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的制度

时间:2023-01-15 14:58:26 制度 我要投稿

奖惩的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奖惩的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奖惩的制度

奖惩的制度1

  1、优秀教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支持学校、学院部、教研室工作,有集体观念,有较强的事业心,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2)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加教学工作。长期在教学第一线,承担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学生教学,工作量较多,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赞誉。

  (3)重视教书育人,模范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正确指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主动担任辅导教师工作,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做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帮助解决思想、学习等方面的问题,受到学生好评。

  (4)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撰写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争取教学成果,在各教学环节中精心组织教学,积极探索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进取精神,不断提高自已怕全面素质。

  (6)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

  (7)积极参加教研室的建设及日常工作,并起到积极的作用。

  2、优秀教学实验人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支持学校、学院部、教研室工作,团结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对工作认真负责。

  (2)重视实验实习教学,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熟练,实验设备管理好,长期在实验教学第一线工作,积极承担研究生、本科生及成人教育学生实验教学任务。

  (3)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的教学改革,本人或配合教师提出实验教学的改革方案,并取得一定成果,在实验室建设上做出突出贡献。

  (4)具有良好的科学作风,为人师表,积极主动的解决学生在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

  (6)积极参加教研室的建设及日常工作,并起到积极的作用。

  3、优秀教学秘书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支持学校、学院部、教研室工作,团结同志,关心集体,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秘书工作,担任脱产或半脱产教学秘书一年以上。

  (3)服从领导,积极完成学院(部)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4)深入课堂,认真听课,积极支持、协助教研室、教师进行教学改革,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努力,积极组织完成教学各环节工作。积极协助教研室搞好学科建设及师资培训工作。

  (5)对教师业务技术档案、教学资料、教学设备等认真管理,制度健全,井然有序。

  (6)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工作主动细致。

  (7)积极参加教研室的建设及日常工作,并起到积极的作用。

  4、教学优质教师评选与奖励

  教学优质教师奖是学校教学最高荣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教学业绩突出,全校师生公认,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优质教师。教学优质教师评选在优秀教师条件的基础上,承担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年达144学时;学生、同行和教学督导对授课质量评价均为优秀的教师,经学生评选,学院推荐,学校审核,

  可获得教学优质教师称号。每次评选教学优质教师名额不超过20名。教学优质教师奖按学校有关规定颁发证书和资金。

  措施:

  1、教学差错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期间对在迟到、早退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学生不批评教育;实验课不清点出诗人舒,对缺课学生不查询原因,不想教研室报告。

  (2)上课(包括理论、石岩)期间迟到、早退或压堂。

  (3)无教案或使用未经教研室主任组织审定的教案(或讲课提纲)授课。

  (4)授课过程中,理论或技能的传授出现明显错误,不实事求是地纠正。

  (5)不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明显错误不做纠正。

  (6)执行监考任务不负责任,做与监考指责不相干的事情。

  (7)判卷评分失误率达1%。

  (8)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单。

  教学差错的处理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差错,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有教研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于院、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扣发当月奖金。

  (3)取消当年评选优秀教师资格。

  2、教学事故

  (1)学期内发生四次教学差错。

  (2)上课迟到、早退或压堂长达15分钟。

  (3)上课时间内因办私事,擅离职守。

  (4)执行监考任务严重失职,对舞弊学生不予制止,不按规定处理,不想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学生暗示答案。

  (5)泄露试题。

  (6)判卷评分弄虚作假,压分或提分。

  (7)擅自给考生不及格或为学生提分。

  (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串课、停课或找他人代课。

  (9)未经预实验即上课,致使实验课出现问题,教学秩序混乱,学生意见强烈。

  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教研室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2)扣发一季度或半年奖金。

  (3)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提职晋级资格;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二年内取消提职晋级资格。

  (4)情节严重者除给予处分外,调离教学岗位。

  (5)对学期内发生四次教学差错或二次教学事故的教研室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一个季度奖金。

奖惩的制度2

  学校安全,责任重大。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根据各级各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依据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意见》、《关于明确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责任的划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安全工作实际,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学校安全工作分工落实到人。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原则,保证落实“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防范、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校师生员工及校产安全,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生活用水安全,疫情疾病预防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后勤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由总务处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馆安全,由教导主任主管。

  (四)会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会计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年级组负责人是所负责年级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处室、年级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15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组织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4、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5、一周常规管理安全工作由本周值班教师负责。责任人要对学校公共场所的学生活动进行管理,对学生活动安全负责。

