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5 19:24:20 制度 我要投稿

市场管理制度汇总【50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市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市场管理制度汇总【50篇】

市场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

市场管理制度2

  一、日常管理内容

  1、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考勤制度,每日外出须先到公司报到。如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到公司签到,须在前一天下班前报公司行政,逾期不补。

  3、上班时必须穿戴整洁,女职员不许穿拖鞋。

  4、因陪客户等工作需要在餐厅用餐,须提前报批,凭书面用餐单用餐,不许先做后报。

  5、如客户到公司,不许在会议室以外场所和客户沟通。

  6、注意礼貌用语,接电话先说“您好,百鋢文化”。如无紧急事情不许在办公室打私人电话,接听私人电话时间不许超过三分钟。

  7、每周五下午四点公司进行内部培训,所有人员不得迟到。

  8、补休、事假必须提前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严禁先休后报,病假必须出示医生假条。

  8、有事补休要将手上工作事宜交待给指定同事,重要活动期间不许补休。

  10、完成公司或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资料管理内容

  1、市场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和接触的资料包括:宣传册、基本情况介绍、营销手册、传真、协议书、合同副本、客户档案、记事本、人员销售记事卡、各种报表、销售报告表等等。

  2、资料可分为经营表格类,宣传资料类,协议、合同类,业务通信类,内部通知、启事、文件类,客户档案类,和其他。

  3、客户档案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背景、生日、个人爱好、拜访次数、拜访结果、需求等。

  4、公用资料、不涉及保守商业机密的资料,如内部报表、宣传册等,由销售人员领取、使用和保管;合同书、协议书等文件由行政部保管,本部门人员查阅在当天必须归还,不得带出办公室。

  三、合同管理

  1、施行合同领用登记手续,采用合同编号,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严肃公司的`合同使用。未经公司许可,市场部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2、每次业务签订之前必须先向公司汇报业务进程及具体情况。合同签订后将原件交公司存档。

市场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兴建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农贸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物品:

  (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

  (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

  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

  (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

  (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

  (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

  (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

  (一)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

  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农贸市场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市场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供给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经过供给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职责,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职责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职责。

  第二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职责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职责、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职责、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职责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坚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职责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职责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贴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职责,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供给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掉,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掉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掉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贴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要坚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能够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贴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理解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掉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场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市场管理制度6

  市场经营户用电管理办法

  1、经营户租用、购买的门面、摊位、写字间、仓库等房屋内的供电设备(电表、闸刀、保险、插座、线路等)应自觉爱护,正常使用,未经允许,经营户不得私自移动,更不准将其房屋专用电结给其他经营户使用,违反者将停止供电,并限期恢复,理赔损失。特殊情况需移动供电设施的,须事先书面申请,经物管部同意后再派人移动,一切材料、人工费用由经营户承担。

  2、严禁超负荷用电。经营户的用电在不违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其用电设施累计负荷不得超过电表规定的额定负荷量,具体标准如下:

  表型(a)额定负荷量(w)

  5 10 20 40

  ≤1000 ≤20xx ≤4000 ≤8000

  凡因超负荷用电,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引发事故的经营户承担赔偿。

  3、经营户在用电过程中,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经营户擅自处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经营户承担赔偿。

  4、经营户用电必须按表计量使用,不准在电表以外搭接电线用电,一经查实,将停止供电,并按全场当月交电费总额的5-10%赔偿。

  5、凡经营户所用房屋内堆放的货物,必须与供电照明设施及灯炮保持至50厘米的'距离,仓库及堆存易燃易爆的地方严禁使用白炽灯泡照明,凡属违规堆放货物造成的一切后果,一律由引发事故者赔偿。

  6、经营户必须按时交纳当月电费,逾期每日将按电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

  7、严禁用三丝(铁丝、铜丝、铝丝)代替保险,违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承担赔偿。

  8、本规定所列条款,各经营户请自觉遵守,凡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经营户自行承担,并负责赔偿。

市场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

  (四)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用心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带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持续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

  (七)持续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务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带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带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务必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掉、拆除和取缔。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市场管理制度8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促进废旧物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废旧机械设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讯、建筑、供电、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报废的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下料等)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废旧生活金属器皿等)。

  第二条 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库(场)。

  废旧物资代购站(店)的工作人员和个体流动代购人员,必须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三条 申请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分工范围,经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批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收购(代购)废旧物资。

  第四条 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代购站(店)必须公开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

  第五条 外地到我市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应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出经营证明,经我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六条 废旧物资收购实行三级网点管理。第一级是由市供销社的“东莞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市物资总公司的“东莞市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经营;第二级是由各镇(区)供销社牵头组成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第三级是由各镇(区)的代购站(店)经营。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第一级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营;第二级限于本镇(区)范围内经营;第三级代购站(店)限于代购经营一般废旧物资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本镇(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负责对本镇(区)的代购点的申报和行业管理。

  第七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必须由供销、物资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于个人检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登记销售者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对出售以上的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由一、二级网点收购,并建帐登记,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

  第三级代购站(店)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件。

  第九条 三资、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特别是废旧金属(含边角料、碎料),需在国内交售、办理核销的,凭海关核销手续,一律交售给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和没收废旧物资、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经市价格事务所估价后,交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越最高限价;国家无限价的按市场价格收购和销售。对国家规定专营的报废汽车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等,其收购价格由市价格事务所估价。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管理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原则。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物价、供销、物资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转让出租证照。严禁一证多店和超越经营范围;严禁收赃、窝赃、销赃;严禁物资、供销系统以外的单位、企业、个人插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价格管理方面的,由物价部门处理;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门处理;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市场管理制度9

  岗位职责:

  1、直接上级:护卫主管。

  2、认真做好交接班质量记录,按时交接班。上岗前按市场物业管理处的要求整理好自己的仪容仪表,热情礼貌服务。爱护公物及岗位上的各种设备。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执行上级的一切指示,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4、对日常安全工作进行自检。

  5、熟悉当值岗位的'地形地物,熟悉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楼层结构、消防、监控等器材与经营者及业主入住情况等)。

  6、巡查市场各楼层的房间门、走道、消防通道、电梯间、设备间、消防间、配电间等有无异常情况。

  7、巡查消防、监控等器材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短少,供水、供电系统有无跑、冒、滴、漏异常情况及气味。

  8、查看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情况等,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立即上报,按规定和管理权限作相应的应急处理。

  9、巡查施工人员是否佩带临时出入证,是否按装修管理规定要求、规范施工(特别是动火施工),是否有非该作业区域的人进入,是否有乱扔装修垃圾等情况。

  10、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侵占公共部位现象,电梯运行是否正常。

  11、管理好市场内的安全标识。

  12、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经营者及业主索要财物、小费。不得无故脱岗、离岗。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场管理制度10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档、铺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及时向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方可开业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摊档、铺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产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其它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实行有偿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缺斤短两,不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摊档、铺位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市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摊档、铺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市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

  9.维护市场整洁,搞好摊档、铺位门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摊档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市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市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10.不准转租、转借和买卖摊档、铺位。转让、搭拼摊档、铺位应事前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办证照后,方准经营。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开业计划和经营指导,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将商铺内的经营设施安装完毕,在开业前十日内将台档位经营设施准备妥当,否则,在开业之日造成无法营业的视为放弃其在本市场经营权,终止其租赁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由市场收回摊档、铺位。

  11.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后清退出市场,市场将保证金退还。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场管理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12.经营户不准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用工;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并由摊档、铺位负责人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给予进摊档、铺位工作。

  13.开展‘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活动。经营户之间应互助关爱,和睦相处,支持、配合市场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与市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根据市场管理规约予以处理;违法的则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市场管理制度11

  为了配合富达中国名牌产品的营销活动,使仓库管理规范有序,更好、更快地服务客户,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库

  1.入库产品包括自产产品、外购产品、客户退货和杂物

  2.产品入库要按销售内勤所下的订单和验货凭证入库,验货凭证拒绝收货部分经部门经理许可方可办理入库;属订单内的产品可办理入库;客户的退货按退货清单入库。特殊货物入库要由销售内勤出具书面通知。

  3.货物入库前应验收清点清楚,包括箱数、型号、包装、包装数量、颜色、质量等。

  4.完合符合订单要求,经核实数量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仓管员对入库后的在库产品负完全责任。

  二、货物的储存与保管

  1.库存货要依分区及编号顺序排放,需退回车间或供应厂家的货要单独存放,及时退回。

  2.货物放置应整齐、平稳、放置场所应清洁卫生,并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潮措施,通道不可堆放物品。

  3.产品进销存吊卡内容标示要完整,包括产品名称、型号、颜色、储放位置号码、订购点、前置时间、出入库与结存记录、安全存量与最高存量等。

  4.产品进销存吊卡应标示朝外。

  三、配货

  1.为客户配货,无论客户大小,一视同仁。本着迅速、准确、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不得怠慢和疏忽大意。

  2.销售内勤要求发货的订单,如果送货单不能及时交给仓管员,由销售内勤先将订单传真给仓库,仓库立即配货,以便及时发货。

  3.严格按客户、销售内勤、仓管沟通过开具的送货单要求的型号、颜色、数量配货,不得多配、漏配或错配。

  4.配货过程中应及时填写进销存吊卡,不得错填或漏填。

  5.送货单的客户联应装入信封由仓管员放入所要发出的纸箱内上层,并在纸箱上明显位置醒目地标注“内附清单”,不得漏放、错放,不得疏漏标注。

  6.散装包装必须打包,封箱严实,做到整齐美观。

  7.配货过程中如发现不良品,立即转入退货区,不得将已发现的不良货物发给客户。

  8.配备货物按客户顺序一一配货集堆,配完后在包装箱统一位置标注发货目的地,避免错发。

  9.特殊要求的包装,按销售内勤开具的送货单备注或书面要求通知进行包装处理。

  10.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失误,要及时通知销售内勤,由于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失误,按销售内勤的要求纠正弥补。

  四、记帐、对帐

  1.及时认真登录进销存吊卡和仓库帐薄。字迹清楚、工整,记录完整。

  2.无论货物以怎样的方式进出仓库都要有单有据,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不得随意改动帐务,如需改动,履行严格的财务数据改动手续。

  4.每月5日前与财务和销售内勤对一次帐,发现错误,及时查找原因,予以纠正。

  5.各种单据应分类完整存放,不得混放或遗失。

  五、客户退货的处理

  1.客户退货提到仓库后,第一时间整理退货,24小时内开出退货入库单,不得隔天处理。

  2.退货的清理,先将没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直接入仓。不良品按厂家分类整理,分区放置,随时准备退给供应商。

  3.公司产品中的不良品按公司要求返修,但货物出仓、进仓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手续。

  4.对待退货中的不良品应与良品一视同仁,包装安全,规范,避免出现二次损坏,避免退给供应商运输途中遭到损坏。

  5.如退货有特殊问题,及时与销售内勤沟通,作出相应处理,并在退货单中备注说明。

  六、盘点

  1.仓库要定期盘点,每月小盘点,半年中盘点(6月底),年底大盘点(按公司要求)。

  2.每月最后一天作为定时盘点日,遇星期天则提前一天。

  3.盘点日当天,仓库物品禁止移动,也就是说,不可入库和出库。

  4.盘点人员由财务部、市场部、仓管员组成,小盘点根据情况而定。

  5.盘点表一式三联,仓库自留存根联,其余分交财务、销售内勤。

  6.财务部监控盘点并以抽查的方法实施随机查验。

  7.盘点后如有差错,按财务部要求作出相应处理。如帐卡纠正、补办单据、呆废品处理及整顿等。

  8.盘点的考核和查验结果的考核按公司及市场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发货

  1.仓库以最快的速度配货、备货、保证发货人员及时发货。

  2.一次性发货三家以上者,仓库员根据情况跟车装卸货物。

  3.货物出仓后,出仓货物责任人由仓管员转至发货人员,货物责任人转移时须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八、奖惩

  1.依据公司目标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相应奖惩。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场部实施奖惩,奖罚并施:

