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8 08:22:19 制度 我要投稿

上报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上报管理制度

上报管理制度1

  1目的

  规范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事故上报程序、上报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

  3术语与定义

  3.1事故的定义

  事故是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件。

  3.2伤亡事故的分类规定

  3.2.1按伤害情况分类

  3.2.1.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但由于各种原因而幸免伤亡的'未遂事故。

  3.2.1.2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105各工作日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

  3.2.1.3重伤事故: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者虽不致于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且休工超过150天以上者。重伤分为重度重伤(1—4级伤残)和轻度重伤(5—10级伤残)。

  凡因公负伤人员,当时不能够确诊为重伤,从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者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者死亡报告,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事故上报及时限

  发生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公司安环处,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报告时间规定为:部门(车间)报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不得超过3天,重大事故不超过5天;厂安全生产领导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最迟距事故发生不得超过7天上报公司安环处。公司安环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4.2事故调查及处理

  4.2.1发生轻伤事故,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处理结果要在15天内上报公司安环处。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3.2.9.5之规定处理。

  4.2.2事故发生后(除轻伤事故),由安环处组织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事故作出处理意见。

  4.3事故统计

  安环科要建立事故登记台账,按事故性质、类型、事故发生时间、造成的伤亡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作为年终各单位评先评优的依据。

上报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xx]49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上报管理制度3

  安全隐患排查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分工负责、责任明确,消灭事故于萌芽状态,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隐患治理工作。

  3、职责

  (1)各车间负责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自查出的各类隐患整改情况;

  (2)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公司自查出的各类重大隐患向上级监管部门安监局、经信局及重大隐患归口的专业监管部门如实上报。

  4、控制程序

  (1)各车间按公司检查要求和日常管理需要,切实开展各项检查工作。检查发现隐患,按隐患整改措施“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预案)要求,如实登记自查台账。并于每月月初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上一月本车间自查台账复印件。

  (2)安环部将各车间或部门自查和公司各类检查发现的`公司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县级安监局及其他行业监管、相关专业监管单位,乃至政府部门,请求协助整改,甚至申请停产整改。

上报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xx]49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附录:无

上报管理制度5

  第一条目的

  为及时报告并处理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耳脱硝施工项目。

  第三条相关文件

  国务院20xx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第四条职责

  一、环保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处理工程项目现场出现的重伤及以下事故,报告并配合公司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处理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二、现场项目部负责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和报告,并配合公司对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处理。

  三、现场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划分了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管理内容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1)施工中职工受到伤害,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

  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2轻伤及轻伤事故

  1)轻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1)重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2人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

  由事件当事人或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分包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主持调查、处理、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

  1)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由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现场项目经理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备案,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施工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管理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负责汇总和审核后,报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批准签字并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环保分公司备案。

  3轻伤事故

  1)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事故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应立即报告现场项目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同时用最快的方式(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直接报告环保分公司。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由事故单位领导主持,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由事故单位专职安全员填写报表,收集相关材料报现场项目部。

  3)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部门根据事故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总承包项目部。

  4)轻伤事故需要向环保分公司呈报的表格和材料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复印件)

  《××市级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负伤者、旁人证明材料各一份,本人签字后捺手印(复印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重伤事故

  1)重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现场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

  2)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及公司安全质量工程管理部。

  3)重伤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和事故简要经过。

  4)由项目部施工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环保分公司安全经理参加,进行调查、分析。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调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责成事故单位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本单位安监部门审核。

  6)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责成并监督相关队伍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按安全管理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备案。同时要求事故单位上级安监部门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5死亡事故

  1)现场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公司领导,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同时报告业主。

  2)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死亡报告后,应立即责成事故单位上级有关部门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法院、劳动局、建委安全监管理站、工会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分别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填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3)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环保分公司领导、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安监管理工程师参加,会同业主、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公安局、法院、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4)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安监部门编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及各级安全员要积极配合公安局、法院、劳动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5)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签订的施工合同附件《安全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现场项目经理部及事故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如果事故死亡责任认定在我方,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待公安局的结案报告下达后,汇总成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并将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成卷,负责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6)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由环保分公司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负责实施。

  6交通事故

  1)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各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安全质量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向环保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2)因公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分公司。

