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规章制度

时间:2024-01-18 06:54:58 制度 我要投稿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辐射安全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1

  为防治放射性治疗,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制度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为我单位射线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设置专管人员负责,装置的保管、使用、安全及防护工作。

  二、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线工作,保证放线工作场所安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健全安全、保卫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

  四、放射科专职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要保证射线装置单独存放,不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存,确保存放场所能防火、防电、防水、防盗。

  五、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火和应急措施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六、建立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每年对射线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上报环保局备案。

  七、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2

 为确保实验人员生物安全,环境不受污染,样品质量不受影响,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条件

  1、实验室人员、辅助人员和外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受过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潜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工作。

  2、未成年人、孕妇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处于易受感染状态或感染后果严重的人员也不得进入实验室。

  3、实验室人员必须在身体状况良好、穿戴好防护服(白大衣)的情况下,方能进入实验室的污染区域工作。但当身体出现较大的开放性损伤、处于较重的疾病感染状态或呈重度疲劳状态时不得入内。

  4、外来参观人员需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子。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仪器或者可随人传染性物质的饰物。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穿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白大衣),白大衣应定期清洗、更换,清洗时应使用具有杀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应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质、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镜、面罩或护目镜。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佩戴护目镜、面罩(戴护目镜的面罩)或其他防护用品。

  5、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的任何地方储存食品和饮料。

  6、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传播疾病样品室,要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口罩。

  操作规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戴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必须佩戴合适的手套,脱手套后必须洗手。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睛、必须活着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戴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4、严格禁止用嘴操作实验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灯等。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口内,禁止舔标签。

  5、尽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适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损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操作,必须用机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夹子、镊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玻璃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7、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盒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8、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9、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10、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在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毕,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关好水、电、门、窗。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的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需上报依托单位及平台管委会,通过后再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2、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5)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同时须按相关部门规定参加复训;

  (7)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共测量4次,由平台指定的专人负责收发,在测量月1至10日内将个人剂量计交到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

  (8)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每两年一次);

  (9)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到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个人剂量监测计;

  (10)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享受保健津贴。凡经省级放射疾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放射职业病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12)不提倡学生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其导师或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3、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需及时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由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4、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5、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6、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7、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8、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学校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9、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购买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人员提交申请,由学院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政府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学院相关工作人员通知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并在半年内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10、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所在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1、放射性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合学校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学校辐射工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12、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使用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13、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14、每年年底,平台需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减、使用、排污和监测记录等情况整理成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建档留存,一份提交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

  15、产生放射性废源后,要及时向学校提交送贮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单位收贮。送贮前要妥善保管,存放在贮存地。

  16、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擅自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处置。

  17、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学院申请和学校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18、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等。

  19、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3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为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放射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放射诊断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治疗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查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做放射检查时,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设备。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查体,医院应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9、X线等机器应当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但危害发生的概率和程度与接受辐射剂量有关,小剂量放射检查对人体健康无明确危害。

  2、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检查方法替代时才用放射性检查不非特殊需要,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婴幼儿、儿童应慎用射线检查。

  3、育龄妇女应将孕情如实告诉医生,如已怀孕或计划怀孕,医生将考虑是否进行射线检查。

  4、检查时请逐个进入机房,并配合选用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不要在机房内或靠近机房门口等待。

  5、请妥善保存您的射线检查胶片,以便复查或转院时使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摄片检查病人须知

  1、登记后请您在相应机房门外依次等候,按号检查。

  2、摄片前请您去掉检查部位的体外衣物,如带金属的衣物、饰物、绷带等。

  3、摄片时请您配合医生正确摆位,拍片时体位保持不动。

  4、摄片检查结束,请您回到诊室等待检查报告;如您需要打印胶片,请提前告知。

  5、如果您和您的陪同人员已经怀孕,或有可能已经怀孕请您务必在检查前告知医生。

  放射防护须知

  本科在检查过程中会产生对人体有辐射危害的X光射线,特告知如下:

  1、孕妇、儿童属于高危人群,应高度重视辐射防护。孕妇应禁止进入辐射场所,防止接受直接或间接辐射。儿童除疾病诊疗而需要进行相应检查外,应尽量避免接受辐射。

  2、受脸者在检查过程中应配合医生的工作安排在室外候诊,避免候诊过程中的辐射危害。

  3、医护人员应避免不必要的辐射危害,非必须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请勿滞留在检查室中。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4

  为保障生产人员及公众健康,免受不必要的辐射剂量,特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和预防制度》

  一、从事放射性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并取得《放射性工作人员证》: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二、放射性物质操作管理规定

  1、变更现有工艺流程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经辐射安全部门审查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得当。事先需做“冷试验”。