  ①.入仓出现错误或与送货人发生纠纷,一次罚20元。

  ②.不按销售内勤要求的时间内配货,一次罚20元。

  ③.配货出现差错,一次罚20元。

  ④.帐帐不符或帐实不符,查出一次罚20元。

  ⑤.所发给客户的货物中,忘记放送货单,一次罚10元。没有在包装箱上标注“内附单据”,一次罚10元。

  ⑥.退货提到仓库后,24小时内没有整理出单,一次罚20元。

  ⑦.盘点完全正确无误,一次奖20元,出现盘盈或盘亏,一次罚20元。

市场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中心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月薪原则

  员工薪金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作为依据发放。凡本中心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月薪构成(建议分类: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住房、工龄》/奖金《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员工月薪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占月工资的70%,绩效工资占月工资的30%。

  1、 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工资。

  2、 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资。

  第四条 月薪形态

  员工工资以月薪制度为标准。

  第五条 月薪结算日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计算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第六条 月薪支付日

  1、月薪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2、中心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应于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员工。

  第七条 月薪之扣除

  除依据法令之扣除额外,其住宿方面之相关费用也由月薪中扣除。

  第二章 工资等级标准

  管理、技术、行政部分(建议分管理、技术两类,管理包含行政)

  第一条 初任工资

  1、 新进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来定级,其月薪等级按下列标准执行:

  2、非应届毕业生,则需综合考虑其所担任的职务,来公司以前的工作经历、能力、工龄(相关岗位工龄)等因素后确定。

  第二条 职务工资

  中心工资按职务分四个层次九个等,每等有五个级,等级标准如下:

  第三条 上表工资不包括补贴及奖金

  第四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支给工资额

  销售部分

  第一条 中心根据各销售员的销售能力、工作业绩、出勤状况、工作态度等要素,将销售人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等级划分首先由销售经理考核,再呈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一级:能够协助上级工作,对其他员工能起指导、监督作用的,具备优秀品格的`模范员工。一级销售人员要有三年以上从事销售工作的经验,并且在近半年的销售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级:有一年以上销售工作经验,工作努力,经验丰富,勇于承担责任的业务骨干。

  三级:经过短期培训的其他员工。

  第二条 销售人员月薪由基本工资(具体多少要列出来)+绩效工资+提成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月薪的支付时间和方法(见 )

  第三章 岗位工资定级、转岗与调薪

  第一条 公司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12月31日起实施提薪,原则上若无特别需要时,则不会监时提薪。以下三种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 因试用期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的工资定级;

  2) 因工作变动试用期后工资调整的;

  3) 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总经理批准的。

  第二条 提薪可分为二类:晋升提薪、年终提薪

  第三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按该岗位工资的最低工资起薪,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则执行该岗位工资的上一档或二档工资,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的,由主管部门上交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定汇总,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岗位异动动人员,由现部门提交有调动原因及原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核汇总。调动核准程序按()文件灰顶执行。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月薪格:

  1、 录用不满一年;

  2、 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数达45天以上者;

  3、 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4、 正在提退职(含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申请者;

  5、 其他经人事行政科评定认为不具备提月薪格者。

  第四条 提薪标准

  第四章 月薪保密管理

  第一条 本中心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中心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贡献、工作能力论酬的月薪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争取高薪的风气,以及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特推行月薪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应要求所属人员不探询他人月薪,不评论他人月薪,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

  第三条 各级人员的月薪除人事行政科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月薪,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月薪者,扣发当月1/3绩效工资;

  3、吐露本身月薪或评论他人月薪者,扣发当月2/3绩效工资,如因而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奖金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 月薪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事行政科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行政科负责解释。

市场管理制度13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三、卫生管理

  1、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2、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3、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四、治安消防管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市场管理制度14

  一、工作规定

  1、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规定,每天应主动与直接主管取得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2、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时,可以不分时间随时汇报,获取上级领导意见后遵照执行;

  3、手机始终处于开机状态,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

  二、业务洽谈中注意事项

  1、市场人员与客户洽谈时,应遵循有理有节、不卑不亢的原则;

  2、市场人员负责向本辖区的客户提供医院诊疗服务的咨询,若接到其他区域用户的咨询,须转接给其他辖区的市场人员或主管领导;

  三、信息收集

  1、与客户交流中,要充分了解客户目前的就医需求状况和就医渠道等内容,建立客户资料档案保持双向沟通;

  2、在巩固原有客户的同时,要积极调查市场中医养生、就医需求状况和发展趋势,搜集新的信息,并开拓新市场。

  四、工作报告制度

  1、市场人员每天的工作结束后填写工作日报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直接主管领导。

  2、市场人员每周(月)的最后一天向主管领导汇报当周(月)的工作总结和下周(月)的'工作计划。

  五、奖惩制度

  (一)、奖励规定

  1、给医院或市场部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院方采纳实施者,奖励200元;

  2、按计划并超额完成市场业绩者,奖励200元;

  3、得到患者或会员表扬者,奖励50元;

  4、联系义诊或讲座免费的场地,并实施活动者,奖励200元;

  5、带客户来医院体验并产生消费者,奖励50元/人;

  6、帮助医院或市场部完善解决棘手问题者,奖1000元;

  7、成功开发初级会员,按其在医院的消费总额,作为年终奖励依据。

  8、市场部成功开发中级以上会员,含中级会员,按会费30%奖励市场部;

  (二)、惩罚规定

  1、不按时交日、周、月报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批评,第三次扣罚其工资100元并留职察看,依旧不改者,予以辞退;

  2、未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者,第一次扣罚其工资200元,第二次罚其工资500元,第三次可视情节予以辞退;

  3、被客户投诉,且其确有工作失误者,扣罚其工资500元,情节严重者直接予以辞退;

  4、连着三月完不成销售任务者,予以辞退;

  5、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并影响医院声誉者,予以辞退。

  以上规范请严格执行,特殊情况要报备直接主管上级领导。考核情况记入绩效考核评定,直接反应于绩效奖金发放上。

市场管理制度15

  1、在物管部部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

  2、独立处理管理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巡楼,处理投诉,保安监察,检查清洁,编写报告,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

  3、工作岗位细则

  (1)巡楼检查:按规定的巡楼路线和要求,每天上下午各巡楼一次。巡楼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问题。

  (2)清洁检查:注意入口大堂、升降机内外、各层走廊、墙壁、消防喉辘、灯罩、楼梯扶手等清洁工作情况。

  (3)设施检查:检查电梯房设备是否正常;各层走廊及楼梯电灯、电信箱、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完好;升降机(指示灯)运行是否正常;大厦入口大门是否正常;对讲机监控系统是否损坏;中央排风是否正常;玻璃窗、墙壁及地面、天花板、物业范围内的其他设施有否损毁。以上各项如有问题,应立即登记、发单,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跟踪工作,多次未能解决问题要向领导作出书面报告。

  (4)保安监察:检查保安员的值岗情况,保安员是否留意出入大厦的人员,是否按照巡逻路线巡视,交通管制情况,如实填报巡逻表。

  (5)投诉处理:业主如有投诉,应做好记录,及时正确处理,如不属本公司责任,应解释清楚,并将所有投诉记录在投诉日记中。

  4、熟悉掌握各业主的基本情况,包括业主姓名、方位、物业经营情况及租金、管理费、水电费交纳情况等。

  5、认真做好每月定期的有关工作,比如抄水、电表,并统计。报领导核对,整理管理费的单据并发至业主;发催交单、上门催交管理费,对迟交和欠交管理费的业主要深入了解,提出解决办法,既要及时处理,又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如期完成管理费交纳任务。

  6、按有关规定严格管好各商铺装修工程监督工作,随时检查防火及安全措施,切实要求做到工程规范化。

  7、检查监督维修工作的质量,提出处理意见。

  8、熟悉掌握国家的有关法规法令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

  9、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和奖惩条例。按时编制管理报告,参加有关会议,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10、密切与保安队、维修队、财务部门联系,协同工商、税务等单位搞好市场的经营管理。

市场管理制度16

  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大市场内从事货运的三轮车辆(以下简称三轮车)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树立**形象,结合大市场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办法。

  一、管理车辆包括:机动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脚踏三轮车等。

  二、凡进入大市场三期从事运营服务的三轮车,车主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寸相片、车牌号、驾驶证号、行驶证号、营运证号到****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注册登记,并缴纳200元保证金,领取由大市场统一定制的工作服。

  三、对在大市场从事货运的三轮车实行《出入证》管理,一车一证,《出入证》一律安装在车箱前方醒目位置,以便于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出入证》实行年检制,壹年审验一次。

  五、三轮车必须证照齐全、有效,自觉接受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三轮车主应当依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使用文明用语,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安全。

  七、三轮车主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进入大市场必须按规定的场内限速行驶和慢车交会,注意交通安全。

  八、三轮车一律停放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摆放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和店铺经营。

  九、三轮车主必须服从物业公司治安员和市场管理员的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十、市场管理员和治安员联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治安员负责日常的巡查管理。

  十一、严禁转借出入证及工作服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扣20-50元保证金。

  十二、三轮车主应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十三、大市场从事运营业务的三轮车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否则,市场管理员有权责令清除出场,收回《出入证》。

  十四、其它规定:

  1、对证照不全或证明无效的三轮车,不予办理《出入证》,禁止进入大市场。

  2、未办理《出入证》或证车不符的三轮车,禁止进入大市场。

  3、对不讲职业道德,不服从管理的车主,物业公司将收回《出入证》,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物业公司负责对三轮车进行登记与监督,其营运具体业务几车主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车主自行负责,与物业公司无关。

  付:三轮车管理费用收取标准从事运营的三轮车,实行收费制,按月收取停车费及管理费,其标准为:

  机动三轮车:40元/月

  电瓶三轮车:35元/月

  脚踏三轮车:20元/月

  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对以上收费标准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以保持收支平衡和正常运转为目的的调整的权利。

市场管理制度17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市场管理制度18

  为提高市场部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主观能动性,加强市场部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体系,健全各项工作流程,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部组织架构

  二、市场部各岗位职责描述

  市场部经理岗位描述

  (一)职务名称:

  市场部经理

  (二)直接上级:

  营销总监

  (三)直接下级:

  策划主管、平面设计师

  (四)本职工作:

  参与公司营销重大决策,协助营销总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负责市场策划推广、培训管理工作

  (五)直接责任:

  1、协助营销总监并具体负责市场部全面工作。

  2、负责品牌规划与管理。

  3、负责产品规划与开发计划。

  4、负责市场市场调查与实施。

  5、负责新产品策划与推广。

  6、负责新市场启动方案策划与实施指导。

  7、负责年、季、月市场推广计划。

  8、负责年、季、月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计划。

  9、负责年度及阶段性营销计划。

  10、负责公关活动计划与实施。

  11、广告媒体计划与实施

  12、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领导责任:

  1、对本职能的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

  2、对宣传推广、市场策划的有效性负责。

  (七)主要权力:

  1、对各级营销人员有培训权、指导权。

  2、在制度、文件或合同规定内,对不合理的活动申请有否决权。

  3、对5000元以内的`促销品、宣传品、赠品、试用装、道具等的配送申请有直接审批权权和否决权。

  4、对各销售单位的业务工作有指导权、监督权、巡视权、检查权和建议处分权。

  5、对间接下级有建议任免权。

市场管理制度19

  物业清洁保养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体现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高质量的物业清洁保养为业户提供整洁、舒适、优美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而且,物业通过清洁保养,可以延迟和减缓物业装饰物表面自然老化及人为磨损,保护物业的装饰材料,延长物业再装修翻新的周期,既经济又能保持物业美观。

  在XX农贸市场,我们将对XX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努力营造一个舒适、整洁、明亮的居住、办公和经营环境.

