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4 09:54:29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安全管理制度1

  1、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争得管电人员的同意。

  2、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电工对本责任区内的公共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总务处,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4、电工对师生发现报修的电器,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5、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三)操作平台栏杆外必须牢挂安全立网,多张立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应靠紧或重叠,立网底部全部封严。平台底部架设平网,网内不得有落物堆积,保证安全网受力均匀。

  (四)操作平台必须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应搭设牢固并符合安全规定。

  (五)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稳固,平台严禁超载或负荷集中。

  第十一条外用电梯

  (一)电梯架体与建筑物附着要符合规范要求。

  (二)电梯司机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载人电梯轿厢内、外必须安装紧急停止开关。所经过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有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四)人员出入口要有防护棚。

  第十二条电气

  (一)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架(敷)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

  (二)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标准化配电箱,用电设备与移动式配电箱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防雷电、防撞

  (一)桥梁主塔(墩)及施工现场内处于相邻建筑物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要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可靠防雷电装置。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二)构筑物主体或起重机塔身高于30 m时,应在其顶端装设防撞信号灯。

  第四章临边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工作面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高度低于1.2m,人或物有可能坠落的,均须作临边防护。

  第十五条高处临边作业,必须设置上下两道可靠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栏杆外的挂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十六条临边外侧下方是交通通道时,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安全立网作全封闭处理,并设置限宽、限高、限速安全标示和防撞设施,通道上部应架设安全棚。

  第十七条临边施工区域,要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夜间施工时,照明、警示灯光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章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作业现场尽量避免安排交叉作业,确因技术与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作业人员在上下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上下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层。

  第二十一条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及周围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要备有消防器材,严禁操作人员将焊条头随手乱扔。

  第二十二条进行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时,要按设计所确定的顺序进行,作业面及操作平台下方不得有人员走动、逗留。

  第二十三条在通航水道进行作业前,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六章架设、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架设、拆除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列入作业指导书,方案须经总工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作业前必须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交底签认记录。

  第二十六条架设、拆除作业要充分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加强个人防护和相互间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情况下施工,至少2人以上作业,并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和监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到劳逸结合,严禁疲劳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新工艺及特殊架设、拆除要经过科学计算及试验,可行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条拆除前,应先将各类线路、管道等辅助设施拆除或迁移。

  第三十条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严禁立体交叉或多层上下进行拆除,在拆除时,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龙门架、托架、钢支架等重物时,应有吊机配合进行,并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拆除时,吊物要稳吊轻放,杜绝斜吊歪拉,不得采用“整体推倒法”。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未拆除结构的稳定,根据结构的特点,必要部位要采取加固措施后再进行拆除,并且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3

  (一)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计划,在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状况务必及时向其所在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整改意见,切不可拖延。

  (三)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四)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

  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状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安全管理制度4

  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68号令的规定精神,公司结合本企业实际,确保公司不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而造成自燃、爆炸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单位——准备分厂、织布分厂、整理分厂、成检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不同浓度的粉尘(俗称棉尘),必须班班打扫清理干净粉尘,集中袋装放置公司北垃圾暂存处。日常检查和月度考核由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清扫粉尘要按照先上后下、先机台后地面、不留任何死角的清扫顺序,保证班班清洁、各个机台清洁、班与班做好清洁达标交接,只有粉尘清扫干净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动力分厂空调班负责织布地吸风粉尘清除工作,规定每周进行一次,清理出的粉尘袋装送公司垃圾暂存处。以保证地吸风里的粉尘不发生任何不安全的事故。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关于明火作业的规定,凡违规者有后保部、安全办考核违规单位,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公司内严禁吸烟,凡违规者依照《公司关于禁止吸烟的.规定》考核当事人,因吸烟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

  七、动力分厂对织布分厂和应输送空调的棉尘工序负责输送生产用空调,保证不因室内空气受限和粉尘浓度过高而发生事故。

  八、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公司发放的棉纤维工作服,不允许穿易产生静电的非公司发放的化纤服装并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管理制度5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掉车库门;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业主(使用人)离开后,须及时关掉车门、车窗,不要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车管员和保安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应及时通知车主,以防止车内物品失窃。停车场仅供给停车场地,并要求车管员和保安员加强巡视检查,如出现车辆丢失或车内物品被窃,应积极配合车主查找并供给其它帮忙,但不负赔偿职责。

