成与不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自己方承担,与对方无关。

  4、本居间合同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凭证,不受甲方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人代表或股东的影响。

  七、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的财务信息、技术专利、经营信息等,也包括乙方对合作报酬的支配等。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泄露本协议内容,由泄密方承担一切后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书面协议约定的除外。

  八、合同终止

  1、乙方未完成居间服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1、因不可抗力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政策变更,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履约,不属于乙方违约。

  2、出现违章、违法施工,发生人员伤亡和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政府和主管部门勒令停止施工,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拨付乙方所有居间费用概不退还给甲方。有关本合同或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事项

  1、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签字盖章要与甲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函上等证件的法人一致,如果是委托人要有公司委托书要法人签字盖章。本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后与甲方和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后通过扫描方式传给乙方,作前期对接准备。原件在甲方签施工合同之前交给乙方)。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予以补充。

  3、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高速公路合同 篇2

  0引言

  目前,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脚步日益加快,高速公路等工程成为国家重点扶持建设项目。但其合同管理由于受到工程建设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而对其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全面实行计量支付将成为突破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瓶颈的重要途径。

  1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的重要意义

  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主要作用在于真实反映出工程建设现状,帮助实现预期的质量、进度与投资目标[1]。对于高速公路工程而言,只依靠承建单位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并不能完全代表实际的工程量,因此实际工程量需要采用计量方法进行获取与表达。通过计量支付的合理施行,可为工程合同管理实现科学化管理目标,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条件,因为计量是了解工程建设质量的有效手段,对帮助工程建设方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等有重要作用与意义,而且还能使工程的承建方更为准确、深入地了解工程进展,从而为各类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对保障工程的整体质量与进度同样有重要意义。从计量支付自身角度讲,它具有程序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等特征,可以提高工程建设方面的操作规范性与管理有效性,还能起到降低施工成本的作用,在成本控制投资回报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2]。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计量支付意义重大,并非局限于处理工程建设方和承建单位之间关系这一方面,而是从工程整体的角度确保工程得以顺利实施,因此必须对计量支付予以高度重视。

  2计量支付内容及作用分析

  2.1工程预付款

  高速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计量支付预付款可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开工预付款和施工机具设备、材料预付款。其中,开工预付款是指由业主或工程建设方向承建单位提供用于开工建设的费用,在大多高速公路工程中,开工预付款的数额占总合同价的10%左右,承建单位与工程建设方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后,需向建设方提供获取开工预付款的保函,而工程监理则需在此时向承建单位提供不少于70%的开工预付款,余下部分在承建单位的合同指定施工机具设备进场以后再予以支付。当实际开工预付款超出总合同价10%且低于30%时,需按照进度比例在每月中期支付证书当中予以扣回[3]。施工机具设备材料预付款同样是由业主或工程建设方向承建单位提供的无息贷款,主要用于施工机具设备材料的`购置和租赁,该款项支付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同时施工机具设备材料预付款对应的预付条件需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购置与租赁机具设备材料的单据,同时保存好已进场的施工机具设备材料,避免损坏。

  2.2建立工程计量支付台账

  考虑到高速公路工程的计量和支付实际工程量较大,为对工程量进行准确统计,需建立一个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台账的建立需要借助各项计量资料和计量支付凭证,在使用这些资料前应通过业主审批[4]。以某高速公路工程为例,工程设有施工部18个、咨询单位6个,项目开工前,各部门需对其建立变更和施工图台账,以此保证变更处理有效性。变更经有效处理之后,各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合同清单和施工图清单之间存在的差异,为计量支付提供正确指导,很好地防止了重复计量等问题的发生。后续通过对施工资料的深入分析了解到,采用以上处理方法后,可对项目投资进行有效控制,说明建立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十分必要。然而,台账种类有很多,如清单计量台账、变更计量台账与计量支付台账等,对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工程清单主要内容进行明确,以此确保台账中填写的内容准确无误。而在对台账进行编制的过程中,还需重点考虑格式等方面的差异,使台账内容简洁扼要,从而更好地帮助工作人员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