  1.环境卫生管理主要任务和组织结构

  (1)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任务:

  a.负责XX农贸市场内公共部位的保洁,使其达到标准的清洁要求;

  b.负责制定清洁设备和清洁用具的采购,合理掌握清洁费用的支出;

  c.负责对清洁员工的业务培训,使他们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d.负责接受客户的委托清洁业务。

  (2)组织结构

  (3)12小时保洁制度

  XX农贸市场实行12小时两班组保洁制度,早晨7:00上班直至晚上19:00时下班。以保证XX农贸市场的卫生达到要求,每日的卫生全面清扫在XX农贸市场人流低谷时和下班时进行,尽量减少对业户的`影响。

  2.垃圾分流

  在狠抓环境管理和培养业户环保意识的基础上,我们将对垃圾实施“三化”管理,即垃圾收集袋装化、垃圾回收资源化、垃圾处理无害化,从而实现有效的垃圾分流。

  (1)垃圾收集袋装化:垃圾收集,统一采用垃圾袋进行袋装。

  (2)分类功能的垃圾箱。

  (3)垃圾回收资源化:通过垃圾箱,从中分捡出可回收物品进行回收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3.杀虫灭鼠

  杀虫灭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要消杀对象是老鼠、白蚁、苍蝇、蟑螂及蚊子。

  (2)花钱买安全,可聘请专业队伍进行消杀工作。

  (3)专业消杀公司应出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保证所用药物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对人体不构成为危害。

  (4)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消杀范围、要求和标准。

  (5)定期进行二次防灭虫药、三次防灭鼠药的工作,如发现或出现问题,消杀公司应保证随叫随到随杀。

  (6)实行重点防治,配电房、仓库等等部位以防鼠为主,其他设施和场所以杀虫为主。

  (7)杀虫灭鼠工作通常安排在下班后或节假日进行。杀虫灭鼠实行施工记录卡管理,做好签字验收工作。

  (8)对由市、区爱卫会等部门布置的除四害活动或专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市场管理制度20

  一、对销售部进行整体管理;

  二、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提出改进销售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

  三、制定、策划所负责区域的月、季、年的销售计划和促销方案;

  四、负责开发新市场,并做好市场的布局、造势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区域销售人员工作,处理销售主管遇到的疑难问题并有权调整选择区域销售人员;

  六、负责与企划部联系,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有权调整各区域经销商,做好客户原始档案的初步建立工作;

  八、负责制定各区域的销售价格,在公司出厂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价格浮动权;

  九、密切和协调与经销商的'关系;

  十、负责监督实施公司各种产品销售工作;

  十一、掌握客户的货款结算情况,凡由于销售代表原因导致经销商延迟结款或违约不结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销售部经理有权力追究具体销售人员的责任;

  十二、销售部经理工作直接由总经理监督,并对总经理负责。

市场管理制度21

  1治安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治安队伍

  治安队伍建设,按高标准,严要求的指导思想,严抓招聘、培训、上岗、考核等关键环节,实施'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尽职尽责。护卫员选聘以优秀退伍军人为主,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及业务技能,建立业务、绩效考核与工资、职位挂钩的机制。护卫员管理引入轮换制和淘汰制,在年终考评中,实行10%淘汰制,保持护卫员的高素质和战斗力。对护卫员的选聘和培训要求已在第二节《拟采取的管理方式》中作了阐述。

  2入住期治安管理

  2.1确立治安重点--加大对入住期人流、物流、车流的有效监控

  人流控制--对来访人员须进行访问登记和离去注销手续(对办公式公寓要注重管理方式),对外来装修、搬运人员采取办理出入证管理,并交管理押金,对他们的活动范围、活动时间进行一定限制,严禁互相乱窜。经常与当地派出所联合查《暂住证》、《身份证》的证件,把可疑分子清出市场。对可疑陌生人采取追踪、监控的措施,必要时可上前有礼貌地执行验证工作。

  物流控制--对装修材料流动实施申报制、盘查制和登记制。尤其是装修物品的搬出须提出申报,护卫员有责任和义务对物资的出入进行礼貌盘查;所有的物资流动实行登记放行手续。

  车流控制--市场设车辆进出入口,以便于管理.。运输物资进入市场的汽车要进行登记,记录车主身份、车牌号、车型等信息(因为有智能化系统,所以可以取代),针对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行车路线,防止对绿化等公共场所造成破坏。对汽车离开,实行登记放行手续。

  2.2治安防范--'三岗'结合。全面防范实施'三岗结合,即巡逻岗、门卫岗、机动岗三岗联合防范,着重安防点、线、面的配合与行动'。

  2.3尽快完善并发挥智能化监控系统的安防优势。完善监控设施,使智能化安防系统全面启动,正常运转,发挥技防在治安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3常规治安管理

  根据《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治安管理须达到等级标准,为此,我们拟采用封闭式管理。具体措施为:

  3.1根据要求,在市场出入口实施24小时值班,安全护卫人员24小时巡查,重要部位实施24小时监控。

  3.2重要设施采取加锁防范措施,上屋面楼梯间的大门上锁,防止投毒及水源二次污染事件的发生。

  3.3对通道、应急楼梯等部位设置明显标识,以利于人员的进出。

  3.4护卫值班人员要禁止杜绝市场内私设摊点、广告牌、广告字画、乱贴乱画现象。

  3.5流动岗与固定岗相结合,分别在上下班高峰期与平时正常期采取不同的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停车场等重要部位的`安全。

  3.6制定护卫服务应急预案,遇突发事件能应急处理。根据物业、经营者及业主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预案,是市场物业管理护卫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预案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到经营者及业主的生命财产是否有安全保障,间接地也会影响到市场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制定了详尽的《市场突发火警火灾反应预案》以及《刑事突发事件反映预案》,在预案中要求市场管理处全体员工增强对火警、火灾、刑事的反应能力,做到遇突发事件不慌不忙,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各项紧急措施,以确保市场内的财产经营者及业主的人身安全。

  4治安承诺的相应的惩罚条款

  我们在前面已承诺因管理原因而产生的治安案件发生率为1‰以下。为严守承诺,特制定如下惩罚条款,以保证履行各项赔偿承诺。

  4.1因管理原因造成被盗赔偿承诺:凡同时满足下列两种情况的市场被盗案件发生,市场管理处将承担责任并给予一定赔偿。

  a)经公安机关鉴定属于外来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进入市场进行盗窃或抢劫的;

  b)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属于管理不到位、人员失职等管理因素造成市场被盗或抢劫。

  4.2其他赔偿:凡经上级主管鉴定属于管理不到位、人员失职等管理这自身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如道路、交通设施、各类标牌、各类装置等,因安装有误、保养不善、标识不清等原因造成经营者及业主损失等,我们将视情给予相应的赔偿。

市场管理制度22

  第一节 总则

  为加强市场部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其他部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公司制度之 -- 市场部管理制度。

  第二节 市场部职责

  第一条· 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条· 负责公司配送范围内的业务开发。

  第三条· 负责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 负责所管辖客户应收款项的.回笼。

  第五条· 负责仓储客户的订单整理与核对工作。

  第六条·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第三节 市场部经理职责

  第一条· 主持市场部全面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不断提高部门服务水平,管理制度《公司制度之 -- 市场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负责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拟定、上报及监督实施。

  第三条 要求部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做好部门各工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 全面熟悉、掌握市场动态,努力开拓市场。

  第五条 督促、检查部门人员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第七条 做好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四节 市场部副经理(助理)职责

  第一条· 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 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三条· 熟悉本部门各工种的职责及操作规定。

  第四条·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量统计、以及工资汇总。

  第五条· 负责每月营业额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六条· 组织、召开有关会议。

  第七条· 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整理工作。

  第八条· 及时发现、处理部门的各种问题。

  第五节 业务员职责

  第一条· 服从领导的安排,按业务操作规定作业。

  第二条· 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三条· 负责客户的开发工作及所管辖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 协助收款员收回所管辖客户的应收款项。

市场管理制度23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市场管理制度24

  科学的、规范化的档案管理能有效地为xx农贸市场及公共设施的使用、维修、改建和各项管理工作提供指引和服务。xx农贸市场作为高档住宅项目,其档案资料是十分繁杂的,我们拟采取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手段,明确指定档案管理人员,抓住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四个环节,对所有档案资料进行严格、科学、集中的管理,达到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业户的目的'。

  1.物业资料管理流程:

  收集:工程技术、维修、改造资料;

  证件、装修审批表;

  历次管理活动书面、音像记录

  整理分类:产权资料;

  技术资料;

  管理规章及内部管理制度;

  历次管理工作资料、记录;

  业委会文件、通知、资料、活动记录;

  财务帐表及分布方案

  归档:按国家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及iso9001(20xx版)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双档制。

  利用:按权限取用,领取时登记,使用后立即归还。

  2.档案资料的分类检索

  (1)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

  1)产权资料

  项目批准文件

  用地批准文件

  建筑执照

  拆迁安置资料

  2)技术资料

  xx农贸市场规划图

  建筑施工图

  竣工图

  a.总平面图

  b.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c.消防、附属工程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地质勘测报告

  工程合同

  开、竣工报告

  工程预决算

  图纸会审记录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沉降观察记录

  竣工验收证明书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水电、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供水试压报告

  3)物业资料

  xx农贸市场基本资料

  xx农贸市场分项资料

  商业配套资料

  娱乐设施资料

  (2)管理处自建档案资料

  1)业户资料

  a.业户基本情况

  b.产权证书复印件

  c.各项签约文件

  2)日常管理资料

  a.环境管理记录

  a.日常巡查记录

  b.垃圾清运记录

  c.消杀记录

  d.噪音检测记录

  b.保安管理记录

  a.日常巡查记录

  b.交接班记录

  c.值班记录

  d.物资搬运放行记录

  e.紧急事件处理记录

  f.车辆进出记录

  g.夜间查岗记录

  c.车辆档案

  a.车辆详细资料

  b.车位使用协议

  d.装修管理资料档案

  e.维修服务档案

  a.维修委托单

  b.维修服务回访记录

  f收费管理档案

  a.管理费收支公布表

  b.管理处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c.其它

  g.设备管理档案

  a.公用设施保养维修记录

  b.机电设备保养维修及运行记录

  c.设备分承包方维修保养记录

  d.设备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e.设备台帐

  h.业户意见调查、统计记录

  i.业户访问记录

  j.业户投诉及处理记录

  k.员工管理档案

  a.员工个人详细资料

  b.员工培训考核记录

  c.员工业绩考核记录

  d.员工内务管理检查记录

  l.培训档案

  a.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b.培训考核及跟查记录

  c.军事训练及消防演习记录

  m.行政文件

  a.政府部门文件

  b.公司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文件

  c.公司荣誉资料

  n.其它

  3、档案、资料使用流程:

  4、档案资料收、发管理程序

  (1)公司重要资料(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接收必须经过管理处主任或其指定负责人验收,完善交接手续后方能分卷归档。

  (2)日常管理文件按照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程序进行发放及接收,并分卷归档。

  5、秀嘉农贸市场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1)采用多种形式的文档储存方式,如电脑磁盘、光碟、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照片、图表等,并采用相适应的保管、储存方法。

  (2)尽可能把其它形式的档案资料转化为电子档案储存,便于查找和利用。

  (3)电脑文件必须由专人按照规定设置子目录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按相关管理流程清除过期失效文件。

  (4)原始文件按照文件使用性质及重要性进行分类,并编制相应的文件目录。当文件状况有所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目录的有关内容,以保证查阅者及时找到有效的文件。

  (5)档案的鉴定必须由管理处指定人员负责,对档案是否有效、作废、复印份数以及保存期限、保存数量等做出决定,未经授权人士无权决定。

  (6)档案按不同业务性质分块,以内容分类,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编辑目录,分类保存。

  (7)档案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以达到文档管理要求,必须做到档案标识清晰,分类明确,易查找;档案出室必须由授权人员经过登记后方可借出,文件借阅者需妥善保管所借文件,不得涂改、撕毁等,否则追究相关责任;档案入室时必须经过检查,如有轻微破损应立即修补,损坏严重需追究借阅人员的责任。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借阅情况,以便及时收回在外文件,防止因管理疏忽所导致的文件丢失和泄密。