  6、对业主(使用人)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应坚持对其车辆的门、窗及外表状况实行日常检查和每月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并做好必要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

  7、小区道路和停车场严禁学习驾驶、试车,不得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严禁随意鸣喇叭。

  8、对进入小区载有业主的出租车须换证通行,对载有外来人员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夜间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

  9、对从小区驶出并携带较贵重或很多物品的非业主车辆,执勤门岗有权进行检查或要求做出说明。

  10、大型货车、客车原则上不容许随意进入小区,如遇特殊情景需进入,因提前申请并征得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同意。

  11、小区应设立机动车辆行驶标识,包括:行驶方向、行驶路线、限速、限高、禁鸣、禁烟火等,业主(使用人)须遵章执行,出入大门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12、车辆管理员和保安巡视员应确保行驶通道和消防通道的畅通,要做到管理有序,无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对随意乱停或侵占已购(租)车库、车位业主利益的车辆,实行广大业主舆论监督、保安管制和社区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进行。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非业主车辆和出租车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执勤门岗必须在卡上注明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所访业主姓名、执勤门岗姓名,并应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丢失。

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公司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等。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局部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按安全管理程序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大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安委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作业部门应制定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作业方案,填写停气、降压、管线改造作业报告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附件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核,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第三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作业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由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

  第四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章停气与降压

  第六条作业部门对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第七条供气部门对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在作业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第八条停气与降压作业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做好准备: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第三章动火

  第九条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第十条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第十一条停气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带气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第十三条带气动火作业设置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气

  第十四条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第十六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⑵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安全管理制度7

  一、工作人员安全守则

  (一)最后离开工作区域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门窗、锁定防盗装置,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保证工作区域内保存的重要文件、资料、设备、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如检查并锁上机柜、锁定工作电脑,并将桌面重要资料和数据妥善保存等等。

  (三)未经馆长批准,禁止将钥匙、保安密码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露给其他人员。对于遗失钥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况要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四)工作人员对安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责任及时提出改善建议。

  (五)禁止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工作区域。

  (六)绝不允许与设备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设备。

  (七)出现盗窃、破门、火警、水浸、110报警等严重事件时,工作人员有义务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件。

  (八)禁止在书库、机房等禁烟场所吸烟。

  二、用电安全管理

  (一)工作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设备的`供电、操作规程。

  (二)工作人员应经常实习、掌握设备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三)应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四)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五)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六)严禁随意断电、更改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七)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须及时向馆长汇报情况。

  (八)工作人员对个人用电安全负责。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管理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对设备影响最小的供电方式。

  (九)工作人员需要离开当前用电工作环境时,应检查并保证工作环境的用电安全。

  (十)最后离开设备安放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应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十一)禁止在无人看管时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十二)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馆长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

  (十三)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十四)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十五)应注意节约用电。

  三、消防安全管理

  (一)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安全操方法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二)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通过馆长的批准。工作人员应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

  (三)应不定期进行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四)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馆长汇报情况。

  (五)应严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

  (六)最后离开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将会带来消防隐患的设备,采取措施保证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四、信息安全管理

  (一)资料、文档、数据等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

  (二)禁止任何人员将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他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

  (三)对于牵涉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必须妥善存放。外来人员的确需要翻阅文档、资料或者查询相关数据时,应由相关负责人代为查阅,并只能向其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

  (四)重要资料、文档、数据应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对于加密的数据应保证其可还原性,防止遗失重要数据。

  五、财产安全管理

  (一)日常物品、设备、消耗品等必须有清晰的数量、型号登记记录,对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

  (二)工作人员有义务安全和小心使用设备、仪器,在使用完毕后,应将物品归还并存放于原处,不应随意摆放。

  (三)对于使用过程中损坏、消耗、遗失的物品应汇报登记,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四)未经馆长同意,不允许向他人外借或提供设备和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8

  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程序

  检修组织

  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检修准备

  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检修安全规定

  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四不施工”:

  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做到“四不拆”:

  设备带压不拆;

  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

  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工具不合格不拆。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电气焊安全规定

  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

  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拆除工作

  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条正常下班后没有特殊原因(工作需要加班、开会、培训等)不允许逗留公司上网聊天、打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条下班前须切断个人办公区域所有电源,公用设备(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及饮水机等)如确认不再使用,须提前关闭电源;

