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

时间:2023-08-19 19:23:4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优选]企业合同4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优选]企业合同4篇

企业合同 篇1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 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元,有价证券 元;其它 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 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在这个额度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和信贷政策,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 经贷款方同意,抵押清单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财产。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属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抵押清单所列的'由贷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约签订之时,移交贷款方保管。

  第三条 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 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时,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 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 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 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

  第十二条 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合同 篇2

  关键词:技术合同;管理;规范化

  加强技术合同规范化管理可以加强企业与社会的联系,使科研与市场密切结合;可以增强法制意识,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技术市场优惠政策,加速科技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加强企业技术合同管理的意义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与普通经济合同相比有共同之处,但也具有一系列的特点。一是合同主体的宽泛性。二是合同内容的复杂性。为了保证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技术交易双方必须重视技术合同,认真地研究、起草和签订技术合同,作为日后指导和约束双方交易行为的基本依据。

  由于技术合同是知识形态的商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法律形式,同时,技术合同是以技术为标的的合同。因此,加强企业技术合同管理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2企业技术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对技术合同的定义理解不够透彻,未按标准范本签订合同。有些合同签约人对各种技术合同的定义及重要条款理解不透彻,未按标准的合同范本签订技术合同。

  2.2技术合同未及时返还合同管理部门。由于技术合同执行周期一般较长,合同有效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因此,有些技术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签约人不能及时把合同返还管理部门归档,不利于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台账,保管合同文书,对合同进行分类汇总。

  2.3不了解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同未能在技术市场认定登记。为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营造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完善现有技术市场体系,财政部和国家税收总局早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指出: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

  3如何进行技术合同规范化管理

  3.1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种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制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3.2严格做好合同评审,使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对经济业务在技术、经济方面实施可行性论证,并提交技术条款、实施方案、工程预算等,对跨专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备监造类项目及重大科研改造项目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同的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从管理、资质、人员、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查合同履约能力,保障跟踪服务的能力。

  3.3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技术合同标准文本是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证、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协议的书面形式。

  4合同起草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技术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相比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其一系列特殊的地方,这里围绕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起草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1合同名称。技术合同的名称应当运用简明、准确的语言给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

  4.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这是确定技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4.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任何技术合同都应有一个明确的履行计划,规定技术交易双方在各阶段应当完成的工作和达到的`目标。

  4.4保密条款。应当列出秘密情报、资料、样品、数据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清单、保密期限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4.5风险责任。条款载明合同的风险责任由谁负担,约定由双方分担的,载明各方负担的份额或者比例。任何技术交易都有一定的风险,不同的交易内容风险程度也不同。

  4.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这一项内容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最主要的条款。合同中应载明履行技术合同中标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成果和双方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其权利的归属、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怎样分配。技术成果归属与分享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4.7验收标准和方式。载明技术合同的检验项目、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时所采取的评价、鉴定和其他考核办法。技术交易双方应当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商订一套周密、可行的验收标准和办法,写入合同,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5通过对技术合同进行合理分类,使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国家对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对技术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中还应对技术合同进行合理分类,使企业得以享受国家对企业在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合同法,技术合同按内容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由于税法规定,技术合同中只有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因此,首先,企业应按标准的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文本与另一方(委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其次,签订技术合同后必须去相关合同认定部门进行认定与登记,这是技术合同管理最重要的环节与过程。通过技术合同认定,在相关合同认定部门出具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证明后,企业可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使企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结束语

  技术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约定形式。企业订立技术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是其进入市场、促进科技开发、加速科研成果转化的必要手段。企业技术合同规范化管理是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经营、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一环。

  因此,企业应认真做好技术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合同签订前按IS09001质量体系做好合同评审;在合同签订中采用标准合同范本,同时建立合同承办人制度,对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对技术合同合理分类,使企业得以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免税政策,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企业合同 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省建成委有关文件精神,为明确各自的责任,互相配合,使基础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经双方共同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建设单位:

  第二条工程名称:

  第三条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砼管桩,桩径(截面) φ300 ,桩长米,单桩承载力特征值kn,总桩数条,预计总工程量米。

  第四条进退场费:;乙方以包工方式承包施工,打桩单价 13.50元/米,工程总造价约为人民币元(大写:);以最后实际总桩长结算为准。

  第五条桩长按端至自然地面标高计算。

  第六条施工期间,水、电费由甲方负责。本工程使用简易桩尖。

  第七条双方主要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妥工程的报建,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道路等手续。

  2、做好三通一平,施工前做好工程放线定桩位,排除地下障碍物,包括不可迁移地下管线的安全防护工作,凡造成的地下管线及周围建筑物件(包括道路等)损坏,责任由甲方承担。对周围房屋进行桩前检查,如须要加固搭设顶架及完工维修等均由甲方负责。施工期间乙方应密切注意地下管线和四周房屋安全,如发现险情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做好排险措施,不得冒险作业。

  3、提出工程地质资料、桩基础施工平面图等技术资料,组织会审给乙方。

  4、派出驻工地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试桩、办理工程验收。组织做好现场监桩签证、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协作乙方办理现场人员的居住、暂住证等。若发生有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的,甲方应向乙方提出,待纠正后方准许乙方继续施工。检查及处理四邻建筑物的防护措施及善后工作(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5、按乙方施工需要,提供足够的水源、电源。当甲方供应材料时,应及时组织材料进场。

  6、验桩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挖基坑、铺路)由甲方负责。

  7、试验桩费用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在完成桩基础工程应配合十天内办好验桩一切手续。

  二、乙方责任:

  1、编制工程方案,办桩机进入施工地区的手续。依照国家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按合同工期完工。

  2、组织桩机进场施工,搞好施工管理、负责本方人员的.一切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规则、搞好安全生产。

  3、及时整理现场打桩记录资料,交甲方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桩基施工竣工后,甲乙双方搞好结算签证表。

  4、进桩管时双方核对数量,甲方不在现场时,不能装运管桩进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付款办法:

  1、

  2、

  3、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工程质量经有关质监部门检验不合格的,查明属乙方责任,由质监部门及本工程设计单位定出补救方法,有关费用乙方承担(除因甲方提供桩基施工地质及有关资料有误而发生质量问题外)。

  2、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工程款的,乙方可以停止施工,直到甲方按约定给付工程款为止,停工时间的窝工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的施工期限顺延。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益,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备注:1、因地质造成断桩、烂桩由甲方负责。

  2、本桩基工程单价不含税金发票。

  甲方签名及盖章:乙方签名及盖章:

  日期:日期:

企业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