  6、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后勤负责。

  7、防病、防疫管理工作: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班主任要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9、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政教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社区抓好治理工作。

  (2)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10、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对于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处室、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处室、部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长;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政教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班不得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学校x、做操应由学校统一指挥,保证x、做操的纪律。学校x、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踩踏事故的发生。班主任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班主任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七)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奖惩的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务必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职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用心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贴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职责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状况(安全生产职责区与5s管理工作职责区的职责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状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状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理解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用心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务必理解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务必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务必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资料。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务必理解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务必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一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资料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贴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贴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务必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状况,主要资料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贴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群众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务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带给贴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务必贴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务必贴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务必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持续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务必贴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务必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务必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务必建立贴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透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务必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奖惩的制度4

  总则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惩罚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酒店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奖惩的原则

  一.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目标和临时工作任务。

  二.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酒店对员工的要求,才能够给于奖励。

  三.员工的表现达不到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于相应警告和惩罚。

  四.员工奖(惩)单必须送当事人,经当事人签字方可生效。

  五.对酒店内部的任何处理和处分总经理有特赦权。

  六.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金点子奖:为改进酒店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有所成效者,奖个人20—200元。

  2.拾金不昧奖:酒店范围内拾到失物如实上交者,视情节奖个人10—100元。

  3.见义勇为奖:为维护酒店员工和客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勇于揭发违法乱纪。视情节奖30—300元。

  4.优质服务奖: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安排,任劳任怨,能出色完成或超额完成本职工作,受到同事或客人表扬,事迹突出者,奖个人20—50元。

  5.乐于助人奖:超出工作职责范围,为客人同事主动提供帮助,事迹突出者,奖个人10—50元。

  6.全员促销奖:非营销人员为酒店营销工作做出贡献者,按《全员促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七.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处于罚款;

  1.上班迟到5—20分钟,视为迟到,未经允许提前下班5—20分钟,视为早退,每次迟到早退罚款5元;管理人员每次15元;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理;无故旷工一天按当月三个工作日的工资总和进行扣罚;并以此类推计算。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押金工资不予发放(所有未按正常辞职手续离职)。

  2.上班时间长时间在洗手间逗留,接打私人电话者,一经发现,罚款10元。

  3.仪容仪表未达标者,罚款5元。(包括不着工装,不戴工牌)。

  4.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岗、窜岗,发现一次,罚款5元。

  5.上班时窜岗,聚众聊天、打闹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10元。

  6.上班时站位姿势不合格、位置不正确,罚款5元。

  7.偷吃东西一次罚款20元,带走酒店客人未消费完的商品视为偷窃,罚款30元。

  8.遭客人投诉者,轻者罚款30,给酒店带来损失者,罚款50—100元。

  9.同事之间吵架,每人罚款10元。同事之间打架,每人罚款20元。

  10.上错菜品,商品者,该菜品、商品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罚款为该菜品、商品价格的50%,相关经手人共同承担该罚金。

  11.检查酒店各部门、8F员工宿舍卫生不合格者,每处罚款10元。

  12.私自挪用备用金,营业款罚100元。屡教不改者予以开除。

  13.客人跑单按跑单金额的100%赔偿,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当事人60%、经理领班40%)

  14.客人买单一律在收银处结帐,严禁个人交易行为,一经查处按买单金额的200%罚款。三次不改者,予以开除。

  15.收银员要按时上交签单和免单的单据,未按时交者罚款5元。(手续完善后的,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

  16.进出酒店不走员工通道者罚款5元。(特殊情况除外)

  17.不爱护酒店的设备设施者,罚款20元。

奖惩的制度5

  为了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引导和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集团公司制定了《晋城煤业集团员工奖惩条例》,并要求所有员工学习《员工奖惩条例》。在学习《员工奖惩办法》的过程中,不禁让我想起一句古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虽然一句人人皆知的古语,但这句话却很好地说明了一个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国家军队的战斗力来自于铁的纪律,企业的战斗力和生命力来源于全体员工崇高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意识及凝心聚力的企业文化。如果一个企业缺乏全面、规范的管理制度,工作中就非常容易产生混乱。很可能形成职权不明、责任不清,无章可循,拟或出现或按个人意愿行事的情况。那么,这个企业将不适合在当今社会上生存,将被社会淘汰。

  在认真学习《员工奖惩条例》以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谈谈所学心得:

