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15 16:39:13 制度 我要投稿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本集团及下属生产企业的采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各生产企业的采购活动。

  二、采购原则

  (一)、严格执行询议价程序

  凡未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价格的物品的采购,每次采购金额在20xx元以上,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二)、合同会签制度

  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如生产管理部、质量部、财务部、审计部、生产企业总经办、设备维修部共同参与,调研汇总各方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签约。属集团采购的项目,应报总裁批准。

  (三)、职责分离

  采购人员不得参与物资和服务的验收,采购物资质量、数量、交货等问题的解决,应由采购部根据合同要求及有关标准与供应商协商完成。

  (四)、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资或服务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相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作参考。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五)、最低价搜寻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各地区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六)、廉洁制度

  所有采购人员必须做到:

  1、热爱企业,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材料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3、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4、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6、努力学习业务,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七)、招标采购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材料,如原、辅、包材料、零星且繁杂的物资、办公用品、中药材等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生产、质量、财务、审计、采购、总经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或一季度)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材料,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着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三、采购程序

  (一)、供应商的选择和审计

  1、原辅材料的供应商必须证照齐全,具有生产产品的合法证件。变更原辅材料的供应商必须经过送样检验、小试、中试,征得生产、质量部门同意。必要时,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2、对于大宗和经常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购部应较全面地了解掌握供应商的生产管理状况、生产能力、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供应商档案,做好业务记录,会同企业生产、质量、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

  3、固定资产及零星物资采购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进行询议价程序和综合评估。供应商为中间商时,应调查其信誉、技术服务能力、资信和以往的服务对象,供应商的报价不能作为唯一决定的因素。

  4、为保证原、辅、包材质量的稳定,供应商也应相对稳定。

  5、为确保供应渠道的畅通,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对于生产运营所必需的商品,应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后备供应商或在其间进行交互采购。大宗商品应同时由两家以上供应商供货,以保证货源、质量和价格合理。

  6、对于零星且规格繁杂的物资,每年度根据部门预算计划统计造表交采购部门,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经有关部门及采购部门综合评估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特约供货协议,定期结算。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2

  集团公司库房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xx集团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的库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内所有库房安全的管理,单位下属其他机构。

  《xx集团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的库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内所有库房安全的管理,单位下属其他机构的库房部门,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单位行政副总对单位的库房安全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第四条库房的监督与管理:单位办公室对库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库房部门职责:库房部门负责库房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第三章库房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

  一、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库房部门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进行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章库房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库房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库房管理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库房管理部门应协助库房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库房员工消防意识。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库房或同室存放。

  第十条原则上严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二条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人员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第十四条库房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库房管理部门必须先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第十八条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六章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库房检查制度。单位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填报《库房检查表》(附表1);库房部门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填报《库房检查表》;库管员每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填报《库房检查表》。同时还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打扫卫生。

  第二十一条库管员应做好物资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数量准确,质量完好。

  第二十二条下班前要关闭门窗及电源,做好安全检查,确保物资安全。

  第二十三条做好仓库防鼠、防虫、防潮等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长期积压物资应当进行清理,库管人员应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积级开展废旧物资的回收整理,合理利用闲置物品,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七章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物品入库时,库管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不得接收入库,应退回供货单位,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物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凭单(出库单)出库,任何时候均应严格按照先办出库手续后发放物品的先后顺序,严禁先出物资后补手续,严禁无凭发放。领取人和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放;库管员应准确填写出入库登记簿。

  第八章记账与盘点

  第二十七条库管员应妥善保管好出入库凭证和出入库登记台账,记账要求字迹清晰,账、物及出入库单据产品名称型号一致。

  第二十八条库房物资若有损失、贬值、报废等情况发生,库房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未经批准的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设备全国性银行,应具有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置区域性银行,应具有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

  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

  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

  6、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方面完备的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行为的银行;

  2、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分支行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

  1、设立名称中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银行设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筹建之前应向中国人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为银行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节工作时间

  1、职能部门上班时间: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8:00。

  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

  3月—8月实行单双排休工作制,9月—2月实行两单一双工作制,周末由部门安排值班人员;

  2、销售类、销售管理类、电子商务管理及其它不能完全以时间来衡量工作绩效的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备案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上班班次及时间详见排班表;

  3、公司联营专柜员工,由于经营需要派遣至零售卖场(超市、百货)工作的员工、须遵守卖场考勤管理规定,如违反卖场考勤管理规定致使公司被处罚或商场开除,公司将做出同等处理。

  第二节考勤规则

  1、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不到或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旷工。

  2、打卡规范

  一、公司总部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管理制度,各卖场(专柜)营业员须依照卖场营业时间正常上下班。

  二、因出差未打卡、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应于每周一上午统一提交部门直接主管审核,并由本部门内勤集中填报签卡原因,报送人事行政部经理签卡(如因出差,需附上出差申请单)。否则,均以旷工论处。

  三、专卖店及各卖场人员的考勤由各部门指定考勤人员填写考勤表并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提交至人事行政部。原始考勤表填写要求工整、规范。

  四、各部门考勤表逾期未交的(每月5日之前),对部门经理、相关业务人员及考勤人员各处以每延迟一天10元的`罚款,如遇节假日可顺延2个工作日交回人事行政部。

  五、如员工上班时间遇迟到时,须打迟到卡,严禁不打卡或采取其他变相的方式获得签卡(如用换休条冲抵),一经核实,将视为弄虚作假行为,一次性处罚50元/次。

  六、特殊人员须经公司总经理特许批准,并在人事行政部备案后,不做考勤监管,凡是未经总经理特批的岗位人员,不得以其他形式签卡;部门经理不得在考勤卡上签卡(只能在《员工异常考勤签审表》上签字审核)。

  七、跨部门借调人员做短期工作支持的部门应事先填写《人员借调单》并作好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被借调人员出勤在三天内的,仍由原部门核算并承担该员工的工资;三天以上的原则上由借调部门负责核算并承担该员工的工资。

  八、公司所有员工的考勤统一归口人事行政部管理,员工考勤异常签卡须经人事行政部经理签核有效,各部门须配合执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5

  1.集团为了加强保安工作管理,使保安人员执勤执行任务有所据;特制定本制度。

  2.保安人员必须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荣誉和威信。

  3.保安人员执勤每天实行12或者24小时倒班制,具体各班服勤时间由各单位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4.保安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4.1工厂、商场、办公区等集团场所的各类事故(事件)预防,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巡逻事项。

