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2-09-06 13:24:31 制度 我要投稿

请销假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请销假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1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请销假制度2

  1、学生在宿舍期间,如有事想离校,必须写请假条,经舍务教师批准后方可离校。

  2、学生上课期间有事离校,也要写请假条,若晚上不能返校,班主任在假条上签字后由请假学生将假条转交给舍务教师后方可离校。

  3、遇到特殊情况,如学生夜间生病要离校治疗,舍务教师要在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并通知学生家长将学生接回,决不能耽误学生治疗时间。第二天上午上课前将该学生的情况通知给班主任。

  4、无论什么情况请假的学生,返校后要及时到舍务教师处销假。

  5、学生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将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3

  一、健全学校请销假制度。

  全县中小学校应实行教职工上下班签到制度,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严格履行事前事后请销假手续,请假时必须书面写请假条(突发情况可以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假条),由本人逐级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准假而不到学校上班者以旷工论处。各学校如擅自越权审批各种假期,则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严肃查处。

  二、规范教职工请事假管理。

  中小学校长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县教育局局长审批,全县中小学校长会议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县教育局长审批;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出县以外学习等活动须报县教育局局长审批。教职工个人因公因私一次性请假10天(含10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一次性因公因私请假超过10天者报县教育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经批准的10天以内的私事假待遇按各校的具体规定执行;教职工一学期因私累计请事假超过10天者,每天扣除绩效工资50元。函授、自学考试等按请公事假执行,但不报销旅差费。对无故超出批假期限未到学校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绩效工资100元,连续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满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按程序作辞退处理。

  三、规范教职工请病假管理。

  教职工一学期一次性请病假一个月以内者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一次性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教职工一学期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之内待遇按各校具体规定执行,一学期累计病假在一个月以上者,每天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20元(以自然日计算)。在职教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鉴定中心确诊为失明、瘫痪、精神病、癫痫病、癌症、严重传染病以及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可认定为大病号,大病号教职工由县教育局一年一审核,认定为大病号的教职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发。

  四、规范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管理

  婚假:教职工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假期为10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在岗教师均可享受带薪婚假,婚假计算时间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开始休假时间为结婚日或结婚日前二天。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已取得准生证)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教师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时,增加产假30天;难产(含剖腹产)有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男教职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陪护假,其配偶晚育第一胎则可享受10天陪护假。

  (2)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休假42天。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丧假:教职工与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享受丧假7天,其他亲属死亡享受丧假1—3天(按各校具体规定执行)。

  五、建立教师病退制度。长期病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教育局会同县人劳保障局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病退手续,按教职工正常退休待遇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以前文件有相悖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请销假制度4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规定。

  2、工作时间因私脱离工作岗位的,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者需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局长审批。

  4、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其他

  1、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请销假制度5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准串岗聊天或办私事。

  二、办公室人员提前15分钟上班,下班待领导走后方可离开。秘书科的同志每天下班前负责书记室、主任室门窗的检查。

  三、办公室人员请假1天以内,须向分管主任或科长请假。

  四、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办事员请假1天以上,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请假3天以上,须有书面请假条,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主任请假1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

  五、所有请假的同志须事先安排好工作,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得用电话或请人代假。

  六、正常工作期间,办公室人员外出要向秘书科告之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便于联系。

  七、请假人员正常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请销假制度6

  为规范保安员考勤管理工作,维护正常勤务秩序,保证优质安全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工作以服务岗点班组为单位进行,服务岗点负责人担任考勤员,对岗点考勤工作负全责。

  二、服务岗点的工作作息时间、勤务班次、倒班形式等,一律由公司决定。

  三、请休假:

  请休假及请休假的程序手续执行公司《请休假管理制度》规定。

  四、违规行为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到岗的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岗为早退。

  (二)、旷职: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不按规定到岗上班的为旷职。下列行为也视为旷职:

  1、工作分配调动后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2、违反《请休假管理制度》规定的离岗、离职行为;

  3、睡岗、空岗、脱岗等行为;

  4、酒后上岗、当班饮酒行为;

  5、违反辞职规定的弃岗离职行为。

  (三)、对违纪行为处理如下:

  1、迟到早退:月内1次,罚款10元;月内累计2次,罚款50元; 月内累计3次,取消当月岗位绩效奖。

  2、旷职:1日扣发3日岗位工资,取消当月岗位绩效奖或罚款100元;月内累计3天以上,扣发全部在帐存工资并予以辞退。

  3、违反辞职规定弃岗离职的:扣发全部在帐存工资,如给公司或服务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五、考勤员:

  (一)、工作职责:

  1、按日进行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

  2、在保证完成勤务任务前提下,科学安排保安员请休假并执行《请休假管理规定》规定;

  3、每月10号前向公司服务管理部报送上月《考勤表》并附上月发生的《请销假条》;

  4、确保上报的岗位考勤数据真实准确,对出现的错误后果承担经济责任。

  (二)、工作纪律:

  1、规范登记考勤簿,严禁涂改。违者,按项罚款50元。

  2、如实记勤,严禁弄虚作假、漏记、瞒报、错报;严禁越权准假。违者,按项罚款100元或取消当月职务绩效奖,年内重犯,并处免职。

  3、岗上出现旷职、违约离职及其它非正常减员时,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公司服务管理部,违者,按项罚款200元,并取消当月职务绩效奖。

请销假制度7

  1、严格实行《员工手册》相关管理规定。

  2、临时请假不超过3小时由保安队长批准,不超过8小时由保安部经理批准。

  3、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事假人员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

  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销假,不准代销与不销。

  5、临时外出时,实行双人制,不得私自外出。

  6、外出或休假期间请假人员应注意确保自身安全。

请销假制度8

  为了加强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销假行为,特制订本制度,要求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一、请假规则

  1、学生请假一般由本人或监护人亲自履行,非特殊情况不准让他人代交假条。请假条需得到班主任签字后方可离校。

  2、一般情况要做到事前请假,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且一人一假条,不得多人共用请假条。

  3、急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电话向班主任请假。

  4、学生在放假返校时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应由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

  5、学生在校上课期间(除生病外),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出校,如有监护人陪同离校办事可由监护人陪同请假,且同样需要书面请假条。

  6、考试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校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7、请假条应格式规范,注明请假事由,出校时间及回校时间。应交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教导处)。

  二、准假权限

  1、一周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2、超过一周,在一月以内的请假,由教导主任审批;

  3、一月以上的请假,由业务校长审批。

  三、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而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两天内由学生家长代为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五、其它

  1、各班每天上午、下午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一次点名,并认真填写点名簿。

  2、学生患流行并传染病期间,必须回家休息、治疗,凭疾控部门的证明方可返校上课。班主任应及时将信息报告保健室。

  3、如有未请假不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立即与家长联系,弄清原因。一时与家长联系不上的,应向学校报告。

  4、学生中途离校的,应凭班主任的签条出校门,签条由传达室收存。

  5、各班应切实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教育,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6、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7 、如果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

  8、所有学生、班干部、班主任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学期结束后,班级将对出勤情况作统计,计入本学期学生素质评价报告册,对严重旷课者将根据情况予以严肃批评。

请销假制度9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根据x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x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承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每年根据各股室工作情况有计划的适当安排人员休假,原则上同一股室同时间只安排一人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二)婚假及产假。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婚假为15天。女职工产假为18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人工流产休息2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环者休息25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者(指怀孕满14周以上不满28周流产者)假期45天。

  (三)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81)劳总险字12号)的规定执行。

  (四)事假。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修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干部职工参加本系统、本职工作以外的各类社会活动,按事假处理,需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五)病假。病假3天以上的,需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负伤需住院或在家休息的,经局领导批准,仍按出勤处理。病假超过6个月者,应按干部管理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六)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及自幼抚养人死亡时,根据《县关于深化落实市委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丧事假为3天,特殊情况不超过5天,异地办理丧事的,可视具体情况给路程假。

  二、审批程序

  (一)凡请假均应填写《县卫生健康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办理批准手续,并将请假审批单交人事科教股后方可离岗。

  1.股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天的,分别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2.股级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3.离开辖区的请假均需由主要领导审批。

  4.科级干部请假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中共县委关于印发<县职级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委〔20xx〕13号),职级公务员病、事假要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8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8天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病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材料。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县委管理的职级公务员(含二至一级科员、四至三级主任科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等形式先行口头请假并及时告知人事科教股后,事后补办手续,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三)原则上用完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四)请假经批准后,应主动将《县卫生健康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交人事科教股保存备查,职级公务员还需按规定审批备案。

  三、销假程序

  假期届满,应及时向审批人及人事科教股销假且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相关请销制度废止。

请销假制度10

  一、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院风、学风和班风,促进个人良好生活、学习、行为习惯的形成,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度本制度。务必遵照执行。