  第一,明确了奖惩主体、方式和奖惩界定。

  学习《条例》以前对“奖惩”一词在认识上有误区,有时认为奖惩主要关系着生产一线,与处室人员关联不大。感觉只要不接触生产现场,就不会造成事故。不造成事故就不会“违规”,不违规生产操作规程就不会处罚。而《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员工奖惩的标准和程序。在“奖惩”涉及到的各个岗位,特别是明确了违章的界定,让我在思想上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

  明白了自己应该做什么,什么不能做。同为中能人,同样肩负建设和谐中能的重任,同样要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改变学习心态,将制度转化为提高自己的平台。

  有时片面的认为规章、制度、条例等等就是来约束员工工作行为的,却没有意识到是保障和建设企业的重要性,亦未从根本上认识到是个人成长进步的平台。每一名员工都希望在企业中发展,在发展中展示自己的能力的愿望。但在企业发展中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更要学会运用企业制度给予的资源和进步的平台来展示自己,提高自己。如果与企业“制度”格格不入,产生抵触情绪,那你就无法达到“追求无我,实现自我”或超越自己的的人生目标。

  其三,加强学习锤炼,持续提高自身综合素能。

  作为经过几年磨砺的一名经保人员,对公司的治安安全环境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白自己的综合素能需要持续提升,明白安全保卫之工作重任。我将加强自身业务和管理能力的学习,尽早掌握科学、先进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卫管理知识,练就擒拿格斗技能,合理运用现代电子监控系统,不断提高安全保卫工作效率,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尽心尽力。

  总之,通过对《员工奖惩条例》的学习,不仅让我树立了正确的工作观,提高了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对我自身的思想观和世界观都有了新的改造。今后,我将不断充实自己,努力进取,忠诚中能,勤奋敬业,忠于职守,为中能 “三百愿景” 的早日实现做出自己应有贡献!

奖惩的制度6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1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xx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5 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xx〕42 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滨尔哈石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形成“领导负责、部门协调、学院主抓、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特制订滨尔哈石油学院就业工作奖惩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指导与服务水平为重点,全面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着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高效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不断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各学院把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当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树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学校的生存、稳定和发展”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

  (二)认真贯彻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就业工作负总责。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就业工作纳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层级责任制,推动就业工作全员化进程,发挥二级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主体作用。

  (三)完善就业工作制度。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特点、专业特色、毕业生的主要就业行业与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就业工作计划、目标考核办法及保障措施等,完善就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立学校、学院、专业三级就业工作统计制、实行统计月报制,确保就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四)认真做好对外宣传与交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各种会议和广大校友等多种途径及手段,做好就业宣传工作,让社会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我校的学科、专业和学生,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努力开辟就业渠道,拓宽就业市场。主动为毕业生拓市场、挖信息、找岗位,搭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平台,广泛收集和及时发布毕业生招聘信息,增加学生就业机会,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平台。

  三、奖惩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将作为二级学院年终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

  系,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能完成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二)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学校调控教学资源、制定招生计划和申报新专业的重要依据。对就业率未能达到要求的专业将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

  (三)学校根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公布的就业率统计情况(时间截止到每年 8 月 30 日),对学院及个人实施以下奖惩:

  1. 毕业生就业率达 95%(含)以上,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 80%以上(含),且高质量就业率不低于 10%的二级学院,按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每生 30 元对辅导员奖励。

  2. 毕业生就业率在 90%(含)---95%(不含),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

  75%(含)以上,且高质量就业率不低于 10%的二级学院,按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每生 20 元对辅导员奖励。

  3. 毕业生就业率在 85%(含)---90%(不含),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

  70%(含),且高质量就业率不低于 10%的二级学院,按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每生 10 元对辅导员奖励。

  4. 毕业生就业率排在全校前三名的二级学院分别奖励 10000 元、8000 元、6000 元。奖金奖给院长(或副院长)以及对就业工作贡献大的本学院教职员工,具体分配比例由院长决定。

  5. 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省平均就业率基准线的,无其它责任事故出现的情况下,该学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及带该届毕业生的辅导员在当学期考核按照实际考核成绩降一等级评定。

  对于就业材料弄虚作假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错误率达到省厅问责标准,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将对该学院第一责任人进行行政记过处分, 对具体负责人进行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原奖金悉数退还学校。