  4.2员工下班后负责单位钥匙的保管工作。

  4.3全面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要求。

  4.4负责进出单位的外来客人及员工的管理、联络登记事项。

  4.5进出单位车辆、物品的管理、查验及放行。

  4.6协助单位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完成防火防盗等安全消防保卫监督检查工作。

  4.7负责完成个人负责区域内的各项工作。

  4.8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保安人员除前款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守则:

  5.1工作应谨言慎行,执行公务时态度和蔼端正不卑不亢;服从上级命令,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

  5.2执勤时应统一着装、端正仪容,各种配备齐全完好。

  5.3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惕,遇有突发事故(事件)时,应临危不乱发挥团队精神,果断敏捷,做好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4执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有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现象。

  5.5应熟知本单位的水、电控制阀门、开关位置及消防器材放置的地点等,防止遇事慌乱束手无策。

  5.6应管制入厂人、物、车,对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公用需料外,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携入。

  5.7应按规定进行按时巡逻监督检查;工厂、商场等各处,办公室、厂房、门窗、水电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有闲杂人等人员逗留。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单位部门进行处罚。

  5.8单位下班后,重要部位的钥匙交由办公区保安负责,以备巡查使用。员工加班或因事需进入办公室时,要求其详细填写'a&v员工下班后出入办公区域登记表'。

  5.9交接班时,应将当班执勤情况等记入'a&v员工值班记录表',遗留问题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每月月末报至行政部门核阅。

  6.人员管制相关规定

  6.1指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辖区正常工作秩序。

  6.2严格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出入门的管理。

  6.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离厂时(工作除外),须持审批手续离厂。

  6.4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6.5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入厂应在保安室办理入厂手续,并联络有关部门接待。非经厂、部门人员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厂区。

  6.6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入工厂者,应对照行政部门所列名单,核对无误后,在保安室登记入厂。

  7.物品管制相关规定

  7.1物品出厂时应凭'a&v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签认后的a&v出门证'按顺序及类别进行装订保管。

  7.2各厂商交货时所携带其他厂商物品,在进厂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登记于'a&v值班记录表'中,离厂时再经保安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给予放行。

  7.3离厂外来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7.3.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时间、地点。

  7.3.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所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7.3.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行政部门处理。

  7.4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7.4.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行政部门开具的a&v出门证'方可放行。

  7.4.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7.5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部门主管所示处理。

  7.6同仁进入工厂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产品,工厂相关人员如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部门开具证明单(注明品种、型号等)后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主管部门开具的a&v出门证',经查无误后放行。

  7.7员工出厂区时对其包裹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

  7.7.1生产车间物品。如:线轴、布片、粘条、拉链、纽扣、肩垫、袖衫条、腰衬、成装等。

  7.7.2办公、后勤、辅助等物品。如:电脑附件、打印纸、电话机、文件夹等;公用书籍、资料、画册等(已办理借阅手续的须在门卫《小件物品出入登记表》上登记);维修、裁断工、打板师、司炉工、电工等作业工具;各类调味品、主副食品、餐具等;洗涤、卫生等日常用品。

  8.车辆管制相关规定

  8.1外来车辆进入工厂,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8.1.1随车人员按本制度6.5条款规定事项办理。

  8.1.2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8.1.3一般接洽业务检查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等人员所乘车辆,保安应指定停车位置。

  8.1.4库管员下班后,遇有外来取送货车辆欲进入厂区,必须先请示其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进行登记。

  8.2所有进出车辆应一律接受检查。尤其应注意进厂车辆是否载有违禁、易燃易爆危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a&v出门证',经核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8.3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车辆携带物品出入、停放等,亦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9.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

  9.1发现盗窃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9.2保安人员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应熟练掌握安全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处理突发事故(事件)时应镇静,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用最有效的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理:

  9.2.1根据判断尚可消除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报告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

  9.2.2判断无法消除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119或110或120等)、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9.3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突发事故(事件)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会波及本单位等情况,迅速通报行政领导。

  10.保安工作考核与奖惩

  10.1经月考核完成下列要求者,计发全额奖金:

  10.1.1月累计出勤,无任合迟到、早退情况者。

  10.1.2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不营私舞弊,能够按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者。

  10.1.3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工作,按时完成任务者。

  10.1.4工作积极主动,提出合理、良好的建议经实施后确有成效者。

  10.1.5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10.2 凡保安人员,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0.2.1一次扣罚奖金50%。

  10.2.2二次扣罚奖金100%。

  10.2.3三次取消职务津贴。

  10.2.4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处理。

  10.3奖惩工作参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10.3 .1保安人员工作表现突出、制止各类事故(事件)发生有功、对单位贡献显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10.3.2由于保安工作不到位,致使各类事故(事件)发生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附则

  11.1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相关管理制度具体条款执行。

  11.2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6

  一、基本原则

  (一)一般程序

  1、以出勤日计算每月应发工资;

  2、每月10日发放上月基本工资,20日发放提成或绩效,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存入员工个人帐户(遇节假日顺延);

  3、自动离职人员工资待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于次月10日到财务部结算;

  4、每月2日前由人事部统一上报公司人员考勤、人员岗位及相应社保异动表、奖罚等情况到财务部,部门人员奖金由各部门经理上报。

  5、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福利待遇制度,根据当月考勤统计情况及公司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计算的工资,统一制工资表,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6、工资单经财务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方可发放;

  7、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并调整工资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保密原则

  工资报酬实行保密管理,任何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获悉的公司薪酬结构;任何员工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议论他人的薪资报酬,并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资报酬。凡违反者公司将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处理。

  (三)收入挂钩原则

  1、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各事业部-利润中心的经营管理需要,各利润中心的人员收入、福利与所在利润中心的总体效益相结合,具体工资等级由各利润中心按本工资管理制定拟定。其中: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本人的业务完成额直接挂钩;非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所在利润中心的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联;根据不同利润中心的实际情况,条件具备部门的主管(含)以上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2、职能部门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公司的整体利润及个人绩效考评的实际情况挂钩,实行月薪制。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工资管理制度,根据本部员工岗位职责、员工个人工作资历等情况确定本部员工的工资等级。

  (四)备案原则

  1、对于利润中心的业务人员与录入人员的收入标准,可在公司的工资管理制度原则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做调整,但必须在经营计划中明确说明,并经公司批准后报运营中心备案,方可执行;

  2、所有利润中心、职能部门的人员工资等级必须在财务或运营中心备案(年薪制的除外)。

  (五)薪酬结构

  1、薪酬结构种类

  1)年薪制加期权股;