  2、液体取样、镀芯、焊封及籽源表面去污、检漏必须在有负压30~200Pa的密闭箱内操作。籽源箱外传递,需有辐射屏蔽,严禁用手直接取拿籽源。

  3、125I及89Sr移液操作应在铺有滤纸的搪瓷盘上进行。

  4、禁止用裸露的手直接取拿放射性物质,操作开放射性碘[125I]时应戴两层乳胶手套。

  三、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管理规定

  1、辐射水平较低及人员不经常工作区域,用巡回检查方式测量辐射水平变化;人员连续工作区域安装辐射水平报警装置,可现场音响报警,亦可在剂监值班室远距离监测。若监测点辐射水平异常,应及时检查原因。

  2、报警装置按GB18871—20xx要求,预设报警阈值(5μSv/h)。

  3、当出现报警信号,剂监员应赶赴现场检查报警原因,并作出相应安全措施。

  4、检查工作场所表面污染水平,若超过限值,应及时去污,去污后仍严重污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扩散。

  四、放射性物质辐射屏蔽安全管理规定

  1、生产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成品籽源除外)均需测量其辐射水平,并分类管理、存放。

  2、较强放射性的`液体应装瓶密闭置于屏蔽铅罐内,较强放射性固体放入厚质塑料袋内并扎紧袋口,置于屏蔽容器内,屏蔽容器表面辐射水平应满足辐射安全防护要求。

  3、一般放射性物体置于瓶内或塑料袋内,并远离人员经常逗留处。

  4、成品籽源应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执行,属Ⅰ级运输其屏蔽装置应保证屏蔽体外表面辐射水平小于5μsv/h。

  五、辐射防护安全监测质量保证规定

  1、剂量监测员应掌握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熟悉剂量仪器工作原理,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2、剂量仪器仪表使用前均需经国家有资质单位校验合格发证,确定其使用范围及测量精确度。

  3、剂量仪器仪表每1~2年由有资质单位复验。

  4、重要监测仪器若工作不正常应及时送生产单位修复,并经校验后使用。

  六、辐射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度

  1、在非控制区与控制区之间设立辐射安全监测值班室,由剂监员值班检查。

  2、检查进入控制区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口罩、工作鞋、帽;是否有禁止带入控制区的物品(食物、烟、酒、饮料),通讯设备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件。

  3、发放、回收、登记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远距离监测工作现场辐射安全情况。

  5、监测工作人员体表、工作衣等表面辐射污染水平,并要求及时去污;禁止人员自行将沾有放射性的物件带出控制区。(体表>4Bq/cm2,工作衣>40Bq/cm2时)。

  6、监测控制区内空气放射性核素浓度水平,当超过限值应检查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空气中125I浓度>300Bq/m3,89Sr浓度>300Bq/m3时)。

  七、个人辐射剂量监测建档管理规定

  1、进入放射性控制区工作人员均需佩带电子直读式个人剂量计。

  2、剂量计佩于前胸(铅围裙后面)。

  3、工作时不得将剂量计取下放在别处。

  4、工作完毕交还剂量计,由剂监员登记当天累积剂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若剂量值异常(当天累积剂量>25μSv时),剂监员与当事人共同调查原因,并作出记录。

  5、定期监测工作人员甲状腺中125I活度并记录,连续生产时应每周一次,不连续生产时至少每月一次。

  八、放射性废物(液)收集、存放、处理规定

  1、高、中放废液和Ⅰ、Ⅱ类固体废物及报废成品籽源应分别收集在密闭玻璃容器和厚质塑料袋内,每1~3个月集满后装入金属屏蔽体内,存放在废物库地槽。除碘过滤器当吸附率降低至烟囱排气口放射性浓度明显增加或过滤器辐射水平达到报警值时,更换并作为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2、低放固体废物收集在塑料袋内扎紧袋口存放在低放废物存放室。

  3、低放液体经放射性专用管道排放至专用放射性废水衰变池。每池废水收集一年后停止收集,静置两年后,按GB18871—20xx要求经批准后排放。

  4、经烟囱排入大气的放射性物质含量,每半年至1年收集取样,若超过排放标准,应采取措施减少放射性物质挥发量,并及时检查或更换除碘过滤器。

  5、放射性废物存放均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生产人员配合,剂监员监督,放射性废物库实行双人双锁。

