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管理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3 10:55:04 制度 我要投稿

品牌管理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品牌管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品牌管理管理制度

品牌管理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规范品牌引进程序,加大引进力度,提高引进质量,特对品牌进场程序规范如下:

  一、品牌登记

  1、所有进场品牌均须填写《品牌信息报告单》,此表由综合业务部填写,对品牌的风格、价位、铺货商场、销售情况、商品档次、厂方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厂商要求等逐项填写清楚,并认真考察供应商实力,验证有关证件(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质检报告、委托书或代理证),留存相关销售报表资料、画册。

  2、综合业务部根据商场整体情况,对品牌进行总体把握,将填写好的'《品牌信息报告单》及相关资料转交相关楼层经理,由其与供应商进一步洽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形成《品牌引进报告》,报至综合业务部。

  3、品牌评审小组进行最终审核,确定符合要求可以引进的品牌。

  二、进场审批

  1、品牌评审小组准予引进的品牌,由楼层业务人员负责填写《品牌进场审批表》,办理品牌进场所须缴纳费用(即入场费、质量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将审批表附上缴费复印件转交业务部。

  2、综合业务部接到《品牌进场审批表》后,要对合作条件认真审核,尤其是检查费用缴纳情况,综合业务部长必须见到缴费凭证后方可签批。

  3、公司总经理进行最终审批。

  三、签订合同

  1、《品牌进场审批表》通过后,由楼层业务人员负责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一式三份,《补充条款》一式两份。

  2、综合业务部负责审批合同文书,并与《品牌进场审批表》认真核对,尤其是入场费、质量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区域面积、扣率、促销费、合同期限、员工工资、销售提成等要项。

  3、综合业务部将审核后的合同交总经理签批,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4、综合业务部负责将有关合同转财务部、楼层经理各一份,由楼层经理转厂商。

  四、厂商进场

  1、《品牌进场审批表》签署后,由楼层业务人员给厂商出具区域平面图,并通知厂商将品牌装修立体效果图、平面图、电路图交楼层业务人员,由其办理《品牌装修方案审批表》,并到相关部门审核签字,最后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厂商到财务部交纳10元钱,持收据复印件到综合业务部购买本《供应商手册》,由保安部送交相关材料到消防部门审核、备案后,厂商方可进场装修。

  2、由厂商填写《非自营商品进店登记表》,经商检口岸验货审核签字后交录入室进行编码,并打印价签。

  3、厂商上货。

品牌管理管理制度2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成品的缴库、保管、发运、销货退回及滞存品处理等事务流程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有关成品仓储管理作业包括库位规划、收发货作业及仓储管理等事务,依本准则的规定办理。

  库位规划

  第三条库位规划与配置

  (一)仓库应依成品出入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使库位空间有效利用。

  (二)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

  1、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2、依销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与订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

  3、收发频繁的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四条成品堆放

  配货中心应会同商品部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

  第五条库位标示

  (一)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办理,并于适当位置作明显标示:

  1、层次类别,依A、B、C顺序由下而上逐层编订,没有时填"0"。

  2、库位流水编号。

  3、通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4、仓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二)计划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置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及单位包装量。

  (三)库管依库位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六条库位管理

  (一)仓库管理人员应掌握各库位,各产品规格的进出动态,并依先进先出原则指定收货及发货单位。

  (二)计划产品每种规格原则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流交替使用,以达先进先出的要求。

  收货管理

  第七条成品缴库方式

  (一)入库部门开立"入库单",使用方法及流程前面已经讲述过。

  第八条收货注意事项

  物料管理科应就缴库内容与成品缴库单的内容确实核对,如发现入库产品款号、品名、规格、产品数量、包装或唛头等不符时,应即时通知入库部门更正。

  发货管理

  第九条发货注意事项

  (一)配货中心接到"订货单"时,经办人员应依产品规格及订货通知单编号顺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即时反映业务部门确认。

  (二)因客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收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的,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经销商的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其"订货单"应经业务部主管核签方可办理发运。

  2、收货人非订购客户应有订购客户出具的收货指定通知始可办理发运。

  (三)配货中心接获"订(货)单"才能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发运。

  (四)订制品(计划品)在客户需要日期前入库或"订货单"注明"不得提前发运"的,配货中心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业务人员转知客户同意,且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始得提前交运,若系紧急出货时,应由业务部主管通知配货中心主管先予发运,再补办出货通知手续。

  (五)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成品不得发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发运同时办理入库手续。

  (六)订制品发运前,配货中心如接到业务部门的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暂缓发运,等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再办理发运。紧急时由业务部门主管先以电话通知配货中心主管,但事后仍应立即补办手续。