  奖励给辅导员的奖金按照辅导员所带学生的年限发放,带四年全额发放奖金,带三年发总奖金的 3/4,带两年发总奖金的 1/2,带一年发总奖金的 1/4。如辅导员所带毕业生时间不足一年,按实际所带毕业生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比例发放。

  《办法》中的第三(7)中的四年指带当届毕业生的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年级;三年指带当届毕业生的大二、大三、大四年级;二年指带当届毕业生的大三、大四年级;一年指带当届毕业生大四年级。

  《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办。

  注:

  就业率认定办法同省教育厅认定办法(升学等同于就业),学校将委托第三方进行阶段性就业率核实工作。

  协议就业签约单位性质包含:党政机关、科研单位、高等教育单位、中初等教育单位、医疗卫生单位、事业单位聘用、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艰苦行业企业、部队、国家基层项目、地方基层项目。

  高质量就业包含考研、出国留学、征兵、国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可依照省教育厅认定高质量就业标准做调整)。

奖惩的制度7

  第一章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公司驾驶员、车辆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考核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驾驶员、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公司驾驶员、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章一般规定

  发生违反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属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且损失低于10000元(含)者定为一般交通事件,发生人身重伤、车辆丢失等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或损失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件定为重大交通事故。

  第五章责任划分

  一、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车辆负责人、驾驶员进行培训、驾驶证取证、车辆保养、定检、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保险索赔等工作。

  二、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驾驶人员资质、交通违章、车辆配置常用工器具、车辆应急物品、车辆卫生、日常培训等检查监督工作,是车辆安全管理监督部门。

  三、各分公司分别是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是考核实施细则在本部门的直接执行者。

  第六章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部门考核实施细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应对驾驶员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规的自觉性,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联系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定检,及时进行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等工作,及时进行车辆技术档案和有关台帐的建立、管理和监督。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时完成上述工作,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二、公司各个部门对本部门车辆负责人、驾驶员具有直接管理责任,如车辆发生刮擦、碰伤、翻车、严重损坏及严重交通事故,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因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出现交通事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发生交通事故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车辆驾驶人考核实施细则

  驾驶员应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驾驶员要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存在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严禁酒后开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500元,予以辞退;

  二、严禁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不高于90km/h,省道不高于60km/h,乡村道路不高于40km/h,山区道路不高于30km/h),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三、严禁开斗气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四、严禁疲劳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五、严禁将机动车交给非内部驾驶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六、未经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0元;

  七、遇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尽量不出车或少出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强行出车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例会者,一次返款200元;

  九、根据公司准驾制度,行车时车辆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如因忘记携带,被交管部门处理,主要责任由车辆驾驶人个人承担;发现手续不全,强行出车被交管部门处理,全部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十、驾驶人驾驶车辆超限超载2次者,到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写出检查及保证书;

  十一、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被盗,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司办公会确定考核结果,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不因事故后的处罚而免除。

  第五条奖励办法

  一、对遵守交通规则,一年内无任何交通事件,经公司办公会确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提前预见危险,并及时提醒驾驶员注意,避免事故发生,经上报批准,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检查与评价

  一、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负责检查本考核细则的执行情况。

  二、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奖惩的制度8

  为使我班学生有一个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本着责任到人的原则四年二班制定了一份班级个人平时表现奖惩制度,以保证班级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细则如下:

  奖:

  1、每天按时完成作业的加一颗星。

  2、作业书写整洁加一颗星,得到老师鼓励性评语的加一颗星。

  3、积极主动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同学学习的加一颗星。

  4、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动脑筋,大胆发言,声音响亮的加一颗星。

  5、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上课或值日的,课间不追逐打闹,不大声喧哗的加一颗星。

  6、尊敬老师,与同学友好相处,讲文明,懂礼貌的加一颗星。

  7、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做好值日生工作的加一颗星。

  8、班干部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认真负责的加一颗星。

  9、知错能改,表现较前周有较大改善者加一颗星。

  10、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加二颗星。

  11、文体比赛,个人代表班级参加,为班级争得荣誉状况和个人取得成绩加5颗星。

  12.被教师表扬者,拾金不昧者,做好人好事的,每次加2颗星。

  13.协调班级同学间矛盾者,积极向班主任汇报班级情况者,每次加2颗星。

  罚:

  1、迟到早退同学,每次扣一颗星。

  2、外出学校不请假的,每次扣1颗星。

  3、每旷课一节扣1颗星。

  4、上课不认真听讲,交头接耳,小声说话,接教师话茬、起哄,无理取闹,顶撞任课教师,发生师生冲突等行为的扣1颗星;睡觉、照镜子、吃东西、传纸条、嬉笑打闹、擅自换座位、离座且不服从管理的扣2颗星;