  6、废物进出废物库均按照放射性废物的性质、包装物内容、表面剂量率等内容填写“送贮放射性废物登记表”,并编号登记后存放在指定位置。

  7、存放废物库的废液浓度降至小于4×106Bq/L后排入低放废水衰变池与池内低放废水一起处理。

  8、固体废物比活度降至允许标准后,经批准后作为一般废物处理。

  九、成品放射性籽源安全运输规定

  1、合格成品放射性籽源应密闭在玻璃小瓶内,并用3mm厚铅罐屏蔽,置于直径10cm有盖铁皮罐内,最外包装为22×16×12cm3纸板箱,各层之间垫防震动填充物。

  2、外包装表面最大辐射水平达到Ⅰ级运输标准(小于5μsv/h),内外包装容器均贴有说明标签和三叶放射性标志。

  3、运输前均需办理运输许可证。

  4、籽源发运需有检测部门(人员)和核查部门(人员)签章(签字)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

  5、退回的成品籽源亦按上述各条规定办理。

  十、辐射防护安全自行检查制度

  1、在总经理领导下,由主管安全负责人、主管生产负责人和剂监员组成,下设辐射安全监测值班室。

  2、由主管安全负责人定期培训、考核放射性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知识,熟悉并掌握制订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检查并执行协议,纳入考绩范围。

  3、剂监员定期检查各类辐射监测仪器工作情况,确保工作正常。

  4、重要监测仪器(如个人剂量计、表面污染监测仪)每1~2年送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放射性同位素操作个人卫生规定

  1、从事放射性工作前,体检合格,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发放上岗证。

  2、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进食、吸烟、饮水和在工作场所存放食品等。

  3、皮肤暴露部分若有破裂,应包扎严密。

  4、工作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按规定分类收集存放,严禁随意丢弃。

  5、个人剂量计必须佩带胸前(铅围裙后面),不得将个人剂量计放在别处。

  6、工作时发现剂量计记录异常,应及时通知剂监员。

  7、工作完毕后应清场,将带有放射性的物件(包括籽源)清理后放在指定地点。

  8、工作完毕后交还个人剂量计,登记当天累积剂量,同时检测工作服等是否污染,超标者应及时去污,养成工作结束后洗手去污的良好习惯。

  十二、辐射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1、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液态放射源倒翻、操作箱手套破裂、设备及人员严重污染;操作箱门未关,负压消失形成正压,操作箱内严重污染的液体大量挥发到箱外,被工作人员大量吸入;气体排放系统高效过滤器全部破裂或检修后未安装,箱内严重污染的放射性物质挥发后直接排入厂外大气中。

  2、应及时报告剂监员及辐射安全负责人,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3、测量被污染人员污染部位及辐射水平,尽快去污。眼睛、口腔严重污染时应立即就医。

  3、1操作箱内发生的溶液倒翻事故,应及时吸干、擦净,并检查箱内负压等是否正常。

  3、2操作箱手套破裂时,应及时检查操作人员手部污染情况。

  3、3当放射性液体大量挥发到箱外,应及时测量空气中放射性浓度。

  4、测量事故地点辐射水平,寻找事故原因;确定污染范围并去污,防止事故扩大。

  5、收集与事故有关资料,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填写《放射性事故报告表》。

  6、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卫监发[1995]第48号文《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7、按照事故等级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指导。

  十三、放射性区域物品携出控制区管理规定

  1、放射性区域内含有易挥发的放射性碘[125I]物质,区内任何物件均有可能被放射性污染,随意带出放射性区域将可能涉及周围非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及环境污染。

  2、任何从放射性区域带出的物体(液体),均须经有关主管批准,并经当班剂检人员测量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情况。高辐射的物件需经屏蔽包装后才能带出,表面辐射水平超标的物件,应及时去污,达到合格后才能带出。

  3、携出放射性区域的物件均须登记其携出目的、去向、存放地点等。

  十四、环境核辐射监测管理规定

  1、根据GB12379—90《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利用活动,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其环境核辐射监测主要应针对放射性排出管的排放口或排放途径进行”这一条文。本企业生产属放射性同位素利用活动。因此,正常运行条件下环境检测对象为:高烟囱排气口空气中125I和89Sr放射性浓度(或烟囱口附近地表辐射水平,每年监测一次)以及低放废水池排放水放射性浓度,低放水浓度在需要排放时监测,该二项工作应在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写出环境影响报告。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5

  一、法律法规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管理机构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相关手续

  按相关规定履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以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改变辐射工作内容或终止辐射工作时,必须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并每2年组织复训。

  2.单位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佩带个人剂量仪,每季度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记录存档。

  2.组织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每2年接受身体检查,并将健康档案存档。一旦发现任何健康问题,立即送有资质单位救治。

  3.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等。

  六、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

  1.已与签订委托监测合同,每年由该单位对我单位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

  2.已配备或拟配备的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年度评估报告

  每年进行一次辐射源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内容应包括:辐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地方环保部门。

  八、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报告。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

  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医务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二○××年五月五日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7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

  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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