  2)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加期权股 ;

  3)基本工资加佣金(提成)制;

  4)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加绩效奖励。

  2、基本工资可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饭补构成。

  3、对应于不同级别的人员公司规定不同金额的费用报销额度,凡在此额度范围内的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招待费、礼品费等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可与下月10日据实报销;同时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员工费用报销,可在其相应的额度内,根据部门业绩及员工当月工作考核情况予以调整。

  4、根据深圳市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深圳市户口员工的房补,以“住房公积金”体现,直接存入个人帐户;而非深圳户口的员工作为相应的福利, 对应不同的级别人员公司规定不同金额的费用报销额度, 凡在此额度范围内的住房费用, 可以据实报销。

  5、实行以上薪酬结构的人员,除了由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加班费外,均不另外享受加班费。

  6、每位员工只能享受一种薪酬结构,不允许既享受奖金基数又享受提成。

  7、实行薪酬结构(3)(4)类的人员,其佣金(提成)提取标准以及计件工资的计算标准必须在公司财务部备案,并有财务部门的监督核算。

  8、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其年薪总额的50%—70%按月发放,根据收入标准相应级别确定每月的预期收入额,剩余30%—50%部分在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工资定级权限

  1、各事业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总经理确定。

  2、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工资的`人员,工资文件由财务部负责备案,财务部经理负责编制报表及发放的执行工作;其他人员的工资定级文件由运营中心、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3、利润中心人员工资定级:

  1)各事业部总经理的年薪水平及月收入标准,与其利润中心的经营计划中各项指标挂钩,由公司总经理确定,财务部经理负责执行;

  2)事业部总经理以下实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员的年薪水平及月收入标准,由事业部经理制订并随其利润中心的经营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运营中心、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3)年薪制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业务人员、操作人员的定级与考核标准,由事业部总经理确定后报运营和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4、职能部门人员工资定级:

  1)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个人绩效挂钩,其工资级别由公司总经理确定,财务部经理负责执行;

  2)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定级与考核标准,由部门负责人制订,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运营中心、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三、工资收入标准(见附表)

  附表1:利润中心管理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2:成本中心管理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3: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4:操作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5:业务人员收入标准。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7

  1 、公司所有证照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

  2 、公司证照保管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加锁存放于安全柜内。

  3 、由总经理办公室建立证照台账并定期核对台账记录与证照原件,保证二者相符。

  4 、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携带拿出总经理办公室。

  5 、未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公司证照(包括管理证照人员)。对于非法使用证照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

  6 、使用证照必须登记,注明使用证照的名称、用途、时间、归还日期等。

  7 、管理证照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 、所属分公司证照管理与使用参照上述制度执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8

  厂中心库房管理办法中心库房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厂内各单位生产成本的重要环节,是按照iso9002质量体系文件内容,保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重要工作。为降低成本、保证质量,中心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敬业爱岗,为分厂做好服务,严格把关。

  1、中心库是厂内各单位材料、产品的统一管理库,统一代保管独立核算单位的材料、产品。中心库必须严格执行物资纪律以及政策、规章、制度。

  2、中心库对各分厂、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材料、产品,分别独立建帐。

  3、材料的管理

  3.1、各分厂及各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单位可自建

  材料帐,每季度决算前先行盘库,并与中心库房对帐,经中心库管理人员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编制季度库存材料报表,随决算一同一式三份分别报厂财务科一份、办公室两份。

  3.2、各独立核算单位购回材料后,由所在单位指定的.材料主管人员填写一式两份料票,会同中心库管理人员点收、入中心库、签字后,一份留中心库入帐,一份由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入帐。

  3.3、为满足分厂生产现场需要,方便分厂使用,对中心库存放不便的材料,中心库管理人员与分厂材料管理人员共同点收、入库后,可由分

  厂材料管理人员领出,分厂自存。

  3.4、各独立核算单位用料时,填写一式两份用料单,经所在单位指定的材料消耗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向中心库领取,中心库管理人员按生产计划和材料定额发放,用料单一份留中心库结帐存查,一份交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入帐。

  3.5、用料单必须有分厂材料消耗负责人与中心库管理员的共同签字后,财务方可入帐,对于手续不齐全的,财务人员可拒绝入帐。

  3.6、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料票不得积压突击出具,分厂自存的材料,用料后必须在一周内完善手续;每月底前对本月内使用的、未向中心库房出具料票的所有材料补签完所有手续

  4、产品的管理

  4.1、各分厂及各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单位可自建成品帐,每季度决算前先行盘库,并与中心库房对帐,经中心库管理人员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编制季度库存成品报表,随决算一同一式三份分别报厂财务科一份、办公室两份。

  4.2、独立核算单位的产成品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由所在单位主管人员填写一式两份入库单,会同中心库管理人员点收、入中心库、签字后,一份留中心库入帐,一份由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入帐。

  4.3、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产成品出库时,填写一式两份出库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向中心库领取,出库单一份留中心库结帐存查。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9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制定,凡员工的职务、任免、聘用、试用、报到、服务、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职称规定如下:

  (一)集团高级主管—董事长、总裁、总监、法律顾问。

  (二)集团部门(营运公司)主管—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部门主管—经理、副经理。

  (四)部门员工—科员。

  第三条本集团聘用各级员工以学历、品德、能力、阅历、年龄、体质适合于职务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岗位责任书”,说明其职务、职权、职责内容。

  第五条集团各部门、岗位的设置,应以核定的“岗位人员编制表”(附件1)人数为限。因业务扩大需要新增的人数,应经部门(营运公司)主管核定后,填写《人员需求审批表》报总裁审定,呈董事长审批。

  任用

  第六条新进员工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根据部门呈报计划,以《岗位责任书》为任用依据,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

  第七条各级员工的任用,均应综其专业、职称、学历、阅历等予以派任。

  第八条职务的任免,除依集团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部门(营运公司)主管可根据需要,填具调派意见表呈董事长核定任免。

  第九条各级职务任免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集团总裁、总监、法律顾问—由董事长审批任免。

  (二)集团部门、营运公司主管—由总裁报请董事长审批任免。

  (三)公司部门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报请总裁审批任免,董事长核备。

  (四)公司部门副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任免,报请董事长核备。

  以上职务任免经分级审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发任职通知、聘书。

  员工招聘、录用

  第十条原则;本集团招聘人才应根据当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录用;对招收的不同人员在考核内容和标准上,可有不同的侧重,招聘管理人员的,侧重专业、职称、学历、阅历条件的考核;招收技术员工的,侧重身体条件、实际技能水平的考核;集团对应聘者一视同仁,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一起进行,经面试及复试合格后,量才录用。