  第三条会议室使用完毕,请自觉将座椅归位并请及时将照明、空调关闭;

  第四条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有责任通知保安进行安全检查锁门,并有义务检查所有门窗及电灯、设备是否安全关闭;行政将根据每天的.刷卡记录督促落实;

  第五条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办公区域所有空调由行政统一管理:夏季只有室外温度超过30摄氏度、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摄氏度时方可使用空调,且温度须设定在指

  定范围之内;

  第六条严格杜绝办公区域空调开启的同时门窗打开的现象,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此现象予以监督并及时制止;

  第七条公司将责成保安对用电使用及安全情况进行不定时的巡查,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将对当事人及其部门进行通报并处以每次100-500元的罚款(从

  当月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八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10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职责

  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和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11

  为确保商城的用电安全,使经营户的财产免受损失,特制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进驻商城经营户及进场装璜单位,因装璜需要在商城范围内需接临时电源,由所属部门人员带领到商城物业管理部登记,办理临时电源使用证。

  二、临时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禁止使用护套线、花线及单股铜芯线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由物业管理部审核后,方可使用,电缆载流量必须超过所用电负荷。

  三、临时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以确保人身安全。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维修时,由所在部门人员到物业管理部办理临时电源使用证,同时由所属部门负责人落实安全负责人,在用电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制度12

  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学院网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四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网络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六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网络用户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度;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

  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九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13

  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对学生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对溺水危害的认识,同时组织班主任教师对学生进行溺水后救生等方法的指导,使学生初步掌握相关的救生与自救方法。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排除可能存在的溺水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做到万无一失。为确保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思想,树立"安全无小事"的观念。

  学校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进行预防溺水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护自救技能教育,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建立学生防溺水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刘文(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校长)

  副组长:杨红霞(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副校长)

  成员:曹先琼(柏林德仁希望小学教导主任)

  韩态富(柏林德仁希望小学总务主任)

  吴俊(柏林德仁希望小学辅导员)

  黄科峰(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班主任)

  吴基梅(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班主任)

  曾亿翠(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班主任)

  方龙菊(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班主任)

  三、切实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题教育。

  各班要落实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教育、班级黑板报设立专栏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组织开展专题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运用集会广播、橱窗展览、发放告家长书等方式广泛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及幼儿家长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及家长对溺水危害的认识。

  四、明确规定与要求:

  1、学生要去游泳必须经过家长同意,并且要有会游泳、负责任的大人陪同,选择水浅、河底硬而平整的、熟悉的水域游泳。

  2、学生不得擅自下水游泳,不得私自结伴去游泳,不得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山塘、水库、深潭等水深的地方游泳,不到水流湍急的河流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如果看到同伴掉到水里,不要盲目下水救人,而是呼喊旁边的成人帮忙。

  五、对学生进行经常性教育:

  1、不要到池塘,河边、水池等有溺水危险的地方玩耍。

  2、到游泳池,游泳馆游泳必须经家长同意。

  3、遇溺水发生,要大声呼救。

  4、在游泳池内游泳要注意:

  (1)入水前按规定清洗身体是很重要的.。

  (2)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

  (3)睡眠不足,身体过于疲劳,或情绪激动,都不宜游泳。

  (4)选择辅助器材,如救生圈和潜水镜等。

  (5)不要冒险跳水。

  (6)遵守游泳池规则。

  (7)饭后45-60分钟内不要游泳。

  5、在天然水域游泳要注意:

  (1)要充分了解水域的水底情况。

  (2)在海中游泳时,必须了解潮汐情况。

  (3)总是与海岸线平行游。

  (4)注意同一海域的其他船只。

  (5)了解水温,最理想的是27摄氏度。

  六、做好对学生家长的防溺水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访"等途径,通过印发《告家长书》、《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及时提醒和教育学生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监护,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求家长特别注意"节假日"期间孩子的游泳安全。

  七、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要从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学生死亡事故上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八.防溺水具体预防措施,

  1、认真落实上课期间每一天的学生考勤制度,对迟到缺席的学生及时查明原因和去向。我们规定,任何班级不得随意停课和提前放学。

  2、在学校周边的鱼塘、水库,设立“水域危险”的警告标牌。而且要求,各条线路方向来往的教师时刻关注沿途水域情况。

  3、节假日提前告之家长,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校外力量的支持和配合,严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4、建立“学生安全小组”,学生与学生相互提醒和监督。

