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08-24 08:20:37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1

  为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规》被公安部门处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当年被处罚两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被处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处罚款由个人支付xx。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外出,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扣发本人当月月度考核奖;因擅自驾车外出发生车辆受损、被盗或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个人全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因使用通信工具、与人交谈等不慎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按个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相应承担xx、xx、xx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严禁驾驶员饮酒。未经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饮酒或替他人带酒。如驾驶员有饮酒或替他人带酒(无论是替领导带酒,还是替一般干部职工带酒)行为,扣除驾驶员全年所有奖金,待岗学习_个月;劝驾驶员饮酒或者要求驾驶员带酒者(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职工),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检查,扣除劝酒者或要求带酒者全年所有奖金的xx。

  4、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个人支付,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和劝酒者进行处理。

  5、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行政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和劝酒者行政处理。

  6、因驾驶员对车辆不及时维护、保养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7、工作时间车辆停泊,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作时间(特别是休息日)车辆一律停泊在单位车位内并加锁,传达室负责钥匙保管,并对当晚车辆进行登记。否则发生车辆受损、被盗、交通违章等事故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8、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驾驶员,包括社会化用工驾驶员。

责任追究制度2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追究制度3

  为了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真正做到奖优惩劣,特制订本制度。

  1、对没有按时完成月查的教研组长每次惩20元。对教学常规出现问题的教师,如果在两天内补齐缺项的,按二分之一计算罚款。

  2、月查对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的,处罚如下:

  ⑴备课详备一科(新上学科必须备课,跨年级任主科者经教导处允许可以只备一科),少一节惩3元。备课数量按标准课时的80%计算。

  ⑵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批改积压两次以上的每次惩3元,作文每次惩10元。

  ⑶单元测试没有完成测试的每次惩10元(小科目折半计算)。没有试卷分析、讲评等的每次每项惩5元。

  3、教师旷课一节惩20元,迟到或早退每分钟惩两元。五分钟以上由当日行政值日调课,视教师旷课。对私自调课导致空堂的分别惩双方各20元。教师私事请假一律自己调好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4、体育、实践活动课等不能让学生自由活动,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课的,要上室内课传授相关技能或者组织自习。对违反上课基本要求,酿成教学事故的,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5、电脑能力强的可以利用电子教案,但有自己编辑修改痕迹,否则视同无教案。无教案上课者一次罚款10元。

  6、讲公开课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每节课奖励5元,听课并参加评课的一节补助5元。 50岁以下教师讲公开课不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罚款5元。不参加指定听课的一节罚款3元,听课不参加评课的取消补助。

  7、连片教研和集体备课没有按计划执行的,惩该组组长每次20元,相关组员每人次10元。

  8、对无特殊情况不服从行政人员调课的,每次惩10元。

  9、对不参加教案、论文、优质课等上级组织的相关竞赛的教师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0、教学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当月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

责任追究制度4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

  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9、超越职权或滥权进行处罚的;

  10、技术检验鉴定人员所作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有误,其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所在局根据错案相关人员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错案责任承担人应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七、凡因违纪、玩忽职守、索贿造成错案的,根据《烟草专卖法》第43条、《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2款、第62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在错案发生或发现后3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应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本局内公布。

  九、对错案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绩效考评,并作为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的内容。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烟草专卖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5

  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增强全员参与管理的意识,强化岗位职责措施,特制本制度:

  1、各楼层的生活指导教师要尽忠职守,若发现有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公寓和德育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

  2、生活指导教师没有做到每日检查学生用品和水电气设备设施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不及时报告公寓投资方因而没有得到及时整改造成事故发生的。

  3、没有加强对所管楼层的巡查管理,导致学生在辖区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4、标准宿舍的学生到公寓造成打架事件发生,公寓学生之间发生打架事件时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5、各楼层学生无请假条回寝室,生活指导教师为其开门而导致学生财物被盗的。