  第十二条被录用员工按规定填写《员工录用审批表》并实行试用,期考察,除公司主管及以上人员外,未有工作实践(应届、列届毕业生)的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有工作实践经验(再就业)的专业技术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资薪按各岗位工资的80%发给。

  第十三条新进员工在报到后、试用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写本集团《员工登记表》;

  (二)缴验学历、职称证件及身份证并复印存档;

  (三)缴验近期医院体格检查表;

  (四)缴验前任职公司(机构)离职证明书;

  (五)交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六)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培训

  第十四条员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入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通用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职称培训。

  (一)入职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岗位职责等相关内容的培训。

  (二)管理人员培训;对集团总部及各营运公司主要管理员工的管理能力培训。培训内容:前沿管理理论、实用管理技能等。

  (三)通用技能培训;对员工应具备的基本职业技能和职业心理素质等内容进行培训。

  (四)专业技术培训;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开展财务管理、建筑工程、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五)职称培训;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职称培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对口,确因工作需要;

  (二)部门推荐或同意,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在培训过程中,人力资源部实行相应监督。员工培训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效果实施评估。

  第十七条员工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的,学费先由单位代支,未获结业证或成绩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自行报考各类院校及电大、函大的员工,不论学成与否,学费一律自理;脱产学习的,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凡由集团(营运公司)出资组织参加的专业学历教育、专业培训及外出考察,员工学成后必须在本集团(营运公司)继续服务5年,方可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前述期限内,除集团(营运公司)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任何理由离开集团(营运公司)的,都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培训费。

  第二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品行不良、能力欠佳的,或发现其进入集团(营运公司)前有不法行为的,应予停用。

  第条有下列事情之一的,不得任用:

  二十一(一)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的;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的;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的;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的;

  (五)吸食毒品的;

  (六)在其他公司(机构)服务,未办妥离职手续的;

  (七)其他公司(机构)开除的;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不符要求的;

  (九)未满十八周岁的;

  服务

  第条本集团(营运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十二(一)准时上、下班,承办工作讲效率、求质量、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陈述或婉转相告。一经主管决定,切应遵照实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集团(营运公司)业务机密。

  (四)爱护本集团(营运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集团(营运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六)保持集团(营运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兼任集团(营运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争取同仁的支持、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集团(营运公司)业务有关人士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十一)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员工应遵守本集团(营运公司)一切公告。其职责二除依《岗位责任书》说明外,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亦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四条集团(营运公司)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星期天及二国定假日为休假日。工程(业务)部门因值班制度星期天不休息的,由部门安排补休一天。

  第十五条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程(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二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可累计补休或作加班,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每日上、下班的时间,可依季节变化事先制定并公告实行,工程(业务)部门每日的工作时间,应视工程(业务)需要,制定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

  第二十七条员工出勤实行签到制,上班应亲自签到,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如有代签情况的,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员工出勤应依出勤管理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二十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的,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休假日抵冲。逾期仍未痊愈的,即予停薪留职(痊愈后上班止),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的,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休假日抵冲。

  (三)婚假--本人结婚,常规婚假8天,晚婚的,可给婚假15天。

  (四)丧假--配偶丧亡的,给假八天,父、母、子、女丧亡的,给假六天,其他亲属丧亡的,给假三天。

  (五)分娩假--女性员工分娩,给假八周(假期中之周日、例假均已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的,给假四周,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六周,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给假一周。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以集团公司批准为原则)、兵役征召或党(民主党派)、团集会,及参加各级选举的,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享受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三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的,可视其病况与在集团(营运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裁特准延长其病假,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并提出证据的,可请总裁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金,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的,其请假期间内薪金照发。

  (二)请公假的薪金照发,但如公假期间另有薪金(不含会议补贴)的,停发薪金。

  (三)公伤假薪金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的`,集团(营运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副总经理及以上员工请假,以及病、事假延长特准申请的,应呈请总裁核准,副科长及以上员工请假,由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其余员工由部门经理核准。病假在七日以上的,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医院或特约医院证明,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岗的,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当月考核出勤记分为零。

  第三十四条请病、事假的,当月考核出勤记分核减,全年请病事假逾30天的,当年考核出勤配分为零。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节假日及每工作日以外应办的事务,除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协调处理外,必要时应建立值班制度,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突发事件及各项应急措施;

  (二)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三)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四)上级临时交办的各项事宜。

  值班时间规定如下;

  (一)周一至周六;每日下午下班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止。

  (二)节、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十六条值班安排表可由各部门自行编排,事前公布、通知到人。悬挂值日牌,写明值班员的姓名、值班时间及值班职权、职责。

  第三十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遇有情急、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呈报集团公司应急工作组,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三十八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事件,视其性质立即联系相关部门主管处理;

  (三)密件应原封妥善保管,待上班时呈送行政管理部。

  (四)急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电告有关领导。

  考核

  第三十九条集团(营运公司)各级主管对其下属员工,负有工作考核之责任,员工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实行主管考核与员工评估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执行。

  第四十条员工考核办法;分为试用考核、月度考核及年终考核等三种,按下列相应办法实施;

  (一)试用考核:

  1.依据第十二条规定,聘任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应通过试用考核,考核由试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组织;

  2.除试题考核外,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交《试用期心得报告》,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总经理核准后,报集团(营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核;

  3.考核合格的,《劳动合同》转正并按职务岗位标准享受工资待遇;

  4.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月度考核

  1.月度考核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在月末将《员工月度考核表》下发,员工根据当月各项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岗位职责,进行客观、详细的自我评核,将工作绩效量化配分,逐一详填后交部门主管评分;

  2.各级主管应对所属员工的工作效率、假勤、操行、态度、学识进行严正考核,按《员工月度考核表》说明要求并签署意见并交行政管理部;

  3.《员工月度考核表》于每月底前由集团(营运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核评后,交考核管理小组依据平时工作成绩及勤惰情况评级;

  4.考核评分取A、B、C、D四等级,其中A级为优,B级为良好,C级为及格,D级为劣;

  5.月度考核与薪金挂勾,考核评分在C级及以上的,当月薪金全额发放;C级以下的每少一分扣除当月工资的1/85,连续三月考核评分在D级以下的即自动除名。部门、各营运公司评A级员工的,每月控制在30%以下。月度考核评级后,资料密存,以备作年终考核依据。

