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

时间:2023-05-13 08:29:0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选经济合同4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经济合同4篇

经济合同 篇1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言之,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以下两种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注意:

  1、用工单位与用工者签订合同要保存双方自愿签约的证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护,按时发放工资以及各项福利,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不能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劳动合同法》的十七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要注意6种情况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其余情况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笔者曾经解除过一些咨询者,他们因为“老板”、“经理”、“人事”要求自己辞职,自己就打了辞职报告。这样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而劳动者自己的权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损害了。由谁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经济合同 篇2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交易行为及合同管理,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3.1 合同

  本程序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2 合同管理

  本程序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盖章、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全过程的管理。

  4 职责

  4.1 规划计划处

  4.1.1 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起草公司合同管理相关程序文件,经过批准后组织实施;

  4.1.3 负责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查、结算付款审查;

  4.1.4 负责公司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指导所属各单位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

  4.1.5 负责参与公司重要合同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合同文本起草;

  4.1.6 负责办理需呈报股份公司审批或授权签约的合同项目事宜;

  4.1.7 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1.8 负责公司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4.1.9 负责按规定保管、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4.1.10 负责上级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4.2 相关部门

  4.2.1 生产运行处、管道处等部门

  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业务合同的专业、技术审查;

  4.2.2 质量安全环保处

  负责对HSE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所涉及的HSE相关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查;

  4.2.3 财务处

  负责合同的经济审查,审查合同结算条款的合理性等。

  4.3 所属各单位

  4.3.1 贯彻实施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经济合同 篇3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1.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岁)

  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

  (2)分支机构:

  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2个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其他名义”一般是指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和口头

  1.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订立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生效:

  1.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即生效:即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合同 篇4

  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当事人各方的充分协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否则,在法律上无效。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经济合同的种类。

  经济合同的种类较多,按书面形式划分,可分为条款式、表格式、表格和条款结合式;按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按内容划分,可分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10类,每类中还可以分为几小类,下面把这10类合同分别加以介绍:

  1、购销合同。

  这是供方将产品、商品用期货形式出售或调拨给需方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供应合同、采购合同、购销结合与协作调剂合同等。

  2、加工承揽合同。

  这是供方根据需方的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订货合同、修缮合同等。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这是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它是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等。

  4、货物运输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为委托铁路、公路、海洋航运、内河航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部门运送货物而签订的合同。

  5、供用电合同。

  这是生产单位与电力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力合同。供电方只能是供电局,用电方必须是经审批下达电力分配计划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单位。

  6、仓储保管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物资等部门与仓储保管部门之间签订的材料、设备、产品或商品等物资的储存保管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这是供方(出租人)把物资提供给需方(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报酬(即租金)的合同。

  8、借款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和农村乡镇企业在生产过程和商品流转过程中,因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需要,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借贷现金的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合同。

  10、科技协作合同。

  这是科研单位之间或科研单位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为协同完成某项科研项目、技术革新项目、产品研制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科研合同、试制合同、成果推广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

  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合同的核心部分,也就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这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货币、工程项目、劳务或脑力劳动的成果等。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指标的计量,如产品的数量、借款和金额等:质量是指标的特征,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等。

  3、价款或酬金。

  这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向对方所支付的'代价。价款或酬金是以货币数量来表示的。

  4、履行的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缔约者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时间界限。履行地点是指交货、提货的场所。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来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方式有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间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次性全面履行,还是分成若干部分分期履行。行为方式是指交付标的物的方法,常见的有送货、提货、代运等。

  5、包装和验收方法。

  要具体写明包装标准和验收方法,如果因包装不合格或发生损坏、丢失,引起纠纷,则能明确责任。

  6、违约责任。

  这是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制裁措施,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和赔偿金形式。

  7、其它必要的条款。

  这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具体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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