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

时间:2023-03-02 17:33:36 责任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责任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签订责任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责任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1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公司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员工,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学习业务、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产要求

  1、员工自觉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车间负责人报告。

  2、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职工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7、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因违反公司规定、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违反者负相应责任。

  三、考核与奖惩

  1、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者,给予20—200元的奖励。

  3、违反操作规程,给本人和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伤亡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规定度负相应责任。

  责任公司(签字):

  职工(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2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通知》、《湖南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怀化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湘商法规[20xx]3号)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县商务局与县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场(芷江县和平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本责任书。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县商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书。

  四、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县定点屠宰场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必须做到所有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场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场,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屠宰办;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县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场销售。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场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敬业爱岗,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场。

  七、县定点屠宰场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要张贴上墙。

  八、县定点屠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场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责任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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