  6.月度考核自当月1日起至月底止。

  (三)年终考核

  1.年终考核由行政管理部实施,于每年12月中旬进行;

  2.年终考核主考单位:考核管理小组,由集团总裁、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主管、部门(营运公司)主管等成员组成;

  3.对员工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为《员工月度考核表》;

  4.员工填写《年终考核表》,由行政管理部统计并复核评比结果,次年1月上旬将成绩通知本人并存档;

  5.员工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的,不得考列B级及以上;

  6.年终考核评定时,应于慎重,评定年度A(优)级员工,控制在10%,评定年度B(良好)级员工,控制在15%,评定年D(劣)级员工,控制在5%,并须详述具体事实及理由。

  7.年终考核与年终奖金发放挂勾,评分等级C级(含C级)以上发放全额年终奖金,评分等级C级以下的,年终奖金酌情扣除。年终考核为员工岗位调整、薪金调整、合同续签的参考依据。

  8.部门主管、营运公司主管及以上的考核由董事长评定。

  9.考核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一条员工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方面,分别按30、20、50配分。

  (一)工作态度考核

  工作态度考核是对员工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所做的测评,它担负着业绩与能力考核的桥梁作用。态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责任感、积极性、热情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构成。

  (二)工作能力考核

  工作能力考核是对各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能力考核的构成要素是指担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即知识与技能,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判断力、理解力、创造力、表现力、计划力、折衷力、指导和监督力、管理和统帅力等经验性能力。

  (三)工作业绩考核

  作业绩考核是对本公司员工在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任务中所发挥出来的能力进行测评。业绩考核的要素是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改进和改善情况等构成。

  第四十二条考核工作程序;分为自我评分、主管领导评分、人力资源部审核、考核管理小组审定四个步骤。

  (一)自我评分

  1.月度考核:员工按《月度考核表》要求填写;

  2.年终考核:员工应根据本人岗位职责要求(另见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作出个人工作总结。

  (二)主管领导评分:各部门各营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领导核准后实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营运公司主管的考核应双向进行;即既接受本单位员工的考核,又接受集团公司领导的考核。

  (三)考核的审核与审定: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审核,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口头或书面复议申请,呈考核管理小组出最终审定。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束后,主管与员工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计划。

  第四十四条考核结果交由行政管理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奖惩

  第四十五条集团(营运公司)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等称号,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的;根据工作的效绩,以奖金和实物兑现。分为嘉奖、奖金及晋级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授予部门先进工作者荣誉并嘉奖:

  1.当年年终考核列B级的;

  2.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3.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的;

  4.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的;

  5.承担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的;

  以上奖励由集团行政管理部备案、营运公司主管申报、总裁审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授予公司先进工作者荣誉并发给奖金:

  1.当年年终考核列A级的;

  2.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的。

  3.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建议或创新,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的。

  4.对工程质量、工期管理卓有成效,为公司增加效益的。

  5.对集团(营运公司)管理提出创新意见,经付诸实施后成效显著的。

  6.对材料采购、商品房销售、财务政策研究、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管理有重大改善,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的。

  7.对天灾、人祸或有损集团(营运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集团(营运公司)免受损失且有事实为证的。

  以上奖励的奖金数额,视实际贡献价值决定。由集团(营运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申报、总裁审定、董事长审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授予集团先进工作者荣誉并予晋级:

  1.年终考核连续三年被列A级的;

  2.对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工作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的。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集团(营运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

  以上奖励,由集团(营运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总裁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员工惩诫;处罚是对员工的辅助教育,对于违反国法、纪律、公司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处分方式,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的,应予警告: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的;

  3.对上级主管不满,因持不同意见而擅自违抗、不听指挥的而任意谩骂的。

  4.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的。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不听劝阻的。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处分:

  1.年终考核当年列为D级的;

  2.公司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并被治安处罚的。

  3.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的。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降级:

  1.年终考核连续二年列为D级的;

  2.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的。

  3.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4.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5.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不听劝阻的。

  6.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集团(营运公司)蒙受损失的。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的,应予免职:

  1.年终考核连续三年列为D级的;

  2.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3.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的。

  4.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严重的。

  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招谣撞骗的。

  6.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7.私藏武器、携带凶器或违禁品的。

  8.散播有损集团(营运公司)之谣言,妨害工作秩序的。

  9.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的。

  10.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的。

  11.触犯刑律,确定判刑的。

  第四十七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警告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报总经理核定并呈请董事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九条员工在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奖金抵记过、晋级抵免职。

  第五十条员工触犯法律,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不适应现任岗位工作,集团(营运公司)不能另行安排的;

  2、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暂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在特殊岗位上任职,涉及集团(营运公司)机密,且调离上述职位时未到解密期的;

  3、正在接受审计检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

  第五十三条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批程序为:

  1、员工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2、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

  3、人力资源部与离岗员工约谈,经劝说和挽留无效。

  4、报权限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5、人力资源部依据审批意见及移交清单为离岗员工办理离岗手续。

  第五十四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不得擅自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待批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另有约定、离职情况在约定范围内的,集团(营运公司)出资培训而未到规定的服务期限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集团(营运公司)暂不允许,可按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

  2、聘任期内,违反纪律和制度、犯有严重错误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3、因能力、学识原因,不能胜任派聘工作,不宜继续担任所聘职务的;

  4、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适应派聘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终止劳动合同的审批程序:

  1、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报告(报告需载明理由和事实根据);

  2、人力资源部根据报告,核对终止劳动合同理由,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与当事人主管协商后,再作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3、经权限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4、人力资源部依据审批意见及移交清单为离岗人员办理离岗手续。

  第五十八条员工解聘后,相应的职务待遇不再继续享受,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员工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除名是集团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集团公司有权对员工除名。

  第九十一条员工除名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审批程序同。

  离职

  第四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集团(营运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的。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但未确定判刑的。

  第四十四条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的,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的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金。

  第四十五条在停职期间,薪金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六条本集团(营运公司)如业务紧缩,或不可抗力停工之原因,可裁遣员工,办理离职,但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集团(营运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于10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集团(营运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于20日前预先通告。

  (五)在集团(营运公司)服务三年以上的,于30日前预先通告。

  (六)员工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予以解雇,并照上项之规定日期事先通告。

  第四十七条员工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因另谋工作的,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请假日之薪金照发。

  第四十八条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员工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薪金。以上所称薪金,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金为准。