市场管理制度25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农贸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菜市场内各类食品经营者。

  三、进场经营食品类商品经营者需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售货人员健康证。经营场所(经营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防尘、防蝇)方可开张营业,

  四、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商品范围经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摊位明显处。各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对出售的食品质量负责,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销货台帐,每天要对进销货进行登记。禁止出售过期、四无(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

  六、经营肉类、熟食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统一穿着“三白”(白大褂、白帽子、白大套袖)服装,并实行工具售货。

  七、经营者要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灭菌,保证摊位内外整洁;对盛具、拾具、包装物做到经常性消毒。垃圾箱应放置在指定地点,不乱泼乱倒。

  八、出售加工食品要货、款分开,生、熟食品分离,待售食品及餐具不准露天摆放。出售肉类食品必须有卫生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或证明。

  九、经营者因出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商品,造成严重后果并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对经营者处予5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其违法行为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灭鼠、灭蝇、灭蟑制度

  为了确保居民身体健康,减少疾病的传播,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要求,结合菜市场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菜市场灭鼠、灭蝇、灭蟑工作,坚持防治结合,由专人负责定期监测鼠、蝇、蟑密度,并采取相应灭杀措施。定期检查鼠迹,填堵鼠洞,清除鼠咬痕。

  二、菜市场各出入口使用密闭金属门,下水道进(出)水口设有防鼠金属网。

  三、经营粮食和加工食品的经营户,应将粮食和食品(原料)隔墙30厘米存放。

  四、菜市场耳房的门、窗要设防蝇、蟑帘或纱窗,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摊位要设有严密的防蝇,蟑纱罩。

  五、菜市场要严格药物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投放鼠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鼠药。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市场及场内人员的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凡进场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法令、规定,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市场内设立治安和安全防范工作部门,组织协调市场内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场管理员和保安员负责。

  三、市场内严禁烟火,禁止经营易燃易爆及其它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物品,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四、各摊位内严禁使用明火;未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私自接拉电线或安装电器设备。

  五、严禁遮挡占压、挪动借用各种消防器材。

  六、市场内通道禁止停放一切车辆,不准堆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七、市场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进行消防培训,配合消防部门共同做好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八、凡违反规定者除限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因违反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二、热爱市场管理工作,服从市场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注重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廉洁勤政、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争创一流。

  五、依法管理、热情服务,严格按章办事,不吃、拿、要、生、冷、冲、横,用语文明。

  六、统一着装,上岗必须佩戴胸牌,禁止打闹和大声喧哗。

  七、尊重和服从领导的正确决定,服务和服从于大局,立足本岗,努力工作。

  八、公私分明、办事公道,不徇私舞弊,不以情代法,不谋私判。

  九、深入实际,搞好调研,认真研究市场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卫生保洁制度

  为创造一个卫生整洁的经营、购物环境,根据菜市场实际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卫生保洁工作是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在每天营业期间随时保洁,

  二、市场保洁工作坚持平时保洁与定期整治相结合,全员负责与专人负责结合,随季节变化侧重点不同。

  三、市场收市后要彻底清扫,达到三净一无,即:地面净、墙根净、摊位下面净,无垃圾堆积。

  四、水产品经营区摊位周围干净,无异味,无污水外溢。

  五、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按规定时间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六、市场内垃圾容器要定期擦试、定期消毒,垃圾客器要见本色。

  安全保卫制度

  一、菜市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由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二、菜市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制。因个人原因(失职、渎职和违规操作等)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按市场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保卫人员要熟知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并会第一时间报警。熟悉菜市场重点部位的位置及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存放地点。

  四、市场管理人员白天要经常性的巡视,要特别留意市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市场负责人报告。

  五、夜班值班人员要加强市场内重点部位巡视,做好市场的防火,防盗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排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六、夜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得喝酒、玩牌、睡觉:不得撤离职守(空岗);不得干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严格关、开门时间,没有特殊青况不准随便打开市场大门。

  七、菜市场要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八、菜市场要定期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事件能力。

  商品进销货登记制度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菜市场内各类食品经营者。

  二、经营者要对进货渠道进行验证,重点验证供货方工商营业执照、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认定书等。

  三、经营者要向供货方(厂商)索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肉类商品每批次都应有检验检疫合格证。

  四、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商品生产许可证、无厂家、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商品,市场经营者不得批购,出售。

  五、经营者应对每天的进销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市场管理部门定期抽查,对未及时记录或弄虚作假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经营,交有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投诉回应制度

  一、菜市场要建立消费者投诉回应制度,及时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权益争议及矛盾纠纷。

  二、菜市场消费者投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被投诉人必须在市场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内方同意在市场管理办公室调解解决。

  三、消费者投诉时应提供下列基本情况: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編码等;

  2、被投诉人的名称、摊位号等;

  3、诉求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菜市场消费者投诉接待站采用基层调解方式,解决消费权益争议。调解结果在双方认同并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对市场调解达不成共识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提起诉讼,菜市场调解即告结束。

市场管理制度26

  车辆管理的重点是防止车辆乱放及车辆丢失,根据xx农贸市场的地下停车场规划情况,在车辆管理上面将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了解业户车辆情况,实行便捷停放

  (2)实施停车专用车位制度

  (3)地下停车场设减速坡,限制车辆行使速度

  (4)严禁外来车辆进入农贸市场内

  (5)根据停车区域情况科学设置足够的`标识牌和停车设备、设施

  (6)做好车辆管理宣传工作,发动区内住户自觉遵守停放规定

市场管理制度27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人员的管理,最大程度调动市场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本着与员工“互惠互利”的管理原则,以提高经营工作效率为宗旨,在执行公司行政制度的同时,对市场部特补充以下制度:

  1、严守商务机密,不出卖,不转让公司信息,不准私自操作业务项目.否则公司除给予经济处罚外,直至辞退(视情节轻重)。

  2、主动、热情、积极配合设计师做好与客户的商务沟通工作,树立诚信服务形象。遵守与客户的预约时间(一般提前十五分钟到客户指定好的约见位置),如因违约拜访导致丢失定单,一次处罚不低于100元罚金(视情节严重者负相应损失)。

  3、遵守公司价格管理规定,不做公司价格规定外的任何承诺。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相应赔偿责任,并处罚金100元。

  4、服从安排,及时完成公司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任务,对不服从者,一次处罚金20元。

  5、时刻关注并了解各大楼盘及交房情况,了解同行及竞争对手们的各项活动内容和范围,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便作出临时性的计划和调整。

  6、时刻维护公司设立展位形象,爱护公物,因现场市场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物损失,由当事人负相应赔偿责任。

  7、保持电话畅通,早7:30---晚9:00钟之间开机,保持通话畅通,如果出现三次以上电话不通者(无论任何原因)处罚金50元。

  8、准时参加公司,部门招集的各类会议,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者一次处罚金20元。

  9、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每月出勤率为三十天(每周公休一天),出勤率与基本工资挂勾,未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

  (2)、严守自己岗位,服从负责人安排的岗位地点、不离岗、脱岗、未经负责人同意,擅自离岗、脱岗者,一次处罚20元---50元(视情节轻重),公司和部门负责人会定时或不定时对市场部人员进行查岗。

  (3)、迟到和早退者,均按公司制度的考核办法处罚。

  (4)、根据员工年度,个人业绩和工作表现,并结合工龄长短等因素,春节年终等总结会上,由部门经理评选先进个人奖,由公司考核后发年终奖金,本制度为参考标准,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打印盖章,生效后实施。

市场管理制度28

  一、工作原则

  1、以公司信誉、利益为动身点,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

  2、诚恳守信、品德高尚、热诚效劳、勤奋努力、团队精神、开拓创新。

  二、工作范围

  1、公司市场开拓。

  2 、客户信息治理。

  3、市场调研,经营方案的制定,安排实施。

  三、治理范围

  1、完善市场治理制度。

  2、业务员日常业务活动的'指导、聘请、培训。

  3、营销网络的维系,拓展。

  4、业务员业务行为与业绩的考核。

市场管理制度29

  第一条情报报告义务公司业务人员应对《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个项目深入理解,及时搜集有效情报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条报告的种类与方法

  (一)日常报告:当面口述。

  (二)紧急报告:当面口述或电话。

  (三)定期报告:依照《客户情报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客户的级别分类按照客户的信用状况,将其分为三个等级:

  (一)甲等级:以公司的大小来划分,较佳的信用状态。

  (二)乙等级:普通的信用状态。

  (三)丙等级:信用状况较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尚欠账款(达X万元以上)并在甲等级以外的公司。

  2.尚欠账款达X万元或以下的公司。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小公司。

  4.有信用问题前例的公司。

  5.业界评判不佳的公司。

  6.新开发顾客。

  甲等级“业界的一流公司”及乙等级“大多数的优良客户”不由业务人员来做判断,而由营业主管来进行分级。指定以外的顾客均应被列为丙等级。

  第四条定期报告

  (一)业务员依照甲、乙、丙各等级的分类,及《客户情报报告书》向主管人员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的时间规定为:

  1.甲等级:每半年报告一次。

  2.乙等级:每季度报告一次。

  3.丙等级:每月报告一次。

  第五条日常报告

  以《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项准则实行。

  第六条紧急报告拒付或支票的延期要求等紧急情报,依据情况尽可能以最迅速的方法向公司报告。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8

  1、在计划发展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对因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和完善计划统计管理中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各单位和各级人员组织落实。

  3、保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签定四级有效控制责任状,学习、落实本岗位控制差错的各项措施,实现工作无差错。

  5、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学习掌握与市场营销管理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努力提高市场营销管理能力。

  6、组织学习有关事故通、快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7、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逐步实现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

  9、接受与市场营销管理有关的异常、事故的调查,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10、及时制止任何违章违纪行为和拒绝执行上级的违章指挥,并有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市场管理制度30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实,使我镇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及管理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升,成为政府满意、群众实惠、市场繁荣的文明窗口。

  一、市场管理干部工作制度

  1、公开干部岗位职责和输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依法办理进场经营资格审批手续,按照分开公评原则安排摊位。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市场管理和查年违法违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经办事,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4、着装上岗,亮证检查,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不准在发照收费办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准参与经伸企业和企业中入权力股分取红利。

  6、建立市场管理干部学习和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7、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市场管理费收交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将收费标准颂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摊位设施和经营情况确定。摊位门店要努力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2、在市场设摊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不准瞒报商品数量,逃漏市场管理费和故意抗拒刁难瞩费人中履行公务。

  3、收费人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较为准确地计算商品价值,做到收费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费人员在收款时必须开具"市场管理费收据"做到手续完备,钱据相符当面点清帐目清楚。现金应当日上缴,不准截留公款。

  4、对固定摊位可实行按月定额收取市管费的办法,由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交会。月收费按月平均成交额核定,半年或几个月调整一次。临时设摊的可在申请摊位时收取。对自销农民实行划片设摊,逐个收费。

  5、收费人员必须遵守法,佩戴标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费,不乱收费,不接受经营者义不容辞送礼,不向经营者借款,赊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货。违者从严处理。

  三、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购销人员都有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市场内张巾广告和在墙上,摊上随意涂写,堆放杂物,体质市场整洁。

  2、必须严格执行<<仪器卫生法>>,严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营业人员必须人员必须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经营熟食的必须有防蝇防潮尘防设备和清洁用具。

  3、市场内应建立必要的卫生设施,设立卫生宣传栏果壳箱,痰孟和下水道自来水以及垃圾处理装置,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轩冷设备,型市场要有公共厕所。

  4、市场都有必须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上市商品检验和卫生管理工作。弄市场应建立市场爱卫会或卫生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检查。

  5、市场要配备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农贸市场在夏季节要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

  6、坚持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个体商贩做好自清何洁工作。每个摊位实行摊前摊后柜台上下卫生包干,及时清除摊位周围的垃圾和脏物。经营多垃圾商品的`摊主必须自备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点。

  7、对违本规定的由市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理。

  4、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屈的从业人员设“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违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管理制度31