  2.3工程清单计量支付

  按照现行技术规范要求,计算承建单位已经完成且满足建设标准的实际工程数量,同时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以前由承建单位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核,若通过审核发现存在问题,应以变更形式制定补充合同,最后调整清单中的实际工程量。工程清单计量支付时若发生未能填入单价等情况,则此类单价及细目的费用应视作已经包含在总价当中,并向工程监理提出全面审核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避免产生重复计量,从而确保计量支付的可靠性与准确性[5]。

  2.4变更计量支付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政府部门都在不断强化高速公路工程等重点项目的项目管理,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方面的变更程序及变更要求,促使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根据明确的变更程序实施上报审批,而政府等其他部门在审批制度要求下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的审批,同时确定变更所需金额[6]。工程承建单位与建设方需要根据由政府给出的变更所需金额再次制定并签署补充合同,在原合同与工程量清单中纳入需要进行变更的项目,最后由工程监理按照新制定的合同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向承建单位计量支付。

  2.5保证金抵扣与返还

  保证金是指由工程监理根据合同要求,从承建单位应得款项中暂扣一部分作为特殊款项,在承建单位履行工程合同所有条款后即可返还此特殊款项[7]。保证金标准一般为总合同价5%左右,保证金抽取多是在中期支付证书的已完毕价款当中进行,在保证金数额达到要求后完成扣款,保证金主要支付因存在质量问题而支付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只由承建单位一方承担[8]。比如,某工程项目施工时承建单位未能按照监理要求进行,导致产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对此建设方有权雇佣其他单位完成余下工作,而因此产生的费用需由该承建单位承担,即从保证金中扣除。

  3结语

  计量支付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环节之一,它能体现出建设方、承包方与监理方三方职责,并通过对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与违约处罚等相关数据的分析,反映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为项目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因此,计量支付对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实现预期成本控制目标等均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是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合同管理的有效举措。

  参考文献:

  [1]詹友.讨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中国建材科技,20xx(5):324-326.

  [2]张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xx(10):182-183.

  [3]陈婧.浅析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J].江西建材,20xx(14):164-165.

  [4]罗柱,张文涛.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黑龙江交通科技,20xx(9):168.

  [5]刘鑫.浅谈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经营管理者,20xx(1):321.

  [6]何丹.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探讨[J].江西建材,20xx(10):242.

  [7]王倩.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北方交通,20xx(4):163-165.

  [8]华文娟.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科技与创新,20xx(8):85.

高速公路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长春段

  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合同名称: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长春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监控设备

  甲方:

  乙方:朝阳区超宇数码产品经销处

  合同金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长春至四平段

  甲方:

  乙方:朝阳区超宇数码产品经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就买卖交易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货物清单及价格:

  1.1货物清单:详细配置见附件。

  1.2合同总金额为:¥ (人民币: 整)。

  本价格为货物运到安装现场未税价。

  第二条 质量与技术标准、产品包装与唛头:

  2.1 质量与技术标准:以符合货物说明书的相关说明及原厂商出厂合格证明为标准。

  2.2 产品包装:

  2.2.1所有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应按原厂商标准包装,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

  2.2.2 所有合同设备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及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2.2.3 如果因为乙方在交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受损或丢失的设备或进行补充。

  2.2.4乙方应对技术文件进行适当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免受雨水和潮湿的侵害。

  2.2.5 乙方应尽力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避免受潮,并对所有货物小心操作。

  第三条 收货人信息:

  3.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收货单位全称为:

  3.2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完整收货地址为:

  3.3 在乙方交货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收货人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固定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书面通知之前有权向原收货人交货。收货人对乙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确认或承诺)无争议地视为甲方之行为。

  第四条 交货的时间、方式、运输和保险:

  4.1 交货时间及方式:乙方应在预付款到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合同设备交

  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合同设备清单列于附件一。

  4.2 运输方式以及运费承担:由乙方运输及承担运费。

  4.2.1 运费承担方: 乙方

  4.3 设备验收

  在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全部到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验收并签署到货验收单(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货物型号及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开箱加电是否正常等)。到货验收之前一切货物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付款条款:

  5.1 乙方的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朝阳区超宇数码产品经销处

  开 户 行:浦发银行红旗街支行

  帐 号:61050154730000283

  5.2 甲方与乙方之间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进行结算:

  1 现金; 2 电汇; 3支票;

  5.3 合同签订后结算30%、货到现场后结算30%、于完工之后交付全款,即人民币

  (小写:)元整。

  5.4由于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取得发票并不代表甲方货款已付清,货款已付清是以甲方货款全部到

  乙方指定账户为标准;另外,付款条款在罚责生效期间应按相应时间表顺延。

  第六条、验收与异议:

  6.1 甲方如指定由收货单位(人)接收货物,则甲方同意对收货单位(人)的接收、拒收、

  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

  6.2 接收流程:

  采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自货物运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甲方如有异议的,应自货物运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在此期间对货物负有免费的暂时性的保管服务。甲方除提出书面异议外,还应在提出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如在货物交付后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甲方的异议被乙方接受且乙方同意给甲方调换或修理的,甲方应负责按乙方同意的运输方式和费用将该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接收人,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开箱加电验收

  6.3.1合同全部设备交付给甲方并验收通过后,因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货物质量下降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保修服务,并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费用。

  6.3.2验收标准按照货物原厂商验收标准验收。

  第七条、货物的安装、技术服务支持及保修

  7.1 安装:设备的安装服务在设备清单(附件)中作为产品的一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购买,

  乙方将提供安装服务,并由甲方验收。

  7.2 技术服务支持:乙方提供 36 个月免费技术服务支持,免费期后双方另行协商技术支持费用。

  7.3 培训课程:双方另行协商培训事宜。

  7.7.4 保修: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除非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按照生产厂商标准执行。

  第八条、违约条款:

  8.1 乙方违约责任

  8.1.1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十个工作日,按交付货物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上述违约金不解除乙方的交货责任,且合同时间表保持不变。

  8.1.2 乙方交付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外包装经确认不符合合同设备清单所规定的,若甲方同意接受,则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价款;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负责补齐、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费用。在乙方补齐、包换或包修期间之前,甲方有权顺延付给乙方相应款项,以保证整个合同的顺利进行。

  8.1.3 在乙方送货和乙方代办托运的交货方式中,如因甲方错误告知到货地点和接货人,致使乙方无法按时送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2 甲方违约责任

  8.2.1 甲方按照合同条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十个工作日,按交付货物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

  8.2.2 甲方在交货日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之后未能安排接货,乙方有权选择停止发货或解

  除合同,乙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免除甲方的赔偿责任。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已从甲方收到的价款、费用。

  8.2.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加电验收阶段工作延期完成的,与乙方无关,并不解除双方合同法律效力。

  8.3 任何一方存在上述8.1或8.2条款所述以外的违约情形的,或者存在上述8.1或8.2条款所述违约情形,而8.1或8.2条款对其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全面的,违约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所有权保留:

  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未支付清全部合同款之前,此合同中所有货物的所有权归

  乙方所有。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应付给乙方之款项,乙方有权收回货物,并不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同时不免除乙方向甲方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素

  10.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

  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策变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出现在货物制造运输、仓储或交付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10.2 乙方因不可抗力或较大面积传播的突发性传染性疾病造成逾期交货的,可不向甲方承

  担任何责任。

  10.3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上述事件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10.4 如因货物制造商或供应给乙方货物的供货商的原因致使乙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及变更:

  12.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2.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双方需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变更事项,补充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如若双方未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提出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12.3特别约定: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双方认同合同附件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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