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

时间:2023-05-21 11:21:4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签订合同3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签订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签订合同3篇

签订合同 篇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参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由小编为您整理提供,欢迎参考咨询。

签订合同 篇2

  前言:每年春节前总有一股民工讨工资的热潮,签订劳动合同的若干建议。在去年我们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过很多这样的案子,我们也很乐意帮助他们,可是有很多时候我们却束手无策。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在法律上他们无论如何是无法要回工资的。看着许多辛苦工作一年却连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民工,看着他们那求助的眼神,我们感到很伤心也很无奈。现在春节过去了,新一轮的民工潮又要来了。再加上许多大学毕业生也将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为了这样的悲剧不再出现,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一下自身有关的法律知识,预防受骗。当然,社会的复杂远非我们所想象的,我只是尽一分薄力,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下面结合法援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我个人对劳动者的几点建议(注:本文指的劳动关系是广义上使用的,不仅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雇佣或劳务关系):

  一要到合法的劳动市场或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项相关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再就业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国家对劳动者难以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是相当的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现在由于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城市还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待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找工作行列,这样就业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法学论文《签订劳动合同的若干建议》。我们遇到很多的农民朋友们,在陌生的城市举目无亲,又无一技之长,只要有人愿请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时候就是没有人请。为了生计只有尽快地找到工作,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他们是顾不了别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里。他们往往以老乡名义骗取他们信任,说可以替他们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的,又或是进行非法劳工的介绍,介绍人员从事一些非法行业或工作。这样的黑心中介在目前来说,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检查力度,无奈检查过后,他们又如雨后春笋般复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或劳动中介。一般要找工作应该到正规的国家办的劳动介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业或单位去应聘。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身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所致。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虽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骗劳动者或雇工。只不过一旦双方出现问题争吵起来的时候,他们总会站到自己的一边说话而劳动者或雇工又空口无凭,没有任何其它的证据(即使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极难取证的),最终吃亏的是他们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专门利用他们的这一点来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律来行事(那也是不现实的),只是要求他们能够在找工作的同时多一个心眼,,还是先签合同为好。虽然这样会不那么的方便,也会导致有点麻烦,甚至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但总比付出辛苦的劳动之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的境遇要好一点。这是其一。其二,签订合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的一种表现。尽管劳动者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人力资源的流失问题逐渐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视。劳动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会更加的负责,尽忠尽职。其三,国家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对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最后,。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雇佣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律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单位雇佣关系、从属性雇佣关系,而对个人雇用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没有作出调整,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区域。

  由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更多的时候法院是以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签订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案件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的赔偿。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其立法本意是希望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从而达到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从本条的条文去理解,法律并没有设置任何条件去限制劳动者提出赔偿,只要结果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在实际中,法院、劳动仲裁机构通过一些“指导意见”或是“意见”或是所形成的同一做法,却“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使得劳动者希望获得二倍工资赔偿非常困难,法律条文规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达到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

  法院、劳动仲裁机构最多只保护11个月工资的赔偿

  从《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上述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最多只能保护11个月(如20xx年1月1日入职,从20xx年2月1日开始计算到20xx年12月31日为止,为11个月,以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就不计算了)。按照本法法律条文的理解,只要是单位从员工入职第二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不管是1年没有签订,还是2年或者更长时间没有签订,均应该按照实际时间计算。在国务院制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本条规定了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内两倍工资需要保护,同时并没有排斥超过1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的赔偿了。也不能理解为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代替了两倍工资的赔偿,其本身就是两回事。但是从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来看,只保护11个月的工资的赔偿。如《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xx年10月公布的)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只要证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无过错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如前述,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如劳动者有过错,而造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其实际如劳动者不愿意或是恶意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避免造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的延长。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2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从而也纵容了用人单位去想方设法去寻找到证据来证明已经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者,但是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造成没有签订,所以不用支付2倍工资。甚至用人单位制造出许多伪证,如让员工做假证、拟制虚假的公告或是要求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等等。

  2倍工资的计算按照员工基本工资来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中对单位需要支付的2倍工资,并没有规定为基本工资,按照通常理解应该是工资总额才对,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非如此。在《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在广州市某法院所判的案例中,某员工在某一家建筑监理公司工作,其工资为基本工资为1500元,而其他工资(如奖金、津贴等)为1500元,工资合计为3000元,因该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该员工向单位主张2倍工资的'赔偿,法院的判决按照1500元来计算2倍工资。

  以仲裁时效届满为理由而影响了二倍工资赔偿的提出

  如某员工在20xx年1月1日入职某用人单位,该单位一直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xx年1月1日该员工离职,并同时向单位主张从20xx年2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为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赔偿。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中,这样说明理由:“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曾就劳动合同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仲裁时效是一年,而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从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均超过一年时间,所以,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劳动仲裁机构将提出2倍工资的赔偿的仲裁时效限制在如上例从20xx年2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一年,如超过,则不保护。如此规定,是对劳动者维权极大的限制,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从多方面考虑不会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劳动者只有在离职后才能提出赔偿请求,而如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均得不到保护,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计算是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如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那么在离职时提出2倍工资的赔偿就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笔者认为,2倍工资的赔偿仲裁时效应从离职时开始计算,如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一样,这样才有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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