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监事制度

时间:2023-11-03 16:00:1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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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制度

  在当下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工监事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用心、立即申请办理员工代表大会(下称厂职代会)意味着提议、建议(下称提议)和提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我厂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职工监事提议,就是指我厂职工监事在厂职代会举办前要求時间内向型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需由厂部申请办理的书面形式提案;职工监事提议就是指职工监事五人之上联名鞋向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需由厂部申请办理的书面形式提案。向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书面形式提案,理应注明规定处理的难题、原因和计划方案。

  第二条 我厂申请办理提议工作中,在场长领导干部下,由场长会议科学研究,厂公司办公室承担实际机构、具体指导、查验、催办。

  第三条 筹办提议、提议的厂部各部门和生产线(下称筹办企业),理应不断完善工作责任规章制度,严苛程序处理,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现行政策,融合我厂具体情况,用心科学研究申请办理,并承担按时回应。

  第二章 提议、提议的督办

  第四条 厂职工监事提议,由厂公司办公室依据厂职代会提案工作组搜集整理的'提议、提议內容和相关企业的职责权限,明确筹办企业交筹办企业申请办理;对重特大、疑难问题、繁杂的提议,由厂公司办公室明确提出督办建议,请示场长会议决策后,交筹办企业申请办理。

  提议必须2个之上企业申请办理的,理应明确主办方和会办企业或是分办企业。

  第五条 筹办企业接到提议、提议后,对不属于本企业岗位工作职责的提议、提议,理应自接到之日起七个工作中日内,书面形式向厂公司办公室表明状况,经愿意后退还。筹办企业不可停留或是自主转办。

  厂公司办公室对筹办企业退还的提议,理应自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再行督办。

  第三章 提议、提议的申请办理

  第六条 筹办企业申请办理提议、提议,理应重视申请办理品质,具备目的性,讲求实效性。

  筹办企业对应当处理并且可以立即处理的难题,理应尽早处理;对应当处理但一时无法贯彻落实处理对策的难题,理应先向意味着属实表明状况,确立申请办理期限;对的确不可以处理的难题,理应充分证明缘故。

  第七条 筹办企业理应自提议、提议督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结束,并给予书面形式回应;对难题繁杂在三个月内受理有艰难的,理应书面形式报检厂公司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议內容:改进办公环境、进行员工学习培训、提升员工工资待遇、提升劳动防护、丰富多彩员工课余生活。

  1、叙述:工厂乱扔垃圾的状况、每日造成垃圾数据、如今的解决方法;

  2、不良影响:乱扔垃圾对企业品牌形象的毁坏、对办公环境工作中纪律的防碍、对原料的消耗、对企业员工的素养的危害这些。

  3、对策:提升主题教育、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分工包干制、搜集废弃物方法、推行查验体制、贯彻落实惩罚方式这些。

职工监事制度2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依法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议事和决策的能力;

  (三) 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本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获得应当参加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罢免;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应当参加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培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组织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

  第十八条 公司的工会组织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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