  3)以上所指交通事故是本公司范围内的人员、车辆发生的事故。分包商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由分包商自行处理。如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现场项目经理部安全工程师协助进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7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

  1)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环保分公司,环保分公司做出对事故的认定意见。

  2)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致伤的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公司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环保分公司,并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相关记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

上报管理制度6

  7.1、隐患收集、上报程序

  1、日常隐患:

  (1)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完毕后,对发现的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单下发给区队、科室,由安检部负责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将需当日落实隐患以《当日隐患整改落实表》的形式安排安全员进行隐患的验收汇报工作。

  (2)各区队、科室负责将本单位的`当日隐患整改情况汇报给调度室、安检部,调度室将汇报的隐患整改情况在每天早上的调度会进行通报考核,安检部做好信息的汇总、备案。

  2、旬检隐患

  (1)每旬安全检查完毕后,各级管理人员将检查问题进行三定,安检部安排专人进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下发与整理,同时将隐患信息移交调度室,并针对当日即可整改的隐患,安排安检员进行隐患的验收工作。

  (2)各级管理人员检查中如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立即汇报给安检部,由安检部核查确认后,向隐患分管矿领导进行汇报工作。

  3、上级检查隐患

  各级政府部门、各级煤炭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检查到的问题,各相关科室、区队在检查完毕后,尽快落实各自的隐患整改情况,并把整改信息汇总交到安检部进行备案归档,由安检部统一进行汇总后,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工作。

  1、调度室必须及时收集各级管理人员下发的隐患,并对当日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落实,无故拖延,未进行隐患收集的,考核调度室当日值班调度员100元/次。

  2、安检部必须及时有效的将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相应的汇报工作,无故拖延不上报的,考核安监处当日隐患负责人100元/次。

  3、接到重大安全隐患的汇报后,安检部必须尽快进行跟踪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汇报给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矿长进行汇报工作。

  7.2、隐患收集上报的要求

  1、信息的收集必须及时有效,不能无故拖延。

  2、按照分线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务必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逐级汇报,始终保证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信息通畅、沟通及时、处理有序。

  3、信息的上报必须保证真实可靠,不能虚假瞒报。

上报管理制度7

  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

  4.2.1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4.2.1.1车间(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4.2.1.2车间(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指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事故),如须报工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职工工伤事故上报表》,经生产安全部确认后,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管理岗,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安全部。

  4.2.1.3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

  4.2.1.4事故调查报告

  4.2.1.4.1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10个工作日报生产安全部。

  4.2.1.4.2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至公司总经理。20个工作日上报至生产安全部。

  4.2.1.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

  4.2.1.5.1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口头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部。

  4.2.1.5.2生产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4.2.1.5.3生产安全部并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情况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2.2责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迟报超过48小时的,按瞒报处理。

  4.2.2.2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4.2.2.3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4.2.2.4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1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安全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医疗总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医疗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5一般伤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报管理制度8

  1、目的: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

  2.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2带电作业:

  2.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2.4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施、设备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

  2.5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氧气、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

  2.7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2.8其他有重大危险,有可能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3、危险作业的要求:

  3.1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

  3.1.1在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单位车间负责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3.1.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

  3.1.3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是企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能认真落实执行;

  3.1.4危险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抢救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3.1.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业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3.1.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3.2带电作业要求:

  3.2.1作业时要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良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物体接触;

  3.2.2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业。

  3.3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

  3.3.1进入易中毒的设备设施、场所内作业时,进入前要进行空气取样分析,如超传权标准,要进行置换处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之间要约定好信号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和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3.2.2进入密闭的设备设施内,作业前要先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不明之前不得进入;

  3.2.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3.4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

  3.4.1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4.2在禁火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要切断油、气等可燃物的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进行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动火;

  3.4.3对分析、化验、置换合格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如中途间断后又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分析、化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作业;

  3.4.4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要进行泄压。

  4、危险作业的上报及审批手续:

  4.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由车间设备主任上报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2各总厂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员作重点检查;

  4.3危险作业审批前,分厂厂长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4.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

  4.6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

  4.7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5、违反规定的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200-500元/次;当事人罚款100-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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