  第四十九条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部门经理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部门副经理以上员工辞职,应层转总经理核准后报董事长批准,应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的,以免职处理。

  第五十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集团(营运公司)的,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的,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调动

  第六十七条集团(营运公司)内部人事调动或人员调剂,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被调动的员工及所在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执行。

  第六十八条在集团(营运公司)内部调动的人员,须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工龄可予延续计算。

  第六十九条根据企业发展及战略调整的需要,集团(营运公司)将进行必要的人事调整,相关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员工的调动工作。

  退休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对到达一定年龄的员工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具体事项按国家现行制度执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

  (一)服务集团(营运公司)满20年,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的。

  (二)服务集团(营运公司)满30年的。

  第五十二条员工有心神丧失疾病或身体伤残不能胜任职务、经医院证明属实的,应令其退休。

  第五十三条达到法定年限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员工,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的,或因集团(营运公司)工作需要的,经董事长认定,可继续延长服务期。

  第五十四条员工退休金(非社会养老保险金)给予,以退休员工在职的最后三个月之平均薪津(综合薪津)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一次性发给(详见附表)。辞职、停职、免职的不在其例。

  第五十五条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退休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限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的以半年计,满半年的以一年计。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为准。

  工作移交

  第九十六条员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移交规定办理移交工作。移交清单经核准权限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门。主要内容按以下情况把握:

  1、工作:包括工作任务、业务渠道、工作物品等;

  2、档案及财务:借阅的资料、财务欠款、股金退款等;

  3、生活方面:包括住房、车辆、生活用品等;

  4、其它:如就餐卡、工作服等;

  5、如有约定物品需要折算现金的,则按约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移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予以协调。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在办理好本单位移交后,应督促其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若离职人员有关证件在单位保管的,应在其办理公司所有移交后,方可归还其证件。

  第九十八条任职人员(经营负责人、副总、总监等)接到职务解聘通知书,应立即作好移交准备工作。移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办理。移交内容主要包括:

  1、工作移交:

  ①负责人已完成的工作情况;

  ②未开展的工作;

  ③正在开展的但未完成的工作。对已完成的工作须归档,未完成的工作须整理好,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

  2、资料移交:主要包括单位重要的经营计划、合同文本、主要用户及合作伙伴情况、对外联络情况以及相关业务文件、资料、批示等。

  3、物品移交:

  ①单位提供的办公用具;

  ②单位提供的其它物品。

  4、印章、印鉴交接:

  ①单位印章;

  ②单位财务印章及印鉴;

  ③单位合同专用章;

  ④统一制作的个人印鉴。

  5、其它遗留问题移交:主要指除以上移交外的,须当面交代的相关工作。

  6、离任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主要针对独力核算的单位负责人)和经营工作的总体评价等。

  第九十九条调动、离职、离任人员应在办完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原岗位(职务)。调动、离职离任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监督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抚恤

  第五十六条员工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死亡的,依下列标准支给抚恤金:

  (一)员工在职死亡的,参照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以五年计。

  (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必需解雇的,参照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服务年限不满15年的,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15基数为止。情况特殊的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另加50%以内的特别抚恤金。

  (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的,参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的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8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条员工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的,不予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八条受领抚恤金之员工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的外,应依下列排序受领:

  (一)配偶(以未改嫁的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的为第一优先,未结婚的次之)。后项排序内的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排序受领人已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排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自愿舍弃应领部分的,应出具书面声明。

  保险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六十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应于新进的同时,亲自填写相关保险表格一式二份,交行政管理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缴纳的保费,由集团(营运公司)补助xx%,自行负担xx%。自行负担部分,由财务部门按月代扣代缴。

  第六十一条参保后应享受的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均应由集团(营运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代向社保机构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集团(营运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赔偿或补助。

  出差

  第六十二条员工因公奉派出差,应依集团(营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标准,各项差旅费用,均应检据报销。

  第六十三条出差天数,应由指派部门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滞留。因公确实难于核定天数前返回的,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部门主管核准。

  第六十四条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返回后三天内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五条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六十六条出差期间,不得有危害集团(营运公司)之行为,遵守法律及当地习惯,违法违纪、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人自行负责,与集团(营运公司)无涉。

  薪金、奖金

  第七十三条集团(营运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薪金待遇。

  第七十四条集团(营运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结构薪金。

  第七十五条集团(营运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职务、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综合因素决定薪金等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的薪金,由决定聘用者确定,行政管理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七十八条集团(营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

  第七十九条集团(营运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八十条员工的奖金由集团(营运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六十七条本集团(营运公司)员工,可享受本公司现行的一切福利设施。

  第六十八条集团(营运公司)设立“员工合理化建议制度、举报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意见箱,由集团(营运公司)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阅。员工对于工作上之困难,无法解决而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协助的;对集团(营运公司)某项管理措施不满意而提出申诉的;发现营私舞弊等不法现象而有证据拟予检举的;或根据平时工作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集团(营运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不便书面说明,则可以述明理由、定期约见、口头报告。

  第六十九条提供意见人必须署名,否则不予受理。属举报案件,应实事求是,提供证据,如系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失实的,检举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被害人可依法起诉外,集团(营运公司)将依据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对恶意举报者予以严肃惩处。

  第七十条集团(营运公司)对提供之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公司之贡献价值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的,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保密。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营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日

  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一、印章诗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此办法适用于百利集团的印章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请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裁决。

  二、集团董事会授权由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总部的印章(各类印章共计20枚)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销售管理部经理处存放公司总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长签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时间备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条,所有单据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事后转交集团财务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采购部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八、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见附件1),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核权限应为:

  (一)、集团总部: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

  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合同专用章;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经销单合同经部门经理、分管系统总监/副总审核批准后盖章;直销单合同(含系统销售单等直接与甲方签署的)一律需评审(经法务专人评审条款,财务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总评审货期,销售总监综合评审),最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将合同递财务,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市场部所有对外行为均需盖章。

  销售合同盖章时,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单价、金额等)需体现审核过程,即要有审定人的'签名,否则不予以盖章。

  3.公章含

  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

  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

  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

  ⑤百利文仪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使用: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文情况下,经总经办审核,集团总经理签署,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部分合同需加斧章情况下,公章使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

  ①“甄玉婵”两枚;

  ②“梁纳新”两枚;

  ③“梁敏宁”两枚)的使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办理。

  5.董事长签名章(、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使用《印章使用单》)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二)、各下属公司: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财务→财务)。