  一、工作原则

  1、以公司信誉、利益为出发点,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

  2、诚实守信、品德高尚、热诚服务、勤奋努力、团队精神、开拓创新。

  二、工作范围

  1、公司市场开拓。

  2 、客户信息管理。

  3、市场调研,经营方案的制定,安排实施。

  三、管理范围

  1、完善市场管理制度。

  2、业务员日常业务活动的指导、招聘、培训。

  3、营销网络的维系,拓展。

  4、业务员业务行为与业绩的考核。

  市场部人员岗位职责

  一、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部门,协同全体员工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3、按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案例分析;

  4、指导监督区域经理抓好小区管理;

  5、巩固已开发小区的同时开发新小区使工作有延续性;

  6、重点落实集体购买的合作事宜以及银行的贷款装修合作事宜;

  7、重点落实大型房产公司楼盘的样板房合作事宜;

  8、准确掌握市场动向、分析市场发展及时定位市场的航向;

  9、分析竞争公司优势并及时总结出应对方案,及时反馈给公司;

  10、逐步建立房产、建材、装修共同合作的网络;

  11、协调设计师、施工队、企划公司各职能部门共同发展百信品牌

  12、监督促进协调各小区施工队及工程部的关系,坚守第二营销阵地;

  13、管理部门同时协助区域经理、项目经理同业主洽谈,扩大市场的整体业绩;

  14、以百信品牌为核心发展开拓加盟店发挥品牌效益;

  二、区域经理岗位职责

  1、遵守法律制度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3、各小区合作方式的起草协议书的落实;

  三、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部门经理、区域经理、项目经理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服务;

  3、日常工作管理

  四、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1、家装顾问每日下午应将当日业务情况以口头方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

  化建议。

  2、高级家装顾问每周日应整理本星期区域业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析原因,以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根据情况调整业务战略。

  3、家装顾问不得回答客户的专业性问题。

  4、家装顾问不得随意答应客户任何的实质性要求。

  5、家装顾问对公司及保障性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

  6、员工应遵纪守法。

  7、根据上级指定分配的工作与职责,接受上级指导。

  8、尊重同事的职责,本着分工合作精神,互为联系,力求配合。

  9、公司的宣传资料除正常运用外,不可另作它用。

  10、应保持个人仪表,衣着。

  11、在外进行业务期间,不得私自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其它工作。

  12、确保业务机密。

  13、不得积压任务。

  14、善尽职责,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有损公司的危险及损害。

  15、对每一问题多思考、努力贡献智能。

  16、维护公司权益与信誉。

  17、根据平时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设。

  18、反馈信息应力求称谓、数字准确无误。

  五、营销人员职责

  1、认真遵守执行上级主管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按时报到,接受上级主管当天的工作安排。

  2、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礼貌地与客户沟通,不得兼做其他公司的业务。如有发现者扣除全部工资。

  3、积极完成公司下达的个人经营指标,保证信息的有效。

  4、努力配合设计师对业务信息的反馈与跟进,参与谈单,提高签单率。

  5、负责公司对外广告宣传,对外发放公司宣传资料,提高公司知名度。

  6、不得用任何方式购买业主电话单,不得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骚扰业主,一经发现罚款100元—200元。

  7、积极帮助客户做力所能及的事。

  六、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2、每一位项目经理都应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及敬业精神,在小区内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3、每一位项目经理必须把每日搜集到的客户名单及客户与设计师沟通的情况如实上报给区域经理;

  日常工作管理

  为了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善市场部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使制度更加明朗化,特制定以下条例,以此来约束并提醒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一、日常行为准则

  1、每日按时上班报到,迟到者罚款2元/次,连续3次以上者,罚款10元;

  2、有事需向部门经理请假,无故不到岗者,视旷工处理,10元/次,连续累积3次以上者给予100元处罚;

  3、衣装整洁,保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及精神状态上岗,违者5元/次;

  4、每星期二上午业务人员自觉准时返交市场部周总结表及每月月底每位员工的述职报告,不按时上交者5元/次;

  5、每星期五上午必须按时参加部里组织召开的周例会,无故不到岗者视旷工处理;

  6、有事情向部门经理请示,擅自做主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后果自己承担,视情节轻重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7、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嘻笑打闹,不注意言谈举止,损坏公司形象的5元/次;

  二、业务行业准则

  1、爱护所在小区的宣传用品,部门固定宣传资产按时发放及回收,违者视具体情节给予10元-50元罚款,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2、业务人员擅自脱离岗位,无故不到所辖小区内巡视、联系业务,一经核实给予10元/次警告处分;

  3、与客户商定洽谈业务时间,由于我方业务人员不守时,自己的过失造成流失等,视情节轻重,部门经理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4、业务人员虚报业务情况,一经核实给予严重警告,20元/次;

  三、办公室的工作环境

  1、负责办公室内所有表格的整理及规划;

  2、负责每日记录每位员工每日到岗情况并及时向经理汇报;

  3、负责市场部所有员工的个人档案整理及存放工作;

  4、负责每星期二上午催交业务员周总结表并进行汇总;

  5、负责每月月底整理员工的述职报告;

  6、每日记录经理每日或近期工作安排及计划,提醒并协助经理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四、业务管理

  1、负责发放、记录相应宣传物品的使用情况,并负责记录小区内布展物品的发放及回收工作;

  2、负责将已拿到手的住户名单整理并归档,有计划地进行拜访;

  3、将客户有层次的整理入档,并定期进行回访,征询客户意见,整理汇总后上交经理;

  4、各已开发、将要开发小区建档立案,重点跟踪落实;

  5、项目经理、设计师与业主协调安排落实工作;

  6、洽谈后对设计师业主的回访工作进行后对项目经理反馈信息工作;

  五、小区管理

  1、新开发的小区在入住前七天完成入住布展工作包括入住需知的印刷、布标、条幅、展板、收费等相关事宜;

  2、对已开发小区的项目经理和小区形象的管理;

  3、在巩固已开发的小区的`同时,开发新小区,使工作有延续性;

  六、随时巡查各小区解决各小区的开发问题;

  七、监督小区设计师到岗及出图时间;

  八、搜集、追踪、落实各项目经理与业主、设计师洽谈情况及进解决问题(不超过两天);

  九、监督、管理各小区施工队,发现问题及时同施工队工程部经理协调解决;

  十、收集、汇总、反馈所管辖小区的竞争公司物业售楼、客户等各种信息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十一、展品

  1、每一位项目经理拿取小区内展品必须在市场部进行登记,已便做好物品控制工作;

  2、每日检查自己分管小区内的布展物品(条幅、展板、资料、桌椅等)如有损坏、丢失等现象,要调查原因,并及时上报部门经理;

  十二、工程部管理

  1、项目经理每天到小区内巡查施工现场;

  2、每一位项目经理有权利对施工队的施工现场(施工进展、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并上报,积极打造企业的品牌形象;

  十三、设计师管理

  1、项目经理在把客户介绍给设计师以前,要把所了解的客户装饰倾向及主旨提前提供给设计师;

  2、每日监督小区内设计师的到岗时间,必须监督设计师与客户承诺的见面时间,对迟到现象要追究原因,并上报区域经理;

  十四、小区管理保证小区内的卫生(早晚要打扫一次,保证小区干净),保护小区内摆放的公司展品及宣传资料完好无损。

  十五、业主沟通项目经理在与业主接触的时候,由于信息来源渠道不同,一定要注意沟通的方式;

  十六、物业1、与售楼物业部保持良好的、长期的客情关系,了解物业信息(入住时间、入户须知手册等);2、随时搜集小区内的信息,如物业人员变动,有家竞争公司进入、同行业信息等;

  十七、工装信息

  1、加强商务写字楼、办公、娱乐等工建信息搜集;

  2、房产公司集体购房,充分发挥贷款装修优势,扩大百信装饰知名度。

  十八、项目经理奖励条件

  1、项目经理开发的小区,自己应有建议权,可以自己入驻小区,也可以自己选派自己的合作伙伴;

  2、项目经理自己开发的小区,如果他人进入小区后可以提取2%给予所开发小区的项目经理开发费用;

  3、项目经理自己有权选择自己所在小区里的伙伴是否可以跟其继续合作或选派其他的合作伙伴;

  4、如项目经理所开发的小区因自己管理不过来,由其他人员进入小区帮助其共同管理,他人可以提取1%给予开发小区的项目经理的费用;

  5、如项目经理连续三个月以上每月签单在6万元以上,市场部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6、项目经理所在开发小区里,应能取得客户名单、样板间、入户须知、落实布展等三项业务,市场部可以给开发者一定的奖励;

  7、项目经理所在开发小区里,如能在小区做到5户以上,市场部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8、如项目经理每月满勤率都能保证,签单在二个以上,市场部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9、在小区管理过程中受到物业、售楼、业主等赞扬的优秀的项目经理,市场部给予一定物质、精神奖励;

  10、每位项目经理同房产公司谈得入户须知、装修须知等宣传,并取得建材商支持的,提取业务量的1%做为奖励;业务部惩罚条例

  十九、薪酬体系

  1、底薪职务底薪市场部经理1200元项目经理300元

  2、提成职务提成市场部经理按月产值总额的5计提

  项目经理当月产值4万元以下,提成按5计提当月产值4-8万元(含4万元),提成按1%计提3、相关规定项目经理每月享受100%的底薪必须做到以下工作中的4项以上,如完成其中3项可享受80%的底薪,完成其中2项可享受60%的底薪,1项没有完成无底薪,连续二个月无业绩,底薪减半,连续三个月无业绩无底薪。1-1、当月有业绩(完成此一项可享受100%底薪)b20份以上的小区客户名单1-2、一套以上小区样板房1-3、一套以上楼

  盘样板房1-4、做一处房产楼书广告1-5、一处小区进驻权

  市场调查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时常调查工作,确切把握市场动态,为确定营销政策提供依据,提高营销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场调查是指在本公司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对服务观念,行业营销动向及营销政策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解释说明。

  三、市场调查分类1-1、定期调查:每年12月底前确定下年度的调查项目和具体方案。1-2、临时调查:1-3、资料收集:

  四、市场调查方式

  1、对小区户主进行抽样书面调查,征询对行业质量要求及服务当面的意见,然后根据反馈资料写出分析报告。

  2、组织人员进行客户访问,每年进行一次,访问结束,填好客户访问登记表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3、营销人员应利用各种与客户接触的机会,征询客户意见,收集时常信息,写出书面汇报。

  4、搜集客户日常来电,进行分类整理,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时反馈。

  5、不定期召开客户联谊会,交流行业信息,反映对行业的意见及所需求情况。

  五、市场调查的对象范围

  1、市场占有率调查。

  2、客户成交动机或理由调查。

  3、客户反映意见调查。

  4、客户对本公司评价(知名度)调查。

  5、客户类型收入状况调查。

  六、实施市场调查,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制定通俗易懂,易于填写调查问卷或调查表。

  2、确定科学易行的统计、分析方法。

  3、组织培训调查人员。

  4、确定适宜的调查期限,费用预算。

  七、调查资料应视下列方法进行整理、统计、分析、解释和说明

  1、将调查卡或调查资料依调查目的予以分类统计。

  2、将统计调查资料与下列原有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市场管理制度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管理农贸市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的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临时摊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

  (四)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五)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

  (七)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八)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责任:

  (一)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场内整洁有序;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三)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四)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

  (二)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对入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四)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发现有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反经营秩序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七)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许可,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

  (四)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贮存设施;

  (六)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七)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

  (八)及时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摊)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九)不得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应当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并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及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将有关食品安全等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督范围,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农贸市场周边道路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并通报考核督查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四)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未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或者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不符合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中心城区、县(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农贸市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市场管理制度33

  (一)职务名称:

  策划主管

  (二)直接上级:

  市场部经理

  (三)直接下级:

  无

  (四)职能范围:

  协助市场部经理,完成品牌管理、产品规划、年度规划、宣传品文案策划、促销活动的策划、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市场督导、广告媒体计划、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直接责任:

  1、负责产品规划工作

  2、负责产品标签的整体设计工作,并指导平面设计师完成。

  3、负责各类宣传、促销物品的策划、制作工作。

  4、负责公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方式、行业营销模式发展、行业产品发展方向、行业政策法规等各类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政策、促销活动执行的`督导、检查工作。

  6、根据需要,进行市场调查,收集信息并加以整理、分析、反馈。

  7、负责新产品推广文案工作。

  8、负责对同行类产品、宣传品及其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

  9、负责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

  (六)工作难点:各类文案的策划工作。

  (七)工作禁忌:脱离市场、闭门造车、各项计划缺乏可执行性,文案文理不通、重要内容遗漏缺失。

  (八)职业发展方向:

  市场部经理

市场管理制度34

  为了确保大市场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与安全,使业主/经营户有一个安全、方便的经营及生活环境,使房屋、设备管理达到物业管理标准,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商户与业主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保护市场设备、设施,爱护公物。

  二、禁止乱拉、乱搭、乱接电线与管道,如确实需要,须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相关人员方可安装施工。

  三、严禁使用电炉等超负荷电器设备。

  四、大市场内所有公共部位区禁止搭建和改建,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作为经营场地。

  五、如电气故障、线路障碍、卫生设备漏水等,及时报修,请维修人员及时维修,望用户配合。修理后请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商户如有特殊需要,请与物业公司及时联系。

  六、大市场内所有配套设施,如路灯、消防栓、机电设备、电表、水表、园林绿化、广场、上下水管道,沉淀井、化粪池、公厕等,不得移动、拆迁,如人为造成损坏,应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对责任人加以处罚。

  七、相邻房屋维修时,商户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维修工作。

  八、爱护市场公共部位(如屋顶、外墙面、走廊通道、设备机房)及公共设施、设备(如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通讯线路、供暖管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广场公厕、视频监视器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市场管理制度35

  1、坚决服从执行销售总经理工作安排。

  2、参与制定企业的销售战略、具体销售计划和进行销售预测。

  3、组织与管理销售团队,完成企业产品销售目标。

  4、控制销售预算、销售费用、销售范围与销售目标的平衡发展。

  5、招募、培训、激励、考核下属员工,以及协助下属员工完成下达的任务指标。

  6、收集各种市场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上级与其他有关部门。

  7、参与制定和改进销售政策、规范、制度,使其不断适应市场的发展。

  8、发展与协同企业和合作伙伴关系,如与经销商的`关系、与代理商的关系。

  9、协助上级做好市场危机公关处理。

  10、协助制定企业产品和企业品牌推广方案,并监督执行。

  11、妥当处理客户投诉事件,以及接待客户的来访。销售总监岗位职能

市场管理制度36

  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更好地保护商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场商户经营制度:

  1、各商户按区划摆摊经营,不得私抢乱占摊位。

  2、使用面积根据摊位大小而定,摊位费按年一次性交清。

  3、个体工商户不得在房前屋后堆放东西,乱倒垃圾,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元。

  4、商户负责自己摊位内环境卫生,不准乱扔垃圾,收摊时要把本摊内垃圾带走;不准在市场内乱砸桩橛、在摊位内私搭乱建。如有损坏地砖现象要照价赔偿。

  5、摊位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

  6、不得在市场内屠宰牲畜、家禽等。

  7、严禁在市场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商品、假冒伪劣品、保护动物,严禁进行非法交易。

  8、文明经商,商户间相互礼让,商客间相互谦让,不许打架斗殴。

  9、严禁超重车辆进入市场,违规者并破坏相关设施者要照价赔偿损坏物品。

  二、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内摊位区划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

  2、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3、无边摊、侧摊现象;

  4、无停放车辆现象;

  5、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6、公共通道无垃圾堆放现象,违规者罚款20元。

  三、其他规定

  1、市场管理员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2、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并及时上交。

  3、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4、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5、市场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7、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费的不予提供摊位。

  8、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9、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管理员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10、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11、出摊的商户不得以高出全年管理费的价格私自把摊位转租给别人,从中牟利。

  四、对于市场四周有商厅个体户的规定:

  1、市场北侧、东侧和西侧有商厅的商户房前台阶下三米起开始划分摊位,有商厅经商的个体户不得挤占市场摊位,如有挤占根据实际情况加倍收取管理费。

  2、市场南侧有商厅的个体户,房后台阶下一米起开始划分摊位,有房屋经商的个体户不得挤占市场摊位。如有挤占根据实际情况加倍收取管理费。

市场管理制度37

  一:总则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为了进一步开拓市场,做好公司产品的推广、宣传、销售以及公司形象的宣传,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市场部的管理,严肃律己,特制订此制度。

  二:入职指引

  1: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2: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3:考勤管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早晨八点至中午十一点半,下午一点至四点半,周六日视情况而定。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以下事项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 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病假: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7:30-8: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4)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5)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6)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两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超过两天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

  (7)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8)考勤记录及检查: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4:人事调动:

  (1)调动管理: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2)辞职管理: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3)辞退管理: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三:市场部人员责任制度

  1:在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下,提出相应的营销发展目标规划和年度营销计划,并制定细化的季度月度营销计划。市场部的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市场营销活动负全责,总经理对市场部经理下达各项经济指标,再由部门经理向员工传授。

  2:实施公司品牌规划和公司品牌的形象建设,打造一流的品牌来吸引更多的外来游客

  3:负责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指标,以及市场调研和市场运作工作

  4:设计公司营运流程,指定服务标准并严格实施,确保优质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利益,建立好公司声誉,树立良好公司形象。

  5:制定市场宣传策略,实施媒体传播计划

  6: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良好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关心企业,工作主动热情,员工之间友好相处,坦诚平等,互相尊重,相互协调。

  7:积极完成总经理及上级主管交代的各项任务。四:市场部工作报告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8

  1、在计划发展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对因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和完善计划统计管理中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各单位和各级人员组织落实。

  3、保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签定四级有效控制责任状,学习、落实本岗位控制差错的各项措施,实现工作无差错。

  5、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学习掌握与市场营销管理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努力提高市场营销管理能力。

  6、组织学习有关事故通、快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7、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逐步实现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

  9、接受与市场营销管理有关的异常、事故的调查,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10、及时制止任何违章违纪行为和拒绝执行上级的违章指挥,并有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9

  1、月度、季度、年度营销例会:原则上固定于每月月底在湖南娄底总部召开,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营销总监、各部门经理及副职参加;

  2、营销战略管理委员例会:原则上固定于每月月底召开(月度营销会议次日),要求部门全员参加;

  3、营销战略管理委员专题会议:指由市场部组织的.针对营销政策策划、执行、实施专项问题的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由市场部下达通知确定。

  3、渠道经销商管理委员会议:指由市场部组织的针对向日葵乡镇渠道优质经销商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建议,渠道促销政策的讨论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由市场部下达通知确定。

  一、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未经过总公司许可,经销商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2、窜货证据的定义:

  是指能证明经销商进行窜货的一切有效依据,譬如:窜货机器编号及其他标识、发货证据、谈话录音、照片等证明材料。

  3、窜货的分类:

  根据经销商主观意识可将窜货分为无意窜货和恶意窜货。

  4、无意窜货:

  是指消费者因在外出差顺便产生的一种购买行为,通常数量在1~3台内,经销商对消费者的这种非区域购买行为并不知情。对于无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根据

  实际情况和双方经销商的协商情况进行和解处理。

  5、恶意窜货:

  是指经销商从主观上故意将产品销售到所辖区域以外的消费者或地区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通常此类销售数量较大。对于恶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严格按照本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处理原则:

  总公司营销中心在收到窜货投诉后,24小时内回复对方,并协助收集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窜货的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1、收货原则:

  必须经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派人协助总经销商进行收集证据,或营销中心发书面通知授权经销商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对无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无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协调为主、处罚为辅”的处罚政策对双方进行协调与和解,必要时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产品规定市场零售价—该产品出厂价)×窜货数量×2;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3、对恶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恶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处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政策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和教育;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型号规定市场零售价—该型号出厂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4、窜货罚款的收取办法

  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5、窜货证据机的处理

  为收集证据而收购的机器,由窜货方按收购价格收回,在公司规定期限内完成与被窜货方的货款来往,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对被窜货方的补偿

  总公司在罚取窜货方的违约金额度内,扣除因处理窜货产生的费用(差旅费、相关取证费用等),以现金或冲减应收赃款的形式补偿被窜货方的市场损失,在当月业务账中反映。

  三、本规定从20xx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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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11

  1、月度、季度、年度营销例会:原则上固定于每月月底在湖南娄底总部召开,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营销总监、各部门经理及副职参加;

  2、营销战略管理委员例会:原则上固定于每月月底召开(月度营销会议次日),要求部门全员参加;

  3、营销战略管理委员专题会议:指由市场部组织的针对营销政策策划、执行、实施专项问题的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由市场部下达通知确定。

  3、渠道经销商管理委员会议:指由市场部组织的针对向日葵乡镇渠道优质经销商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建议,渠道促销政策的讨论会

  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由市场部下达通知确定。

市场管理制度38

  一、按市场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开展经常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亮证(牌)经营,明码标价,分类设摊。无摊外摊、场外摊,确保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三、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水产区、牲畜区、熟食区有自来水龙头,有洗槽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有固定的`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杀家禽的有封闭式炉子、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每批宰杀结束后,必须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农贸市场的冷藏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四、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餐具有消毒保洁设施。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从业人员工作衣帽齐全洁净,个人卫生良好,食品卫生知识熟悉。市场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霉烂变质食品。未经检疫的肉类不得上市销售。

  五、市场应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市场经营性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垃圾袋装率达100%,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实行全日制保洁制度。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

  七、市场有公共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落实,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四周硬化。粪便及时清运。

  八、除“四害”工作落实。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定期开展室内外环境消杀。场内外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蟑螂、卵荚及蟑迹。一个视野内可见苍蝇不得超过2只。无蝇蛆、孑孓孳生。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场外车辆停放实行定点、定线,专人管理,分类停放。

  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有宣传阵地,定期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普及率达100%,考试及格率达10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十一、场内其他经营摊点,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市场管理制度39

  第一条、为不断提升班组的工作质量、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班组质量管理的目标:实现班组质量管理最稳定化、最优化。

  第三条、质量管理实施的时间和频次。质量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需要全体班组成员日常工作中紧紧围绕班组标准化工作即流程规范化、产品标准化、管理标准化这个中心。

  第四条、班组质量管理的适用对象。班组质量管理适用班组全体成员,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成员)要求全体成员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班组质量管理流程、制度执行,并对执行的`情况进行打分,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班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班组成员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日常培训,树立班组成员的正确意识;

  (二)维护班组质量管理建设,保证班组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爱护公共卫生,营造一个舒适洁净的办公环境;

  (四)对外来人员的接待体现移动特色,不卑不亢,谦和大方。

  第六条、班组质量管理的要点

  (一)掌握质量要求。班组成员必须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质量要求执行,特殊情况应上报领导决定处理办法。

  (二)质量流程记录填写和维护。班组应当对于本班组负责的流程环节所应填写的工作记录,班组应当制定专人完成记录填写工作,并做好记录的整理和维护。

  (三)质量指标统计、分析和评估。对于班组负责的工作质量指标,结合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定期定量化统计、分析和评估。利用每月班会,由组长主持开展质量分析改进会,根据质量目标及报表、采用鱼骨等工具,分析各周期质量情况,有负责人制订改进方案,在班会上讨论确定并实施。

  (四)改善质量达标情况。对于流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工作质量不达标的情况,班组应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必须时填写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

  (五)充分运用qc小组等质量管理工具。班组可以成立qc小组进行攻关或创新以达成目标或提出解决方案。qc小组定期对难题进行集中攻关,逐渐形成“人人为事,能者为师”的班组氛围。qc小组定期与班组进行技术交流,共同发现、解决问题,不断改进质量。