  二、上课、自习、实验、上机、实践课及学校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按时到位。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的,均以旷课论处,严格按《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三、考勤时间规定:早读7:25到教室,7:30点名。下午2点到教室,2:05点名。每节课都要考勤,课堂专心听讲,认真记笔记,不得随意出入教室,请自觉将手机关闭或者调为震动状态。考勤表每周汇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奖先、入党、评选奖助学金的原始依据。

  四、因病不能到课,必须到教室以书面形式请假(紧急情况除外),得到允许才能回宿舍休息或者去医院就诊,后凭医务室或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和收费票据到辅导员处销假。

  五、因事请假,必须持请假条到辅导员处办理有关手续,做到先请假再办事,不得事后补假。离开学校或者请假2天以上必须与家长电话联系并征得家长同意。

  六、请假条必须本人书写,不允许口头、电话、短信请假,不允许他人代假,违者以旷课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请假必须亲自当面办理,不得向班长请假(辅导员老师授权者除外)。

  七、书面请假条必须注明:专业班级、姓名,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一天以内按8节课计算,两天以上按天计算)、何时返校,本人及家人联系电话、宿舍号,并注明"请假期间安全责任由本人及家长负责"。

  八、双休日、节假日离开学校(回家、探亲、访友等)不在校住宿必须书写假条,将假条交至班长或值周干部处;外出务必注意自身财物安全。周五上完课之后方能离校,周日晚上7点前务必返校,7:40按时到教室参加班会。

  九、课间操听从班干部安排,第二节课后迅速到天井集合按广播操队形站好,结束后待班干部清点完人数后再自由活动。上机课要有组织的到科苑楼上课,下课后及时返回教室,不得无故旷课。

  十、全体同学写出承诺书,互相监督;要自觉遵守校纪班规,严格要求自己,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学业为重,维护班集体荣誉,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完成既定目标而努力!

请销假制度11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

  全体教职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应在分别向年段、处室负责人申明后,向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单,写明事由,按级核准,方可离岗。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请假尚未获批准而离职,以及逾期不归的请假者,均为旷职。

  1.3天以内(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级(科室)负责人审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内的假期,由校长审批。

  3.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假期,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在校内公示。除有明确规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产假、癌症、在传染期的肝病、肺结核等,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4.3个月以上的假期(产假除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并在教育网公示。

  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本人是独生子女,直系亲属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等,经教育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假期。

  教师在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脱产进修,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修学习人员,凭录取通知书、缴费单、文件等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离岗学习期间,每学期必须书面向学校和教育局报告一次学习培训情况,工资由县财政局扣发。学习期满,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的进修学习人员,由学校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并办理销假手续。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检查、化验、医药费等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建议住院治疗或休息治疗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批。必要时,学校和县教育局可以组织请病假者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 ,属实的,鉴定费用由学校和教育局承担,不属实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已执行的假期按旷工对待。

  6.婚丧产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至5天婚丧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产假假期:对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产妇,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合计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腹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妇异地生活者,男方护理假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婚丧假的审批权限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并附有相关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单位证明等。

  7.育龄女职工假期期间如需要参加例行妇检的,必须无条件回单位参加妇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单位参加妇检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计生专干共同组织请假人就近到有资质的妇检机构进行妇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所在地计生办和县教育局计生办。

  8.由县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单》为准(样式附后)。《准假通知单》由学校留存,个人请假条由教育局存档备核。经批准的假期在执行中适逢节假日的,与节假日合并计算不得顺延假期。

  9.请假者执行假期前,必须按规定交接好工作,给所在单位留下通讯联络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假期期间,学校因工作需要,按请假人留下的联络方式一周内不能与请假人取得联系的,从第8天开始假期自动终止,如不能返岗,从当天起按旷工论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请假者负完全责任。

  10.由学校(园)审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联盟校、中学为单位(县直以校(园)为单位)逐校逐人进行登记,并在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归档,县教育局在教育网予以公示(附《蒙城县教育系统请假情况统计备案表》)。

  二、销假

  1.假期期满必须向学校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2.假期期满适逢节假日的,仍要按时销假,履行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待遇,否则,按旷工论。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销假时,仍按上述请假审批要求逐级签署返岗情况后,由教育局销假并出具销假通知单(样式附后),假期期满三天内,不能向教育局销假的,以旷工论处。

  三、续假

  1.无特殊情况不得续假。确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执行完以前按以上审批权限重新申报审批,续假手续未办完中间有间隔未在岗的按旷工计算。