  5、自习课(午间休息、早自习)纪律,值日班长连续提醒个人两次不听者,扣1颗星,并在班级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酌情加倍扣星。

  6、不按时完成作业的,扣1颗星。

  7、损坏班级、学校公物、践踏草坪,扣1颗星。

  8. 班干部(班委成员、学生会成员、学习小组长)带头违反班级纪律,双倍扣星。

  9.教室卫生每天扫3次。卫生区每天打扫3次,未扫干净或者少一次的组上每个成员各扣1颗星。并罚扫一周。

  10.教室或卫生区值日生一次不到位者,班级通报批评,两次不到位者,扣1颗星。并罚扫地一周。

  11.教室或卫生区卫生在学生会检查时被扣分的,相关责任人扣1颗星。

  12.带零食进教室或在班级外的其它场所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的,扣1颗星;

  13. 不按时打扫卫生的,值日迟到。扣1颗星;

  14. 座位底下有垃圾,能查出责任人,则扣责任人1颗星,查不出则扣座位人1颗星。

  15.做两操要做到快、静、齐,散漫不及时排好队的,每次扣1颗星。

  16.教寝室纪律卫生凡是受到值周老师批评的,口头警告,并立即改正(如果扣分,有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找不到相关责任人,全部人接受处罚)。

  17、骂人、说脏话、粗话,或叫侮辱性绰号的,引起同学反感的,每次扣1颗星。

  18、不服从安排,无故不参加体育活动的,每次扣1颗星。

  19、上课铃响后还没有就座好的,下课时,未主动让老师先走而自己先出教室者,每次扣1颗星。

奖惩的制度9

  一、奖励

  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认真,各项医院感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完成下列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要求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50~500元,具体奖励方法见详细方案)。

  1、认真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操作,医院感染病例24小时之内报院感科,无漏报。

  2、认真执行手卫生规范,手卫生依从性≥95%,正确洗手率≥95%。

  3、配合院感科进行每年的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现患率

  4、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组织学习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研究本科室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等工作,有记录。每月对本科室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进行自查(内容:无菌技术操作、手卫生、院感病例漏报、医疗废物分类、环境卫生等),有记录。

  5、监控医师每周检查医院感染病例漏报情况;监测护士每周检查各种感染管理登记本,要求登记和监测项目齐全、合格、有效。

  6、医疗废物管理按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符合要求。

  二、罚则

  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出现下列问题,作为质控考核扣分依据,根据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扣款50~500元,具体奖励方法见详细方案。)

  1、医院感染病例每漏报1例扣个人奖金50元。

  2、按卫生部《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出现多重耐药菌不报告或不采取相应措施的;使用抗菌药物前不留标本送检。

  3、感染管理小组不能发挥监、控、管作用:每周不做院感质控自查、每月不进行院感内容知识学习、每季不开会讨论总结本科室院感管理问题的。(查记录)

  4、未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洗手方法不正确的。

  5、医疗废物分类不清、利器盒复用或对利器不采取防损伤措施以及因此造成保洁员利器损伤的。

  6、病区卫生差(监管不到位)。

  7、医生进行外科换药时不戴口罩、帽子、无菌手套。

  8、接受上级检查时出现问题,并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示情形给予处罚。

  院感科

  20xx年11月

奖惩的制度10

  一、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

  对教职工从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素质、工作表现和教学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评优和实施工资奖惩的依据。

  二、工作机制

  1、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

  2、细化考核项目及权重

  考核项目:业务考核、师德考核、工作活动考核、出勤考核、安全考核、教学成绩考核六大项。

  3、考核标准及程序

  以《西翟庄幼儿园教师考核细则》为主要依据,日常考核由分管领导根据每学期的常规工作和重点工作在每学期初自已制定考核标准,按月对教师进行评估打分,学期末汇总。

  学期末考核领导小组集中评价,按考核成绩分层排序。

  考核与评估相结合,日常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与园内评估相结合,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

  三、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幼儿园的考核评估,通过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奖励

  ⒈凡改进工作效果很好、成绩显着者可获得专项奖(如保健工作成绩突出、教改中有突出成绩、幼儿膳食品种多样、创编教材或制作教具成绩显着、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环境成绩突出等);

