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证明

时间:2022-03-01 10:00:05 证明 我要投稿

公司出资证明

  无论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证明吧,证明是我们经常用到的应用文体。到底应如何拟定证明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出资证明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出资证明

公司出资证明 1

  (正本) (副本)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骑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缝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章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出资证明 2

  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公司出资证明 3

  验资报告啊 公司成立的时候必须要有验资报告才能成立

  验资报告上有个人的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公司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出资证明书《公司出资证明》。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公司出资证明 4

  编号(20xx)01

  一、公司全称:xxxxxxx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大写:)

  四、公司股东:xxx于xxxx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xxx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五、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xxxxxx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出资证明 5

  一、公司全称:

  二、营业场所:

  三、公司成立日期:

  四、公司股东:_ (身份证号: )于年月 日起以方式向本公司出资 万元( 万元整)。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公司营业场所()的股份。

  公司名称:

  公司法人: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出资证明 6

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委托,本所对北京有限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经审计,北京有限公司截至20xx年12月31日:

  1、流动资产为65c.22万元,流动负债c.50万元,其净流动资产为64c.72万元,大于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金额30c万元。

  2、该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金额为30c万元,占该公司净资产金额99c.04万元的3c.21%。

  3、该公司净资产金额99c.04万元,占该公司资产总额1,cc2.54万元的cc.05%。

  特此证明

公司出资证明 7

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印章)

公司出资证明 8

  股东出资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

  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编号:

  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印章)

公司出资证明 9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

公司出资证明 10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编号;

  :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永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变更事项

公司出资证明 11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

  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蒋正鹏: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鹏达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xx年 九月 二十 日

  基本情况

公司出资证明 12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公司股东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例外情况,为“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常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第三,由于股东名册仅为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正确看待工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即其到底是创设权利,还是证明权利?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4、持股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等

  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6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公司出资证明 13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当责任的重要根据。为了使出资证明书的记载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本条对出资证明书的记载内容作出了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一是公司名称,这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一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历;

  二是公司登记日期,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公司注册资本,这是确定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

  四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项记载应当是确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论是从事甚么行业、有多大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依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出资证明 14

  公司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capital contribution certificate)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我国自20xx年实施《公司法》以来,《公司法》曾经进行三次修改,有关出资证明书的规定条款却始终没变,这充分反映其在《公司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2.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出资证明书不是可发可不发的,而是法定的公司管理工作程序,必须依法照办。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未向已经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说违法,起码也是有法不依,没按法规办事。

  作用

  1、出资证明书是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产生法律效力。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能够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能够确定股东权的大小,以便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核发日期,能够确定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始时间。尤其,公司出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牵涉到股东出资额变动,股东自身发生股权部分转让、赠与、继承人继承等事项时,在股东本人不能亲临现场履行签字手续时,出资证明书的凭证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2、有助于保持公司的和谐稳定。从近年公司内部发生的一些纠纷案例看,有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股权酿成的矛盾,并由此造成公司解体。如果公司成立时依法向股东签发正规的出资证明书,作为一种制约手段,股权变更时必须由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方可转让,擅自变更股东股权的行为就会无隙可乘、有所顾忌。从这个角度理解,出资证明书又可以对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保持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新型企业制度,这是时代的脉搏,经济发展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实施十多年来,

  代表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企业已经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最能体现代表现代企业制度内容的出资证明书却被忽视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既需要形式上的发展,更需要内容的全面落实,因此,对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增强自觉性,以进一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注意事项

  公司要把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一项法定的程序性工作,在成立后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已经交付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签发出资证明书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1、建立完善签发制度。公司章程要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编号排续,出现什么情况需要变更,变更股权必须持出资证明书,退出股东会必须收缴,公司解散时全体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上缴公司注销,丢失损坏时如何补(换)发,没有盖章和涂改无效等内容。同时,与出资证明书相对应公司要确实置备股东名册。建立出资证明书签发台帐,股东要在台帐上亲自签名,履行领取手续。

  2、把握几个时机。一是首次签发。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形式,被吸纳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出资人,在缴纳出资后应即时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是变更记载事项。在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出资额增减、赠与、部分股权转让、继承人继承等事项发生,涉及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时,股东(或继承人)要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变更相关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内容。三是收缴注销。在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等退出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解散的事项发生时,公司要及时收缴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处理。

  3、记载事项要准确完整。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要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载明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内容要准确完整,与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决议、协议、章程等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一致,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出资证明 15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

  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出资证明书《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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