  2.因同一事由连续不间断请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学期内请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仍需续假的,逐级签署意见后,由县教育局审批(并附相关材料)。

  四、纪律要求

  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及《关于印发〈亳州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教办[20xx]47号)执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请销假制度12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的好公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农忙季度,突击性工作和上级会议等除外)和节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条 全体乡干部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第四条 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1:00—12:00。签到地点为乡政府一楼大门口,并注明当天工作去向。

  第五条 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由领导派出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在签到薄上注明去向。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干部因事离岗前,必须向书记以假条形式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能离岗,归岗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逾期不销假者,作旷工处理,病假一般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准。

  第七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同意后向县委政府报批。

  第八条 一般干部的请假,一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干部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50元钱。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旷工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退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条 开会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开会无故缺席1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款由党委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累计造表,交财政所在干部个人津补贴中扣除,扣款收入归乡财政按月入帐。

请销假制度13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节假日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有家长的证明,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辅导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在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请假条》前,须让其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并说明情况,销假时在《请假条》上要有学生家长的签名。

  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请假地如不在学校,应让其家长联系辅导员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先休假再补假。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六条 学生在双休日若班级、院系无集体活动,须向辅导员请假后,方可离校。但星期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4月28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14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规范劳动纪律,明确考勤和员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培训部(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辅、后勤等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二)专职教师在正常教学周内按授课日和教研活动时间考勤,中心培训部(学院)规定的其他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训部(学院)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值班人员执行轮班休息制。

  (四)员工考勤采取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由各部门指定考勤员(各系由教学管理干事担任)。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汇总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勤员必须每天做好考勤记录,真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六)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督促考勤员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本部室上报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员要对员工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作好记录,人力资源部将以部室记录核发当月工资。如记录有出入个人必须写出申诉报告,部室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核查。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按要求办妥请假手续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形式请假并获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门考勤员考勤,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请假期满应及时到部室及人力资源部(人事处)销假。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旷工(旷课)处理。

  (二)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审批权限

  1、公假

  请公假应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须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其假期按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组织安排的员工疗休养,按公假办理。

  由本人申请,经中心培训部(学院)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每年给予10天公假,超过10天以上者,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全部按事假处理。

  员工在公假期间待遇不变。

  2、事假

  (1)员工因办理私事请假为事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各部门对事假要严格控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3)员工请事假按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本人月绩效工资/20、83,下同)。

  (4)员工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间需请假,假期在十天以内按病假处理,超过十天(从第十一天起)按事假处理。

  3、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可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病休建议单(病休建议单须经校医务室鉴定认可),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在外地生病应及时电告或通知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回单位后必须凭就诊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急诊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3)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

  (4)员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内不扣绩效工资,从第四天起扣绩效工资。

  (5)请长病假者,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如下: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年功工资、薪点工资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9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100%。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7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80%。

  4、婚假

  (1)适龄员工结婚,可凭结婚证请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可增加婚假12天,员工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批给路程假。婚假应一次连续休完,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2)婚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5、丧假

  (1)员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请假三天,另给往返路途假。

  (2)丧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6、探亲假

  (1)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员工,可请探亲假。

  (2)中心培训部(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学院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另补休寒暑假),特殊情况按有关政策办理。

  (3)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往返路费按财务制度报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7、年休假

  根据湘电公司人资[938]文规定,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员工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8、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请产假须持本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备案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3)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女员工生育期间,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的,可分别请计划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关规定,女方生育,若平产,男方可休陪产假7天;若难产,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9、离职哺乳假

  (1)哺乳期间,女员工按规定每天可给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可增加30分钟。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且需要长期哺乳的,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可请离职哺乳假至小孩满周岁时止。

  (2)请离职哺乳假,须写出申请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3)离职哺乳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工资按(年功工资+岗位薪点工资)80%标准发放。

  10、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可办理工伤假(即工伤治疗期)。

  (2)工作治疗期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其他规定

  1.中心培训部(学院)领导请假,按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病假、产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婚假、丧假、事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假后查明请假理由确属伪造欺骗者。

请销假制度15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五)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六)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结扎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八)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须报支队综合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无故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十一)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请销假制度】相关文章:

《请给我结果》读后感09-03

请陪产假的请假条06-09

教师请产假请假条03-11

产前请病假请假条12-18

教师提前请产假请假条11-12

请为我竖起大拇指小学作文07-23

教师请产假请假条范文合集七篇07-11

薪资制度09-03

师德的制度08-27

应急值班制度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