  5、严格信息通报制度,遇有私自下水游泳的情况和溺水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隐患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6、利用墙报、课堂,以及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反复多次的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营造珍爱生命氛围,增强预防溺水意识。

  7、围绕“杜绝溺水事故”这一主题,开展一次全校性教育动员大会。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要从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学生死亡事故上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4

  1总则

  目的

  为了加强酒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酒店经营管理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是本酒店对客房、前厅、餐厅与会议场所、娱乐场所等对客经营活动的总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管理职责

  保卫部负责饭店的治安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前厅部负责宾客登记、寄存物品、大厅接待的管理

  工程部门负责饭店用电安全、公共区域设备的维护,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养。

  各部门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对本部门范围内安全工作。

  各级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整改,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3要求

  宾客登记安全管理

  入住验证:凡是入住本酒店必须持有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入住验证由前台负责。楼层服务员只负责查验客人住宿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引领客人进房。

  来访登记:凡进入酒店房间访问入住本酒店的客人时须出示访客有效证件,并由前台负责登记。

  出入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宾客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二、住宿登记应做到“四实”:实名(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实数(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实情(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证件信息)、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

  三、住宿登记应做到“四核对”:核对证件真伪、核对宾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宾客年龄与证件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四、住宿登记必须做到“四即”:即来即验证、验即登记、登即上传、走即核销。

  前厅部安全管理

  加强车辆管理,部署警卫对停车场和大堂进行巡视,维护正常秩序。

  严格宾客住宿登记手续,核对有效证件并复印备查;发放房间钥匙时,应保证其住房卡或钥匙凭证准确无误。

  严禁非法将物品带进酒店,未经批准酒店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前台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服务台应24小时有人值守,保证有人接听客户反映的安全、卫生问题的电话,服务高峰时段应增派人手接听;

  二、应有管理及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三、应在服务台配备计算机、地图、各服务联系电话单等相应资料,便于及时为客人解答相关问题;

  四、服务台应妥善处理住宿客人来电报修、报换等要求,及时联系相关维修、服务人员上门服务;

  五、服务台或客房建立宾客意见建议登记本,详细记录客人提出关于安全、卫生等意见建议,定期通告各相关单位;

  六、应专设行李寄存处,配有饭店与宾客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钥匙应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存取手续,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

  七、客人存放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凭牌存取,存放品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开包检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八、寄存处应具备防火、防盗条件,发现行李破损、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九、客人行李在大堂暂存,要集中堆放,加盖网罩,设人看守。

  客房

  客房环境和设施应符合GB9663及国家消防防火和健康环保标准,其中:

  一、客房装修的油漆、材料等应符合标准,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达标,投入使用后不得有异味;装修后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客房空气质量检测每两年进行一次,与卫生许可证定期审核同时进行,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三、客房室内用品无破损、完好、有效;设施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四、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

  五、客房地面、墙面、天花板、平整、无破损、无卷边、无开裂、无脱落;

  六、如铺设地毯,应保持完好,无破损边缘及裂缝;并符合阻燃性要求;

  七、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宾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八、配置的电器用品完好、有效、安全、可靠,并有“3C”认证标志;

  九、服务指南、住宿须知等应有安全的内容;

  十、客房内饮水机应定期消毒,保持记录;茶具应每天消毒;

  十一、客房区域和客房内照明要可靠安全,灯具不允许发生漏电、起火等现象,应一开就亮,一关就灭。

  客房消防应符合GA654的要求,其中:

  一、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二、应在客房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请勿卧床吸烟”标识、《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识;

  三、客房内设烟雾报警或红外报警探头,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一次,并保持记录;具体执行的要求;

  四、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并通过标识或服务指南提示具体位置;

  五、高层宾馆的客房应配备发生火灾时逃生使用的防烟面具及使用说明;

  六、客房内应设置应急广播;

  七、客房区域灭火栓、灭火器合格、完好,具体执行的要求。

  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境外人员开放的宾馆应当配有中、英文紧急疏散广播录音,其他酒店应当配有中文紧急疏散广播录音或书面的广播词;

  二、每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合理,保持畅通,具体执行的要求。

  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

  二、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浴缸及淋浴间配有防滑设施(或有防滑功能),并有提醒客人小心滑倒的标志;

  三、浴缸上方安装扶手,且完好、牢固;