  (六)工作质量总结。充分运用qc小组等质量管理工具班组可每半年开展一次立项对标挥动,对工作进行总结,对理想中班组的工作质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差距与不足,并在工作计划中制定改进计划,并完成一篇pdca案例,促进自身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根据公司《qc小组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围绕班组的kpi指标和短板,成立qc小组,开展多样的质量活动。

市场管理制度40

  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

  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

  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

  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索证备案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市场管理制度41

  发布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 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 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 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 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 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 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市场管理制度42

  1、市场业务员同其他员工一样一天三次点名。早晨中午下午

  2、每天填写业务汇报单,每周有业务汇报总结、业务计划。

  3、上班期间不允许办私事,有事请假或汇报,经领导同意批准方可。

  4、需要宴请客户,必须申请汇报,不能先斩后奏,凭正规发票报销。

  5、业务洽谈期间不允许不经汇报批准承诺业务以外事情。

  6、业务洽谈成功后,不准许吃、拿客户或私自交往,有事汇报经批准公事公办。

市场管理制度43

  一、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农贸市场内各租户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二、农贸市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区、分工负责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三、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四、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五、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灾隐患,严禁将危险品带入本市场。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学习消防“四个能力”。

  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八、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过道、楼梯、安全出口)要时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杂物,不得擅自封闭安全出口, 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过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设施设备,凡因个人或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十、监督动火作业,动火时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十一、消防设施停水、停电原则上不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客户加强防范。

  十二、市场内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发现火灾后按程序进行处理,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对事故进行处理。

  十三、租户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施,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乱拉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电气设施和用具。

  十四、市场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坚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严禁经营和未经批准而私自贮存烟花炮竹、炸药、汽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市场管理制度4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资料)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带给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带给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贴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到达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

  是指在职责单位门前确定的职责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范围、职责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

  4.1选址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贴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贴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

  4.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取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贴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务必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

  4.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

  4.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贴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市场室内空中除务必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场内布局

  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设施设备

  6.1给排水设施

  6.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持续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贴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供电设施

  6.2.1应配备贴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贴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风设施

  6.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活禽销售点务必设置排风设施。

  6.3.4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持续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设施

  6.5.1建筑消防设施应贴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贴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够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冷藏保鲜设备

  6.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务必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柜台设置

  7.1总体设计

  7.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

  7.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持续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分类设计

  7.2.1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必须的排水坡度。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活禽交易区务必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持续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务必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商品陈列与销售

  8.1蔬菜类

  8.1.1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持续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鲜冻肉类

  8.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务必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贴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务必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贴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持续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一天清洗。

  8.2.6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水产品类

  8.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务必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类

  8.4.1豆制品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豆制品销售前后务必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熟食卤品

  8.5.1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贴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贴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酱腌菜类

  8.6.1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务必贴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贴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包装

  9.1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贴合GB7718的规定。

  10、卫生

  10.1环境卫生

  10.1.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贴合GB14881的要求。

  10.1.2农贸市场应持续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职责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0.2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贴合GB14881.

  11、市场规范

  11.1规范

  11.1.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职责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职责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质量规范

  11.2.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务必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证照规范

  11.3.1场内经营者务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务必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价格规范

  11.4.1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资料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资料,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计量规范

  11.5.1市场内务必使用贴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5.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带给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服务规范

  11.6.1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务必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信用规范

  11.7.1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状况。

  11.7.2市场举办者能够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市场管理制度45

  1、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集团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2、制定原则

  本方案本着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制定。

  2.1 公平:是指相同岗位的不同员工享受同等级的薪酬待遇;同时根据员工绩效、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不同,对职级薪级进行动态调整,可上可下同时享受或承担不同的工资差异;

  2.2 竞争:使公司的薪酬体系在同行业和同区域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2.3 激励:是指制定具有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对相同职级的薪酬实行区域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4 经济:在考虑集团公司承受能力大小、利润和合理积累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薪酬,使员工与企业能够利益共享。

  2.5 合法:方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基础上。

  3、管理机构

  3.1 薪酬管理委员会

  主任:总经理

  成员: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3.2 薪酬委员会职责:

  3.2.1 审查人力资源部提出的薪酬调整策略及其他各种货币形式的激励手段(如年终奖、专项奖等)。

  3.2.2 审查个别薪酬调整及整体整体薪酬调整方案和建议,并行使审定权。

  本规定所指薪酬管理的最高机构为薪酬管理委员会,日常薪酬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4、制定依据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内、外部劳动力市场状况、地区及行业差异、员工岗位价值(对企业的影响、解决问题、责任范围、监督、知识经验、沟通、环境风险等要素)及员工职业发展生涯等因素。(岗位价值分析评估略)

  5、岗位职级划分

  5.1 集团所有岗位分为六个层级分别为:一层级( A ):集团总经理;二层级( B ):高管级;三层级( C ):经理级;四层级( D ):副理级;五层级( E ):主管级;六层级( F ):专员级。

  6、薪酬组成

  基本工资 + 岗位津贴 + 绩效奖金 + 加班工资 + 各类补贴 + 个人相关扣款 + 业务提成 + 奖金

  6.1 基本工资:是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相应的职级和职位予以核定。正常出勤即可享受,无出勤不享受。

  6.2 岗位津贴:是指对主管以上行使管理职能的岗位或基层岗位专业技能突出的员工予以的津贴。

  6.3 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指员工完成岗位责任及工作,公司对该岗位所达成的业绩而予以支付的薪酬部分。绩效奖金的`结算及支付方式详见《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6.4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指员工在双休日、国假、及 8 小时以外为了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而支付的工资部分。公司 D 职级(包含 D 级)以上岗位及实行提成制的相关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以完成固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为主,所以不享受加班工资。

  6.5 各类补贴:

  6.5.1 特殊津贴:是指集团对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基于他的特长或特殊贡献而协议确定的薪酬部分。

  6.5.2 其他补贴:其他补贴包括手机补贴、出差补贴等。

  6.6 个人相关扣款:

  扣款包括各种福利的个人必须承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及因员工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而被处的罚款。

  6.7 业务提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享受业务提成,按公司业务提成管理规定执行。

  6.8 奖金:奖金是公司为了完成专项工作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等员工的一种奖励,包括专项奖、突出贡献奖等。

  7、试用期薪酬

  7.1 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基本工资 + 岗位津贴)的 80% 。

  7.2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试用期间员工自己离职的,不享受受试用期间的绩效奖金。

  7.3 试用期合格并转正的员工,正常享受试用期间的绩效奖金。

  8、见习期薪酬

  见习员工的薪酬详见公司关于见习期的相关规定。

  9、薪酬调整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9.1 整体调整:指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调整幅度由董事会根据经营状况决定。

  9.2 个别调整:主要指薪酬级别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与不定期调整。

  薪酬级别定期调整:指公司在年底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岗位工资进行的调整。

  薪酬级别不定期调整:指公司在年中由于职务变动等原因对员工薪酬进行的调整。

  9.3 各岗位员工薪酬调整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和各项薪酬发放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10、薪酬的支付

  10.1 薪酬支付时间计算

  A、执行月薪制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的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计算。

  B、薪酬支付时间:当月工资为下月 15 日。遇到双休日及假期,提前至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10.2 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A、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B、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C、与公司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D、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如罚款);

  E、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10.3 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聘用或离职人员,当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计算期间未全勤的在职人员工资计算如下:

  应发工资 = (基本工资 + 岗位津贴)— (基本工资 + 岗位津贴)×缺勤天数 /20.83

  10.4 各类假别薪酬支付标准

  A、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B、婚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C、护理假:(配偶分娩)不享受岗位技能津贴。

  D、丧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E、公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F、事假: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H、其他假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11、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11.1 上海户籍员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11.2 非上海户籍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批后也可按上海户籍员工同等标准缴纳。

  11.3 其他非上海户籍员工一律缴纳上海综合保险。

  12、薪酬保密

  人力资源部、集团财务及财务所有经手工资信息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薪酬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员工的薪酬信息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薪酬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正式渠道。 有关薪酬的书面材料(包括各种有关财务凭证)必须加锁管理。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区域时,不得将相关保密材料堆放在桌面或容易泄露的地方。有关薪酬方面的电子文档必须加密存储,密码不得转交给他人。员工需查核本人工资情况时,必须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门出纳进行核查。违反薪酬保密相关规定的一律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予以开除。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的标准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随国家政策性调整而相应调整。

市场管理制度46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续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持续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市场管理制度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玉米淀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及本市场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人事管理宗旨是:以德为本、量才用人、人尽其能、奖优罚劣,培养勤政敬业的职员队伍,使本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司职员须自觉做到:

  (一)忠诚守信、服从领导、互相尊重、团结共事;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廉洁奉公、保守机密,不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

  (四)公司核心岗位人员遵守从业回避制度;

  (五)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执行;

  (六)注意仪容举止,谦逊礼貌待人;

  (七)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

  (八)爱护公物,注意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条本公司行政部是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职员聘用、培训、考核、任免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本公司机构设置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以下职能部门:

  (一)行政部:负责文秘、人力资源、考勤及劳动纪律、法律事务、资产管理、公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市场部:负责市场的开发、推介、宣传;收集有关市场信息;交易商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交易商培训;企业经营业务的研究和拓展。

  (三)交易部:组织和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负责代收代付货款和有关费用;提供交易、代收代付服务的咨询。

  (四)储运部:负责货物交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管指定仓库;为交易商提供交收、仓储、运输等服务和咨询。

  (五)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

  (六)信息部:负责网站的信息采编及发布工作;负责建立与维护交易品种及行业相关的信息库;为公司提供交易品种及其它相关信息。

  (七)技术部:负责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对交易商参与市场交易提供电脑及网络技术支持;负责企业内部办公自动化技术工作;负责计算机等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职务与任免

  第八条本公司的职务序列为:

  (一)公司领导: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助理;

  (二)部门级:经理、副经理。

  第九条公司级领导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部门级,由董事长任免。

  第四章选聘与录用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核编范围内,根据岗位职责及素质标准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十二条选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招聘遵纪守法、事业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人才。注意亲属回避。

  第十三条招聘时采取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统一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招聘程序

  (一)制定用人计划:部门经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编制,提出空缺岗位所需人员的基本条件及业务专长,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董事长审批,行政部负责招聘。

  (二)公开招聘:行政部通过广告、网络、人才交流市场、高等院校双选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收集、整理应聘人员资料。应聘人员应提交:

  ⑴身份证复印件;

  ⑵有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婚姻及子女状况证明复印件;

  ⑷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被录用人员提供或填写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一经查出,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填写的《求职人员登记表》等。由行政部收集分类整理。

  (三)初选:行政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对收集整理的应聘人员资料进行初选。

  (四)复试:复试一般采用面试形式,用人部门、行政部及公司领导等共同参与面试,必要时可对应聘者进行笔试。

  (五)审批:行政部备齐复试合格的人员资料并录用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试用与转正

  (一)经审批合格的人员由行政部通知报到试用并自行到医院进行体检。

  (二)被录用人员,按指定日期到公司行政部报到。报到时需办理以下手续:

  (1)提供体检合格证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新职员录用审批表》、《新职员薪金审批表》、《职员履历表》。

  (3)学习《管理手册》和公司文件,参加新职员培训;

  (4)用人部门经理安排工作,并指定辅导人员;

  (5)安排办公地点,领取办公用品、胸卡。

  (6)携带身份证、毕业证、职称等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三)试用人员的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可根据其试用期工作表现,由用人部门提议,行政部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缩短或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一个月)只发应聘职位的基本工资,不享受岗位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五)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权解聘:

  1.工作能力低下,无力承担应聘岗位工作;

  2.试用期间工作失误较大,造成本公司损失者;

  3.品行不佳,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4.转正考核不合格或延长试用仍不合格者;

  5.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六)试用期满职员应填写《试用期满通知书》参加转正考试。

  (七)根据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及考试成绩用人部门向行政部提出意见,报董事长决定正式录用、不予录用、提前转正或延长试用期。