  2.合同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合同章)的使用:销售人员签订合同、订购单,须有各部门总监的签名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合同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3.公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间各类证明文件需有各部门总监签名方可盖章,投标书的加盖章需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名后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公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4.人力资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名后盖章。

  十、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通过审批后的销售订单递至财务盖章,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给予落实。

  十一、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十二、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团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十五、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财务部归档。

  十七、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申请单》(见附件2),注明事项,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含)人员携带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集团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集团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五章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十九、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二十、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六章 责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二十二、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违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总经办。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1

  1 目的

  根据公司安委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防线前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强调了除造成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不放过”外,对未形成事故的各种“三违”行为、人为事故隐患及险肇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精神对待。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广义概念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等。

  3.1.2 人为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人为违反各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而形成的隐患。

  3.1.3 险肇是指: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介于人身伤害事故与违章、隐患之间。

  3.1.4 3.1.1、3.1.2、3.1.3以下简称“三种情况”。

  3.1.5 “四不放过”是指:“三种情况”原因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2 管理职能

  3.2.1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部门及所在部门对“三种情况”进行管理。

  3.2.2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检查。

  3.2.3 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所在部门的安全检查。

  3.2.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5 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6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7 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由设备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8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9 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逐级负责。

  3.3 管理规定

  3.3.1 各部门对检查出的、上报的或职工举报的”三种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清“三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拿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上一级批准。对“三种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防范措施、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要以通报形式下发到各班组,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吸取“三种情况”教训,防止重复“三种情况”的发生。

  3.3.2 班组采取自查自纠方法,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在班组活动中认真组织分析,拿出整改意见,积极落实整改,要有文字记录。

  3.3.3 作业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作业区。

  3.3.4 由各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由各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厂或职能部门。

  3.3.5 由公司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6 由公司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7 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险肇,要立即逐级上报,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3.3.8 各部门要建立“三种情况”台帐,按时登记。

  3.3.9 对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要保留现场,进行拍照,各种资料要妥善保存,作为安全教育材料。

  3.3.10 对“三种情况”要做到百分之百建档、百分之百教育、百分之百考核、百分之百整改,并将“四不放过”处理结果于10日内上报相应专业管理部门。

  3.4 检查与考核

  3.4.1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4.2 对领导违章指挥、职工不服从监督检查或隐瞒“三种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3.4.3 对“三种情况” 部门没有及时按“四不放过”精神对待的,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3.4.4 对发生“三种情况”的部门按照专业管理部门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专业管理部门或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连带经济考核。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2

  为助力集团高质量转型发展,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员工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集团于20xx年12月21日下发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自下文之日起,集团公司实行统一全员电子考勤制度。

  新的考勤制度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统一性,考勤设备管理、员工信息采集及电子注册、考勤数据汇总、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等均由集团统一管理。

  二是全员性,全部员工必须参加考勤排班,无特权人员、无考勤盲区。

  三是考勤方法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在集团人力资源工资系统、人力资源员工数据库系统一的基础上,电子考勤将实现员工身份证信息与电子人像拍照及虹膜拍照相比对统一。

  四是考勤制度的严肃性严格性。新的考勤制度不仅要求对员工生产班次做出合理安排,严格当班考核,同时要求在一年考勤期内要做到日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符合法定要求及出勤要求。

  对于职工连续无故不参与考勤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照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集团考勤系统将按月生成员工违规行为及单位处理情况汇总表,在集团范围内公示。

  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积极参与,确保考勤制度在公司顺利实施。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规范资金收支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主体内容:

  资金日常管理、资金支出管理、资金收入管理

  3、细则规定:

  (一)资金日常管理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条”抵账。

  3、各项资金支出原则上需根据预算进行拨付。同时,各部门对于资金支出应提前与财务部进行申请(1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请,3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两天申请,3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请),以便财务部备款。

  3、各类支出相关细则管理如下:

  (1)、个人借款支出

  a、公司员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项,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和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向借支人支付款项。

  b、个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则上个人借款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借款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转入员工工资卡内)。

  (2)、零星费用报销支出

  a、操作流程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进行款项支付。

  b、零星费用报销方式:原则上费用报销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费用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3)、商品采购货款和大额行政采购支出

  a、由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总经理相关节点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b、应依据我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原则上此类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内部转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关联单位转款,必须依据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的转款单,进行款项转出。

  (二)资金收入管理

  1、公司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了解“转入户”具体详况。

  2、对于少数客户以付现方式向我司支付货款情况,应至少由一名业务部人员陪同行政部销售后勤人员向其收取现金。销售后勤人员收取现金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出纳再向开具收款票据。对于个别客户需先行开具票据再付现情况下,由销售后勤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已开票据,再由销售后勤人员持该票据去完成收款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3、对于上述第“2”点关于收取客户现金情况重点说明如下要点:

  a、至客户处收现,由销售后勤人员收取(但应至少有一名业务人员陪同),销售后勤人员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b、销售后勤人员收现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c、对于收取的款项,任何人员不得侵占、挪用。

  4、财务部出纳人员

  每日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报送资金日报表。

  5、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各部门会签后,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4S店资金管理基本规定在全市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暨招投标现场会上的发言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试行)》、《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试行)》、《XX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签订的、变更、解除、终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三、职责

  (一)设备部负责设备、备品备件采购及运输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二)基建部负责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三)财务部负责借款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四)技术部负责技术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五)市场部负责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运输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六)综合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部门,设合同综合管理员和法律事务员,负责本公司的经济、技术等合同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参与重大、重要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制定、修改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指导参与办理合同登记、公证、签证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对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负责公司租赁合同、联营合同和承包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合同的签批。

  (八)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归档保管。

  四、合同管理程序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1.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月销售、采购额20xx万元以上的供销合同以及其他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等);财产租赁合同;联营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涉外合同等。

  2.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月销售、采购额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供销合同以及其他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合同。

  3.一般合同包括:月销售、采购额500万元以下的供销合同以及其他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合同依法、依有关规章制度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处理合同的纠纷。

  7.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实行承办人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8.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

  1.每一项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职能部门确定至少一名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

  2.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离开工作岗位的,由其原所在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其它人继续履行承办人职责,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合同承办人不得是临时性借用或聘用人员。

  4.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5.承办人应对合同自谈判起至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在此期间合同若出现任何问题,承办人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四)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1.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合同的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表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

  2.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3.合同谈判与管理

  (1)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人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财务部、综合部、集团政策法律室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谈判前十天将市场调查、资信审查及谈判准备的有关材料提交参与部门和人员,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将相关文件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复审备案。