  6、各楼层学生在寝室内吸烟、酗酒、损坏公共设施,生活指导教师发现后不及时制止而造成后果的。

  7、各楼层生活指导教师发现消防设备设施有损坏现象而没有及时报告学校和投资方,遇有火灾事故发生而不能正常使用的。

  8、发现学生有思想问题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公寓保卫人员没有严格来人来客登记制度,造成社会无业人员混入公寓进行不法行为的。

  若违反以上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有关楼层生活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时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学生财物被盗的按照学校社会治安治理赔偿制度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6

  一、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建全所分管安全工作的各种制度及实施方案,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教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每周要深入到班级、学生中了解安全情况。

  三、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过学校批准后,则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外出活动必须保证学生安全,防止任何事故发生。

  四、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包括本人的课堂教学及课间活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课任教师负责本课堂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课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并追究责任。

  五、午间管理教师、晚跟班教师负责本辖区(班级)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并追究责任。

  六、行政值周负责当日学校的安全工作,值日教师负责辖区当日学生的安全工作,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并追究责任。

  七、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产安全及教师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学校地面一切建筑设施,教学设施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确保学校财产万无一失。

  八、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

  九、加强学校门卫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

  十、学校安全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即班级发生事故,班集体和班主任及相关教师不得评模、评优,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因辖区发生事故,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与量化考核结合。

责任追究制度7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副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安全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配合县局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县教委的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工会、大队部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8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卫生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九、水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水电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或“三无”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三、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购、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等各个环节中有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将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9

  为了规范教师的言行,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特制定师德师能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反师德师能规定,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特别严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并记入教师档案。

  2、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及其他商品者,必须向学生返还不当得利,并记入师德档案。

  3、组织有偿辅导、补课,从事家教行为屡教不改的,必须除退赔收取的费用,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职称评聘一票否决。

  4、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歧视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记入师德档案。造成不良影响者,当年度不得评优。

  5、凡发生一次轻微违反师德师能规定的,对当事人予以告诫;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上级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职称不得晋升。特别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

  6、对学校中层干部、教研组长、首席班主任严重违反师德师能的一律免去其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再作相应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10

  一、xx市第七十七中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是学校一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学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后勤安排电工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总务处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查体,上岗时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学校团委,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十一、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三、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四、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车辆相关规定,乘坐报废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五、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六、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1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一、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何老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龙城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2

  1、对没有按时完成月查的教研组长每次惩20元。

  2、月查对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追究如下:

  ⑴备课详备一科(新上学科必须备课,跨年级任主科者经教导处允许可以只详备一科),少一节惩3元。备课数量按标准课时的80%计算。

  ⑵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批改积压两次以上的每次惩3元,作文每次惩10元。

  ⑶单元测试没有完成测试的每次惩10元。没有试卷分析、讲评等的每次每项惩5元。

  3、教师旷课一节惩30元,迟到或早退每分钟惩2元。五分钟以上由当日行政值日调课,视教师旷课。对私自调课导致空堂的分别惩双方各30元。教师私事生病请假一律自己调好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每节20元补给顶课教师。

  4、体育、实践活动课等不能让学生脱离老师自由活动,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课的,要上室内课传授相关技能或者组织自习。对违反上述基本要求的处以每节20元的罚款;酿成教学事故的,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5、电脑能力强的可以利用电子教案,但需有自己编辑修改的痕迹,否则视同无教案。无教案上课者一次罚款10元。按教务处安排按时上远教课,无故不上的一节罚款10元。

  6、讲公开课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每节课奖励5元,推门听课并参加评课的一节补助5元. 50岁以下教师讲公开课不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罚款5元。不参加指定听课的一节罚款5元,听课不参加评课的取消补助。

  7、连片教研和集体备课没有按计划执行的,惩学科组长每次20元,相关组员每人次10元,并取消差旅补助。

  8、对无特殊情况不服从行政人员调课的,每次惩5元。

  9、对不参加教案、论文、优质课等上级组织的相关竞赛的教师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0、教学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当月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

责任追究制度13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4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5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处室对本处室、所包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处室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食物中毒事故

  3、火灾事故

  4、传染病事故

  5、实验室事故

  6、体育活动事故

  7、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处室、各教学班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教学班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处室、各教学班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处室、各教学班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处室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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