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户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12 11:24:01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账户管理制度

  现如今,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账户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账户管理制度

企业账户管理制度1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

  第八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九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

  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

  10.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十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运营管理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主管负领导和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京东商城银行开/销户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当日下午4点之前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填写《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核定,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和《U盾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二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外债类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4.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5.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第二十一条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银行账户开立

  第二十二条银行账户开立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开立数量:

  1.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开立5个银行账户,其中1个基本账户,1个货款电汇账户,1个货款支票账户,1个收款电汇账户,1个收款支票账户;

  2.如因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数量的,应说明原因,并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批准;

  3.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二十四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各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各分、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可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以集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和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2.各分、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3.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4.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部门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6.申请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给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7.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七条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银行账户变更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银行账户撤销

  第三十条银行账户撤销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三十一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信息资料(账户撤销申请等)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银行存款簿记与备查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出纳主管应在每日早上9点下载前一工作日银行对账单留档,每日早上10点前计算各账户当日可付款(或开支票)最大金额。

  第三十四条出纳整理当日付款申请单,计算当日应付款金额总数。

  第三十五条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应在ERP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第三十六条每日下午5点付款结束后,负责账户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ERP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若出现错误,应报出纳主管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第三十七条每月初,核算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项需上报财务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八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各公司银行账户簿记情况进行核查。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三十九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账户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户账号管理,规范用户账号的使用,提高信息系统使用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系统账号是指应用层面及系统层面(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防火墙及其它网络设备)的用户账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账号管理包括:

  1、应用层面用户账号的申请、审批、分配、删除/禁用等的管理2、系统层面用户账号的申请、审批、分配、删除/禁用等的管理3、用户账号密码的管理。

  第四条系统拥有部门负责建立《岗位权限对照表》(附件一),制定工作岗位与系统权限的'对应关系和互斥原则,对具体岗位做出具体的权限管理规定。

  第五条信息管理中心根据系统拥有部门提交的《岗位权限对照表》增加系统岗位权限控制。

  第六条用户账号申请、审批及设置由不同人员负责。

  第七条各信息系统需设置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监督员和普通用户。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与系统管理监督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并不能是系统操作用户。

  1、超级管理员:负责按照领导审定的《信息系统权限申请表》(附件二)进入系统管理员的授权管理。

  2、系统管理员:负责按照领导审定的授权进行录入,并对系统运行状况以及系统用户数据录入进行管理。系统管理员应对录入的授权和系统运行状态建立台帐,定期向系统管理监督备案。

  3、系统管理监督员:负责对录入的数据和授权进行监督,并建立用户权限台帐,定期对系统管理员录入的授权和系统运行状态以及用户录入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4、普通用户:负责对系统进行业务层面的操作。

  第八条信息管理中心将定期抽取系统岗位和用户清单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授权、可疑使用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修正,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息化年度考核中。

  第二章普通账号管理

  第九条申请人使用统一规范的《信息系统权限申请表》(附件二)提出用户账号创建、修改、禁用、启用等申请。

  第十条账号申请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及系统拥有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权限对照表》审核申请人所申请的权限是否与其岗位一致,确保权限分配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符合职责分工的要求。

  第十一条在受理申请时,权限管理人员根据申请配置权限,在系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给用户分配独有的用户账号或禁用用户账号权限,以使用户对其行为负责。一旦分配好账号,用户不得使用他人账号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账号。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或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时,应主动申请所需系统的账号及权限。

  第十三条人员离职的情况下,该员工的账户应当被及时的禁用。离职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员工所属部门以书面方式通知系统管理部门,由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用户帐户及权限的回收操作。

  第十四条账号管理人员建立各种账号的文档记录,记录用户账号的相关信息,并在账号变动时同时更新此记录。

  第三章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管理

  第十五条特权账号指在系统中有专用权限的账号,如备份账号、权限管理账号、系统维护账号等。超级用户账号指系统中最高权限账号,如administrator(或admin)、root等管理员账号。

  第十六条只有经授权的用户才可使用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严禁共享账号。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每季度查看系统日志,监督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使用情况,并填写《系统日志审阅表》(附件三)。

  第十八条尽量避免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的临时使用,确需使用时必须履行正规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并保留相应的文档。

  第十九条临时使用超级用户账号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记录其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超级用户帐户必须由信息管理中心管理(如没有超级管理员,信息管理中心必须掌握系统管理员权限)。系统管理员和系统管理监督员可通过信息管理中心与系统拥有部门协商管理(如系统管理员由系统拥有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申请表》必须以邮件方式电子文档交予信息管理中心备案便于监督审核)。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各系统交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必须由信息管理中心和系统拥有部门共同督促系统开发方删除临时测试帐户。

  第四章用户账号及权限审阅

  第二十二条系统拥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对系统应用层面账号及权限进行审阅,并填写《信息系统权限清理清单》(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对系统层面账号及权限进行审阅,并填写《信息系统权限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员工离职后,账号管理人员及时禁用或删除离职人员所使用的账号。如果离职人员是系统管理员,则及时更改特权账号或超级用户口令。

  第五章用户账号口令管理

  第二十五条用户账号口令发放要严格保密,用户必须及时更改初始口令。

  第二十六条用户账号口令最小长度为6位(系统超级用户、管理员和监督员口令最小长度为8位),并具有一定复杂度。

  第二十七条用户账号口令必须严格保密,并定期进行更改,密码更新周期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八条严禁共享个人用户账号口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公司相关标准、规范相冲突时,应按照公司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由信息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的所有系统。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信息管理中心起草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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