  2、凡在县以上发表的优秀论文(经验总结)或指导的节目可获得个人奖。

  3、能为西翟庄幼儿园争得荣誉,如在"六一"活动或其他比赛中做出成绩的重奖。

  惩罚:

  1、不服从工作需要,不服从组织分配,体罚、变相体罚或虐待幼儿,工作失职,出了责任事故或差错(如幼儿走失、骨折、食物中毒、消毒不严格等),根据具体情况,扣除当月奖金或部分工资;

  2、工作擅离职守,干私活或无故旷工一天以上扣除当月奖金;

  3、闹无原则纠纷、讲粗言烂语、造谣中伤、破坏团结等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

  4、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本园师德要求,因自己的言行影响集体荣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惩罚,直至解聘。

  四、各项考核细则

  (一)师德考核制度(10分)

  1、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1)受到园纪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2)因违法而受到治安拘留或处以罚款者。师德一票否决。

  2、廉洁从教、认真执行幼儿园办公制度

  (1)不准在园外乱办班收费,不准违规在外兼职代课、有偿家教。

  (2)不准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向家长索取和变相索取钱物。

  (3)不准乱窜办公室,教师带班期间不准开手机或会客、办私事、擅自离岗,全园教职工不准在教室接打电话。

  3、爱岗敬业、热爱学生

  (1)热情接待幼儿,耐心教导幼儿,未经允许不准将幼儿赶出教室,或不满足幼儿的合理要求,发现幼儿有错误要及时制止和教育。

  (2)不讽刺、挖苦幼儿。

  (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4、遵章守纪、坚守岗位,认真钻研业务

  (1)不准无故不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学习、会议、劳动和其它各项活动。

  (2)组织上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5、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谦虚诚实、言行一致、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1)与同事之间要团结,不准在教师中间散布别人坏话、散布谣言影响同事关系。

  (2)语言要规范健康,不向同事攻击吵架;不散布不利于幼儿园发展的言行或有损幼儿园声誉行为。

  (3)不准到领导办公室吵架。

  6、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精心塑造教师形象,为人师表

  (1)上班期间不准留长指甲,带班教师和保育员不准戴戒指、耳环,不准披头发,带班教师不准穿高跟鞋。

  (2)不准训斥指责家长或同家长吵架。

  (3)上班期间不准喝酒失态,行为举止要文明。

  (4)不参加封建迷信或非正常活动。

  (5)遵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和规范。

  (6)有家长或社会反映有悖师德者,一经查实视情节酌情处理。

  (二)业务考核制度〔30分〕

  1、由主管领导分别对前勤教师、保育员、后勤教师进行学期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9月至12月,3月至6月。

  2、考核细则由主管领导制定并实施。

  3、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全面考核成绩重要组成部分,做为评选园优依据之一。

  4、连续四个学期业务考核不到15分的教师待岗学习。

  (三)教师考勤制度(5分)

  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幼儿园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如有违纪现象,进行扣分、罚款处理。

  (四)各项活动考核制度

  各项活动考核制度(20分)

  为了调动和激发教师参与组织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组织活动的能力,由主管领导将每学期活动次数累计,根据教师组织参加活动的态度、积极性、活动效果综合评分。

  (五)安全工作考核制度(5分)

  (六)教学成绩考核(30分)

奖惩的制度11

  由学校考评小组根据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具体要求,并参照职改考评体系,采用定期考评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园的治安员进行考核,根据考评结果分别给予精神、物质奖励或处罚。

  一、奖励条例:

  1、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

  2、主动关心集体、争做好事、爱护儿童、乐意做份外事。

  3、积极投入教育改革,提供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能为办好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献计献策。

  4、遇到突发情况能挺身而出,为幼儿园着想、为孩子着想、并为之作出贡献。

  5、在工作中能注重幼儿安全,并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不出事故的进行奖励。

  二、处罚条例:

  1、语言粗鲁、有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2、不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擅离岗位、聊天、串班、干私活、借公济私的行为。

  3、不服从管理,影响同志间关系。

  4、违反财务制度,挪用公共财物,损害幼儿、家长利益,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5、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影响同志关系,有损于幼儿园形象。

  6、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等处理参照有关规定和“内体改方案”执行。

奖惩的制度12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激励和引导机关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公务员法》和我市有关效能监察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秉公执法,努力做好行政执法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六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关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文化事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是指对群众反映较大或有一定问题,但又不构成违纪的机关工作人员及时提醒、警戒和限期改正的制度。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诫勉: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集体决定出现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室内部闹不团结的;