  四、卫生间应有完好、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如排风扇);浴缸和淋浴间均有单独照明且照明度良好;

  五、淋浴房玻璃应防爆碎或粘贴防爆膜,以防止玻璃碎裂伤人;

  六、毛巾、浴巾等应每天更换,消毒;配送的一次性牙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从具有卫生资质的单位采购;

  七、照明灯具应防水、防尘。

  客房服务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服务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服务人员熟悉并执行;

  二、登高时使用梯台,注意安全;站在窗台上擦外层玻璃要系好安全带,且牢固有效;清扫天花板墙角或灯管,应使用梯台或凳子;

  三、正确佩带保护手套使用清洁剂及清洁用品,并了解其化学属性,防止溅入眼睛或腐蚀皮肤;

  四、吸尘器、地毯机、高速磨光机等移动电气设备及其电源线绝缘良好,无破损;

  五、吸水泵应设有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六、公共区域地面打蜡或拖地时应放置警示牌;

  七、服务人员应每日检查电器完好状态,客人离开房间时检查室内是否遗留烟头、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日常清理客房,烟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中。

  客房安全检查

  一、跟房检查:凡客人外出或退房必须由服务员检查该客房是否有烟火隐患及其他异常情况,记录客人外出时间。

  二、巡楼检查:每隔一小时巡楼一次

  (1)检查是否有闲杂人员在楼层逗留,若有应劝其离开楼层,访客让其在大堂休息区等候;

  (2)是否有烟火隐患及消防器材是否正常;

  (3)发现房门打开的房间需叫房客关好房门;

  (4)房内是否有异常声响及其他情况。

  异常情况处置

  一、治安事件报告:当遇有团伙斗殴事件或突发性事件应立刻通知当值管理人员,并做好记录(事发地点、时间、人员等)。

  二、执行验证开门服务,对患病或形迹可疑的客人要及时汇报。

  三、检查客房时发现插座、开关,热、冷水管线,水暖管线等存在隐患及不安因素,要及时处理,立刻报告并做好登记,切防各类事故发生。

  交班制度:当班时认真填写好各项内容,以书面为准,必要的项目,还要口头交代清楚。

  公共区域安全管理

  一、公共区域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合理,保持畅通,具体执行的要求;

  三、人行自动门必须采用安全玻璃,破碎时不应有锋利的棱角与碎片;

  四、作为逃生方向上的门扇玻璃,应在任何位置上均易打破;透明门扇表面应有醒目标志,清晰地标识出玻璃的存在;

  五、自动门失去动力时,门扇能被手动打开;

  六、旋转门应至少配备一个手动复位型紧急停止按钮,按下按钮后运行中的门扇应停止。

  公共区域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普通吊线灯,灯具重量在1kg以下者,可直接用软导线安装;1kg以上的灯具则须采用吊链吊装;

  二、凡灯具重量超过3kg者,其与顶棚的连接须通过预埋的吊钩或螺栓;

  三、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应不小于灯具吊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

  四、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五、在易燃结构部位或暗装在木制吊顶内时,在灯具周围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六、卤钨灯具不能在木制或其它易燃材料上吸顶安装。

  其他设施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区域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二、公共区域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和有应急供电系统;

  三、电梯、大堂、走廊、停车场出入口等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四、通往后台区域有明显的提示标示,有安全可靠的钥匙管理制度;

  五、后台区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有关安全、卫生的须知;

  六到四星及以上的饭店应设置符合规范的安全避难场所;

  七、公共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消防安全标志、疏散路线标志及劝阻标志;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相关对客经营场所的安全标识按相关场所的基本管理要求执行;

  八、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沙袋等防汛物资,并定期对下水管道、消防井等进行清理,确保畅通;

  九、公共区域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米;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餐厅及会议场所安全管理

  餐厅及会议场所在营业期间,服务人员应对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在提醒其保管好的同时,注意发现可疑人员,防止客人财务被盗,可采取增设椅罩等防范措施。

  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注意是否有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中,以免引起火灾;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通畅,以备疏散。

  衣帽间应建立严格的存取手续。

  下班后应有专人巡视,做好安全检查。

  在使用各种炉火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通风良好,使用完毕后由专人关闭阀门并做好记录。

  4附则

  本制度由餐饮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15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

  2、作业高度在5m≤h

  3、作业高度在l5m≤h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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