  (八)根据董事长决定,行政部向其发放《试用期满通知书》。

  (九)考核合格被批准正式录用的职员,公司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十)转正后的职员享受其所任职位的一切待遇。

  (十一)职员档案

  公司行政部负责保管和更新职员档案。职员个人情况若有下列变动应在5日内通知行政部并提交有关文件复印件。

  ⑴结婚

  ⑵新生子女

  ⑶配偶、子女或父母死亡

  ⑷居住地址或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的变动

  ⑸紧急情况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的变动

  ⑹新获得的教育/专业资格

  ⑺政治或商务组织的参与或退出

  第五章岗位与职责

  第十六条岗位确立

  (一)本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设置不同的岗位。

  (二)岗位分工是为了明确职责。职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应相互帮助团结协作。

  第十七条岗位

  (一)依据职务、岗位不同,职员分为公司、部门、职员三个职等。

  1.公司领导: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助理;

  2.部门级:经理、副经理。

  3.职员:各部门从事各专项工作的人员;分别为1-4级。

  (二)职等的调整

  1.职员的职等根据岗位需要、考核成绩等不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2.职级调整:凡年度考核合格者,原则上可晋升一级,当岗位、职等不变时,职级以本等最高级为限。

  3.职等的调整程序及手续按《人事调整》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工资与福利

  第十八条本公司薪金分为基本工资、补贴、效益工资等。

  第十九条基本工资按职等确定,共分为三等九级,标准另订。

  第二十条补贴包括岗位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和伙食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效益工资根据当年经营收入的完成情况以及职员的工资等级核定发放。

  第二十二条根据当年税后利润超额完成情况可计提奖金。

  第二十三条基本工资、补贴每月28日发放。新聘职员和离职人员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加补贴工资除以22(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效益工资、奖金按年度于春节前发放。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职员从正式聘用起的实际工作月份按比例计发,离职人员不予计发。

  第二十五条下列款项须从职员薪金中扣除:

  (一)依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依照制度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

  (三)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反劳动纪律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依法为职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公司及职员依有关制度分摊。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根据经营

  状况良性发展,逐步提高职员的福利待遇。职员的福利包括:

  (一)在职员生日、结婚、生育及直系亲属去世等情况下酌情发给礼金(品)或慰问金。

  (二)为职员办理相关保险。

  (三)职员因疾病、突变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酌情予以补贴。

  第七章考勤与休假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六、日休息。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时间为:

  上午:8:30-11:30

  午休:11:30-13:00

  下午:13:00-17:00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上下班实行签到考勤制。全体职员上下班均须签到和签离。

  第三十条职员请假、出差或外出,未能及时签到者,须向上级报告,并应于返回当日由上级核签确认。

  第三十一条职员之间不得代为签到,否则代签与被代签者均按一次计半天旷工论处。

  第三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迟于上班时间5分钟签到(离)者为迟到。累计三次迟到早退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三十三条职员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又不按制度补办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四条旷工半天,扣发二天基本工资和相应补贴;旷工一天者,扣发五天基本工资和相应补贴;旷工两天者,扣发半月基本工资和相应补贴;累计旷工三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一年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累计旷工五天(含),本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除名。

  第三十五条加班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安排,在国家法定节日加班者,累计7小时,按日基本工资的200%加发薪金。加班时须报知部门经理批准,月末(25日前)报行政部经理。

  第三十六条公休假

  (一)本公司工龄一年以上的职员,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带薪公休假。

  (二)公休假一般于当年使用,可集中休假,也可分次使用。

  (三)公休假由职员书面申请,三天(含)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行政部核准;三天以上及部门负责人休假,由行政部核实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当年公休假者,经本人申请、行政部审核,可加发半个月的月薪。

  (五)未婚和配偶不在本单位所在地的职员,利用公休假探亲,每年可报一次探亲路费,已婚职员利用公休假探父母,每两年可报一次探亲路费。

  (六)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

  (七)休假期间待遇不变。

  第三十七条婚、丧假

  (一)本公司正式职员,提交结婚证书复印件的可在当年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根据国家制度晚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

  (二)本公司职员,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去世,可享受五天丧假(不含在途时间)。

  (三)婚、丧假请假手续同公休假。

  (四)婚、丧假期间待遇不变。

  第三十八条产假

  (一)本公司工龄一年以上的女职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有生育指标生育子女的,可按国家有关制度享受产假。(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晚育(指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二)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休产假应提前三个月申请,由本部门、行政部协调安排,报公司领导核准。

  (三)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三十九条父亲假

  男职员的妻子生育(初育),职员本人可享受带薪假十天,但应在孩子出生半年内休完。

  第四十条病假

  (一)职员生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

  (二)病假一个工作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备案;病假两个工作日(含)以上五个工作日(含)以内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备案;病假五个工作日以上,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行政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核准;部门负责人请病假,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每月连续病假三个工作日(含),累计病假五个工作日(含)扣发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病假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累计超过七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四)全年连续病假十个工作日,累计病假二十个工作日,酌情扣发当年效益工资。

  第四十一条事假

  (一)不属于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制度请假者即为事假。

  (二)职员请事假应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审核。

  (三)事假一次以三个工作日为限,事假期间扣发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

  (四)因事不能正常工作,一年连续事假十个工作日,累计二十个工作日,本公司有权提前解聘。

  (五)如请假未在行政部备案,将作旷工处理,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并取消当年年假待遇。

  第八章考核与培训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职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是对职员全年的工作绩效、品行、功过、出勤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查,时间一般于次年的元月。

  (二)年度考核形式为:

  1.个人总结;

  2.部门评议;

  3.考试或其他辅助形式。

  (三)年度考核由行政部协同各部门进行。考核结果经行政部审查后报公司领导核批。考核合格者,即获续聘资格。

  第四十四条不定期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职员试用期满应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本制度《选聘与录用》有关条款。

  (二)其他考核:本公司认为必要时,随时进行的考试或考核。

  第四十五条职员的考核材料由行政部记存个人档案,作为奖惩、职级升迁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职员的学习培训,以提高职员的工作水平、业务素质。

  培训类型(一)职前培训:新职员报到后,行政部协同用人部门对其进行职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本公司简况;

  2.本公司基本业务制度、基本内部管理制度;

  3.受聘部门及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

  4.介绍工作区域及同事。

  (二)在岗培训:可以进行产品、技能培训、基础知识培训。培训的方式:

  1、公司或部门举办培训;

  2、部门经理日常工作安排对下属进行培训;

  3、参加知名企业的培训;

  4、选修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的有关课程;

  5、参加国内培训单位举办的培训;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对在岗职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倡和鼓励职员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对口专业知识。通过业余学习获得高于本人原等级的技术资格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成效者,本公司予以特别奖励。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奖励分为两类:

  (一)嘉奖

  (二)记功

  第四十八条嘉奖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1.一贯品行端正,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足为表率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成效者;

  3.遇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恰当者;

  4.检举违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者;

  5.其他经研究确认的原因。

  (二)嘉奖以通报表彰为主,酌情予以物质奖励。

  记功

  第四十九条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记功:

  1.对市场有特殊贡献,足为表率者;

  2.遇重大意外事件或灾害,处理及时,处置恰当,避免或减少损失者;

  3.累计嘉奖三次;

  4.其他研究决定的原因。

  (二)记功除通报表彰外,酌情予以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处罚分为对员工的劳动纪律、临时员工的工作处罚和聘用员工的工作处罚二种。

  第五十一条对员工的劳动纪律、考勤、临时员工的工作等情况处罚。由行政部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行政部经理不定期抽查。如有违纪情况,填写《违纪情况单》,出现一次违纪情况罚款人民币十元。

  第五十二条惩罚为四种: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解聘;

  (四)开除。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怠慢职守,产生不良后果者;

  (二)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四)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五)发生事故有意隐瞒者;

  (六)连续数月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

  (七)其他经研究决定的原因。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工作时间消极怠工或擅离职守,屡劝不听者;

  (二)无故不完成工作安排或上级命令、指示,影响本公司利益者;

  (三)无故拖延为交易商办理合法手续或超越职权违规为交易商办理有关手续者;

  (四)遇突发事件故意逃避者;

  (五)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者;

  (六)累计警告三次者;

  (七)其他经研究决定的原因。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工作能力低下,多次不能完成制度工作任务者;

  (二)违反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本公司较大损失者;

  (三)无正常理由,拒不服从上级指导和安排,多次劝告不听者;

  (四)态度恶劣,言行不轨,严重影响本公司工作气氛和公共关系者;

  (五)失职或对问题失误,使本公司受到损失者;

  (六)因事不能正常工作超过制度时间者;

  (七)试用期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八)其它经研究决定的原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违法乱纪,严重影响本公司工作秩序和扰乱社会治安者;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或索贿受贿者;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交易商事实确凿者;

  (四)泄密、失密,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五)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五日者;

  (六)累计二次记过者;

  第五十六条职员受处罚,将酌情予以扣发薪金、罚款等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职员奖罚记录由行政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章人事调整

  第五十八条人事调整包括职务、等级调整(职等升降)、辞职、解聘、开除等。

  第五十九条人事调整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任职素质标准为条件,考核为依据,兼顾个人发展潜能,严格按制度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六十条职等调整的核定权限及程序。

  (一)董事长由董事会任免。

  (二)职员职等调整由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董事长决定。

  (三)凡经核定进行人事调整的职员,行政部以《职等调整通知书》通知本人。

  第六十一条被调整职员的待遇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六十二条辞职

  (一)本公司允许职员在聘任期间辞职。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辞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报行政部审核,董事长批准。

  (二)行政部向获准辞职的人员送发《离职通知书》。辞职者应按制度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擅离职守,按除名对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辞职者凭签核完整的《离职通知书》到财务部领取当月实际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和补贴。

  第六十三条解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市场有权解聘:

  1.符合本制度《奖励与处罚》中解聘条件之一者;

  2.本公司被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被核准解散的;

  3.其他必要原因。

  (二)解聘人员(试用人员除外)由所在部门报行政部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行政部向被解聘人员发送《离职人员通知书》。被解聘人应按制度办理工作交接和其他相关手续,否则按除名对待,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被解聘者(不含试用期被解聘者)凭签核完整的《离职人员通知书》可领取当月工资。

  第六十四条开除

  (一)凡符合除名条件的,本公司予以开除。

  (二)被开除者,本公司不给任何补偿;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按制度程序办理完离职手续的职员,本公司可协助其办理有关保险等转移手续。

  第六十六条人事调整记录由行政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二)个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总结、考核记录、奖罚记录等资料文件;

  (三)个人在本公司期间职务、职等、岗位调整等资料文件;

  (四)个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培训情况记录;

  (五)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档案由行政部建立和保管。行政部派专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职员的档案属保密资料,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泄漏其内容。

  第七十条 查阅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原则和审批制度,个人不得借阅本人档案;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要经行政部负责人核准。查阅者严禁涂改、圈划、抽换、复印档案资料,不得泄漏其内容。

  第七十一条职员在入本公司工作以前的档案,遵从自愿原则,可将档案转送本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本公司负担在人才中心保管费用。

  第七十二条职员离职,其档案按制度程序办理转递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本人承担。本公司保留其在本公司期间的必要记录备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场管理制度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一条农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农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农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四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农贸市场的食品和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八条农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五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一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在农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七条农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市场管理制度49

  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市场管理制度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x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x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

  (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

  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不得设置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五章图书报刊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

  第三十四条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古籍图书的回收与再销售,由新华书店、古籍书店负责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三十五条书刊批发经营单位批发图书时,必须据实填写统一印制使用的书刊批发经营购销单。

  第三十六条图书报刊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一证多家经营。

  第六章音像制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复制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

  第三十八条设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出版或者复制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第四十条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须从持有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买、租赁。

  第四十一条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和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展销、展览以及视听观摩等临时性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设立录像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市)或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二)、(九)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三)、(五)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四)、(六)、(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转包、转租双方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

  罚没财物管理按照《x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并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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