  (三)工作作风不实,甚至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够严格,影响干部形象的;

  (六)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民主评议中,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达不到规定比例或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的(健康原因除外);

  (八)组织认为需要诫勉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由局纪检组、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民主集中制贯彻情况等,对照第八条之规定,提出诫勉对象建议名单,报局党委审定。

  第十条诫勉对象确定后,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找被诫勉干部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并由专人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被诫勉人员在诫勉谈话后的15天内,要在深刻反省、认真剖析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报办公室、纪检组和分管领导;诫勉期满,要写出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诫勉期间被诫勉人员没有改正存在问题或出现新问题的,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奖惩的制度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奖惩的制度14

  为将幼儿园安全工作做实做细,强化全园教职工安全意识,做好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明确职责,特制定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1、幼儿园安全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署幼儿园安全工作,各岗位、各相关处室根据自己承担的各项安全工作认真落实。

  2、幼儿园逐层签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岗位根据自己承担的安全责任,做好日常的检查、汇报、排除安全隐患工作。并做好记录,做为幼儿园考核的依据。

  3、幼儿园安全工作小组在日常的安全工作管理过程中,不定期检查各项安全工作,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作为学期安全考核的主要依据。

  4、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则,在自己分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承担安全管理工作,并做为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去做。幼儿园对各岗位的年度考核,以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首要考核依据。

  5、幼儿园在检查安全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第一次由主管园长谈话,给予批评,第二次在全体教职工会给予点名批评,全校通报,第三次调离工作岗位。

  6、幼儿园安全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岗位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模等各种荣誉的评选资格,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7、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年度考核、奖惩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开,计入量化考核成绩,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一、具体实施方法:

  考评:

  幼儿园成立安全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每月对教师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教师的安全工作予以奖励或惩罚。

  奖励:

  每月幼儿园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对教师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每月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教师奖励100元。

  惩罚:

  (一)受伤。幼儿因各种原因受伤,缝一针扣10元,缝两针扣20元,三针扣30元,缝四针扣40元,缝五针扣50元,后果严重者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骨折。幼儿因为各种原因造成骨折,每次扣50元,后果严重者另行处理。

  (三)脱牙。幼儿因安全事故出现脱牙一颗扣10元,二颗扣20元,三扣30元,后果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正常换牙而出现的脱牙不属安全事故,但要以医生诊断为准。

  (四)鼻塞、耳塞和吞咽。教师因失职造成幼儿鼻塞、耳塞或吞下异物情节较轻的每次扣5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每次扣20元。

  (五)体罚。凡因教师体罚幼儿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倍惩罚,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级评职实行一票否决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做书面检讨。

  注明:出现以上安全事故不享受教师安全奖励,聘请教师惩罚资金从工资中扣除,公办教师从绩效工资中扣除,谁当班谁承担责任若两位教师同时当班则共同负责。

  其它1、教师当班时间离岗、长时间接打电话、串班、吃东西、打堆闲聊、做私活等,查到一次,扣除5元。

  2、当班教师不按规定交接班,未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幼儿尿裤、尿床、大便等未清洗干净,查到一次扣5元。

  3、幼儿出现咬伤、抓伤一次扣2元。

  4、安全、法制、心理健康课程未纳入班级课程计划,以及未及时开展安全、法制、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一次扣除5元;如实填写各类安全工作记录,上交安全教育工作材料,每差一次记录或每缺一份材料,扣除2元;未按幼儿园要求及时发放各类安全告知书,未向家长尽到告知、警示、宣传、教育责任的,一次扣除5元。

奖惩的制度15

  (一)处罚种类分为:

  1、行政处罚:告诫、警告、辞退。

  2、经济处罚:各类行政处罚附带相应的经济处罚。

  ①告诫:罚款5~50元;

  ②警告:罚款100~200元;

  ③辞退:只发放按出勤日计算的基本工资;

  (二)奖励种类分为:

  1、行政奖励:通报表扬、嘉奖、晋级。

  2、经济奖励:各类行政奖励附带相应的经济奖励。

  ①通报表扬:奖金50~100元;

  ②嘉奖:奖金150~300元;

  ③晋级:原有岗位工资晋升一级(并不代表职位变动);

  二、实施细则

  (一)处罚细则:

  告诫过失

  1)由于工作失误或不慎,引起客人投诉的;