  (2)重要合同由合同承办人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财务部、综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谈判前五天将有关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和人员,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备案。

  (3)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人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财务部、综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谈判前五天将有关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和人员,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备案。

  (4)参与合同谈判的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对事先达成的内部意见,应当予以保密。

  (5)签订并办理完有关手续的合同,由合同承办人在二天内将合同正本一份交综合部存档备查。

  4.合同的形式

  (1)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虽属及时清结,但合同标的物有专业技术要求,清结当时难以检测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应有试用期、保质期要求的交易,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2)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定货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代替合同。

  5.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合同标的(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等)。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法。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其它条款以及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它条款。

  (11)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2)合同附件的名称。

  (13)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14)合同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6.合同文本应当做到:条款齐全、内容具体、权责明确、逻辑严密、表述清楚。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等,应当设立定义条款。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的,应当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7.合同应加盖签约各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业务活动的书面凭证(格式见附件)。凡在合同上代表本公司签字者,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委托人持有,综合部和委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份复印件。

  8.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要以有关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9.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0.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11.公司在订立下列合同前,合同承办人应就商谈约定内容草拟合同文本,送交综合部和集团政策法律室,按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

  (1)利用外资合同。

  (2)资产抵押、转让、出售、租赁合同。

  (3)担保合同。

  (4)标的较大的借款合同。

  (5)企业合并、分立合同。

  (6)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合同。

  (7)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其它重大合同或集团公司规定报送审查的合同。

  12.为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必要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实行先签订,后履行的原则。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

  2.合同虽已签订,如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发现显示公平,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一经签订,但事后发现对方有重大欺诈行为时,应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并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3.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收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履行异议,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也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予以答复。

  异议文件及答复文件须经合同承办人及法律事务人员审查。

  4.合同承办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存在其它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同时通知法律事务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权利,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损失,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已签订并依法生效的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由原承办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综合部指导或参与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办理。

  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达成书面协议或作出书面通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合同变更或解除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明确回复意见,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予免责外,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七)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先采用协商方式解决,承办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法律事务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由他们共同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应予以归档保存。

  2.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人应与法律事务人员协商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必要时请集团政策法律室参与,并将纠纷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报集团政策法律室。

  3.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查或参与签订的重大合同发生纠纷,承办人在纠纷发生一日内书面报公司政策法律室,公司政策法律室一日内报集团政策法律室,由集团政策法律室指导或参与处理。

  4.公司与集团内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由承办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当协商达不到一致意见时,及时报集团政策法律室,集团政策法律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未经集团政策法律室批准不得就纠纷擅自起诉、申诉仲裁或请公司以外的单位进行调解。

  5.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4)证人证言。

  (5)其它有关材料。

  (6)有关部门应尽可能为承办人收集证据的工作提供协助。

  6.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会同法律事务人员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1.合同承办部门应按合同履行阶段向综合部进行书面报告。

  2.综合部每季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重大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每季度向综合部和集团政策法律室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九)合同档案的管理

  1.公司对合同建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在合同签订完成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送交综合部,承办部门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副本及相关资料,加强合同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归档工作,确保其完整安全。合同执行完成后,除在日常工作中需经常查阅的合同可于隔年3月底前向公司档案室归档外,其它合同全部于次年3月底向公司档案室归档。

  2.合同档案的内容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合同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3.各种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在正式向公司档案室移交之前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部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正式移交后,由公司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应指导和协助各业务主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4.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部要建立合同管理台帐,作为执行合同管理的依据。合同管理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签订日期、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类型、承办人、执行部门、合同金额、备注等。备注栏主要记载合同的变更、解除等事项。合同管理台帐应做到准确、及时。

  (十)奖励与惩罚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并纠正重大缺陷使公司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或授权委托期满仍以委托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又未经委托人追认的。

  (2)代理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或未泄私愤而损害公司的各种行为。

  (3)代理人对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勤勉尽责、马虎大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4)伪造公章或合同章,伪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对外签订合同的。

  (5)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在合同上盖章的。

  (6)合同经办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疏忽大意丢失、遗漏、毁损与合同有关的一些重要的材料,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7)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9)泄露合同意向、商业或技术秘密和其它有关机密的。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5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明确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职责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总经理室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安全生产责任

  2.1.责任追究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谁主管,谁负责。

  2.2.主管安全责任

  班组长(不含)以上之主管,对本单位之安全负有以下责任:

  1)主管应负防止意外事故之责任。

  2)以身作则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安全规章。

  3)教导及监督本部门人员遵守安全规章。

  4)明确掌握与本职相关之安全守则、安全工作方法,并身体力行。

  5)熟悉与本职相关之安全防护装置、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

  6)分派工作时,应指定专人作为负责人,统一指挥,保障安全。

  7)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指挥事故排除、处理事宜,并迅速与安全管理部门联络,寻求协助。

  8)应对下属实施正确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导,使之能熟练而安全地完成本职工作。

  2.3.安全员安全责任

  指定制造部各班组长为本班组之安全员,其责任如下:

  1)在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生产的'同时,也应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的安全事项,并有记录体现。

  2)宣导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使每位所属员工熟练掌握。

  3)督导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学习和训练。

  4)检核新员工、异支员工及交接班时之作业状况,加强安全预防工作。

  5)熟练掌握本班组工作中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处理故障的能力。

  6)做好5S工作,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7)鼓励员工参与安全自检互检,报告安全隐患,提出安全建议,降低安全事故率。

  8)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全力、迅速参与事故善后工作。

  9)事故发生后,应如实填报《安全事故报告书》,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防范事故重复发生。

  2.4.作业员工安全责任

  1)认真参加各级部门安排的安全活动与教育训练。

  2)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冒险作业。

  3)有责任劝阻他人冒险、违章作业,尤其是他人违章使用非其负责操作之设备时,设备操作责任人应来历制止。

  4)发现不安全因素,有责任立即向相关主管或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操作工具。

  6)负责对所操作之设备、工具按规定进行保养。

  7)做好本职岗位的5S工作,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8)对违反安全规章的错误指令,有权向上级报告,以防事故发生。

  9)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参与事故之救护等善后工作。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集团公司财务制度06-20

集团公司财务制度4篇07-24

集团公司年会主持词12-03

管理制度08-07

讲师管理制度11-27

评审管理制度11-28

管理制度论文11-28

美容管理制度12-06

薪金管理制度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