  2)工作推诿、懈怠,工作被动导致服务工作受影响;

  3)在服务中漫不经心;

  4)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的;

  5)工作时饮酒或睡觉;

  6)为个人目的下班后在酒店逗留,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

  7)未经许可,擅自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

  8)个人的仪容仪表没有达到酒店要求;

  9)不遵守员工宿舍规定;

  10)不遵守酒店着装规定;

  11)上下班不按时签到;

  12)无故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内的;

  13)工作时在工作地点以外地区游逛;

  14)违反酒店制度规定;

  15)擅自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或有其它干扰他人的行为;

  16)违反员工餐厅规定;

  17)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及其它不卫生习惯;

  18)不维护工作区域,员工宿舍,更衣室等地点的卫生;

  19)未经许可进入非公共区域(如:厨房、餐厅等);

  20)报告工作时不诚实;

  21)随意使用酒店客人设施;

  22)工作时干私活;

  23)管理干部所管辖的直接下属一个月内合计3次以上告诫过失的;

  24)管理干部发现员工过失不予纠正或隐瞒不报的;

  25)管理干部的直接下属有重大违纪现象的;

  警告过失

  1)由于违规操作或不慎造成财产轻度损失或客人投诉;

  2)未经许可随意使用酒店电脑,国际/国内直拨电话或其它设备造成公司损失的;

  3)未经酒店或客人许可进入宾客房间;

  4)未经许可,擅自或带外来人员在客房内过夜的或使用酒店设施设备。(需同时缴纳等额的房款);

  5)未经许可在酒店兜售物品;

  6)因粗心大意丢失酒店楼层房卡或工作间钥匙;

  7)未遵守酒店经营程序,导致酒店,客人或员工损失;

  8)浪费酒店财物,如纸张,易耗品等;

  9)制造或传播有损酒店、客人或员工的闲言碎语;

  10)未经管理人员许可更改工作班次;

  11)未通知有关人员而无故缺勤一天,未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12)违反或拒绝接受酒店领班以上领导的决定,指示,政策或工作程序;

  13)不参加酒店有关部门规定的活动;

  14)违反国家或酒店防火规定、安全政策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为其他员工签到;

  16)拿取酒店或客人的财务,尚不构成盗窃的;

  辞退过失

  1)同客人吵架或当客人的面争吵;

  2)对客人粗鲁或顶撞客人;

  3)向客人索要或暗示希望得到小费;

  4)为个人目的向客人兜售物品;

  5)欺骗或骚扰客人;

  6)未经许可复制酒店钥匙;

  7)未经酒店许可受雇其它公司或从事其它工作;

  8)在未通知酒店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无故缺勤连续两天或本月累计两日;

  9)故意不向酒店报告自己的传染性疾病;

  10)拾遗不交,据为已有,情节较严重,如现金等;

  11)同酒店客人进行个人交易,从而与饭店利益发生冲突;

  12)在酒店质量监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或知情不报、管理不善;

  13)偷窃行为;

  14)骚扰、欺辱,危害酒店客人或员工;

  15)斗殴或怂恿打架斗殴;

  16)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如赌博等;

  17)违反国家其它法令;

  18)由于失职,造成酒店较大损失或宾客投诉的。

  备注:

  1、在告诫处分有效期内,重犯类似错误将给予警告处分;

  2、在警告处分有效期内,再犯任何错误将同时给予留店察看处分,岗位工资下调一级;

  3、留店察看期间,有违纪现象的酒店将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4、处分的有效期:告诫1个月,警告3个月,留店察看6个月。

  (二)奖励细则:

  通报表扬

  1)由于优质服务而得到宾客表扬的;

  2)一惯工作表现好,得到领导认可的;

  3)拾金不昧;

  4)连续四个月没有违纪现象的;

  5)积极参加部门文化和业务培训,业务和文化考核达标并名列前三名的;

  6)服务技能优越,能够带领其他员工共同进步的;

  7)为维护社会公德和酒店秩序见义勇为的;

  嘉奖

  1)对酒店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证明行之有效的;

  2)因能及时发现苗头或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损害酒店的事件的;

  3)见义勇为且为酒店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

  4)4个月内连续3次以上受到通报表扬的;

  5)其他表现优异或贡献突出的;

  晋级

  1)发现事故苗头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为酒店挽回重大损失的;

  2) 1年内连续多次以上受到表扬及嘉奖的;

  3)服务技能优越、管理水平突出得到到宾客多次表扬或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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