  (七)"成品发运单"填立后,须于"订货通知单"上填注日期、"成品发运单"编号及数量等以了解发运情况,若已发运毕结案则依流水号顺序整理归档。

  第十条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一)配货中心应指定人员负责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

  (二)配货中心应于每日下午4点以前备妥第二天应发运的"成品发运单",并通知公司总务科调派车辆。

  (三)如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客户交货地址者,成品发运前,配货中心应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业务部门转告客户准备收货。

  第十一条客户自运

  (一)客户要求自运时,配货中心应先联络业务部门确认。

  退货品管理

  第十二条运输的联络

  配货中心接到业务部门送达的"成品退货单"应先审查有无注明依据及处理说明,若没有应将"成品退货单"退回业务部让补充,若有则依"成品退货单"上的客户名称及承运地址联络承运商运回。

  第十三条退货品的验收

  (一)退货品运回公司后,配货中心应会同有关人员确认退回的.成品异常原因是否正确,若确属事实,应将实退数量填注于"成品退货单"上,并经点收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签章后,依据前面介绍的退货单使用流程办理退货。

  (二)配货中心收到尚无"成品退货单"的退货品时,应立即联络业务部门主管确认无误后暂予保管,等收到"成品退货单"后再依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退货的更正

  (一)若退回成品与"退货单"记载的退货品不符时,配货中心应暂予保管(不入库),同时于"成品退货单"填注实收情况后,报交业务部门。

  (二)业务部门查验退货品确属无误时,应依实退情况更正"退货单"送配货中心办理销案。

  第十五条盘点

  (一)库存成品应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盘点时由会计部门将盘点项目依规格类别填具"成品盘点表"会同配货中心盘点,并按实际盘点数量填入数量栏内。

  (二)实施电脑化后,"成品盘点表"由电脑制表。

  (三)会计部门将"成品盘点表"的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核对若有差异,即填具"盘点异常报告单",并计算其盘点盈亏数及金额,送配货中心查明原因,再送销售部主管研判,拟具改善措施呈总经理核决。

  (四)盘盈亏数量经核决后,由配货中心开立"调整单",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一联配货中心自存、

  第十六条消防设备

  仓库内一律严禁烟火,配货中心应于仓库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并依工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规定设置消防设备,由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日至少检查一次,如有故障或失效,应立即申请修护补充,并配合厂区消防训练,以提高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库房管理应注意事项

  (一)仓库内应经常维持清洁,并随时注意通风情况。

  (二)易燃品、易爆品或违禁品不得携入仓库,配货中心应随时注意。

  (三)仓库内不得吸烟,若因工程需要烧焊时,应先报备,并有人专责允许后才可。

  (四)配货中心对所经管的成品库存及仓运设备应负责安全使用之责,如果破损应立即反映主管并立即委托修护。

  (五)未经配货中心主管核准有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搬运完毕后,亦不得在仓库逗留。

  (六)配货中心人员于下班离开前,应巡视仓库及电源、水源是否开闭,以确保仓库的安全。

  第十八条库房抽查考核制度

  (一)为了了解仓库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进展,公司将不定期的对仓库的生产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抽查内容包括仓库的货品陈列、人员考勤、场地卫生等;

  (三)抽查人员的安排由公司指定或派遣;

  (四)抽查时间将不提前通知,每月抽查次数为2—3次。

  附则

  第十九条实施与修订

  本管理准则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品牌管理管理制度3

  1、品牌维护,是指企业针对外部环境的变化给品牌带来的影响所进行的维护品牌形象、保持品牌市场地位的一系列活动的统称。品牌维护是品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2、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维护集团品牌形象。要求全体员工都必须具备强烈的品牌意识,并有意识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塑造品牌形象,为品牌的建设添砖加瓦,并且为维护品牌而约束自己的言行,为品牌承担责任。

  3、树立全员品牌意识,即每个员工都是品牌建设者和维护者;每个员工的业务活动和社交都是品牌工作的一部分;每个员工都必须了解恒大,热爱恒大,做恒大品牌的宣传员。

  4、树立全时品牌意识,即每个员工时时刻刻都代表恒大品牌;每个员工不管身在何处何时,都是恒大品牌的一名形象代言人,都必须表现企业的风采、风貌,准确体现恒大的品牌精神。

  5、树立全责品牌意识,即以责任为品牌的核心内涵和价值,将责任体现在产品上、工作上、言行规范上,体现在处理各自公共关系以及媒体关系上。

  6、房地产是高度资源整合的行业,产品是一个整合的过程和系列链条,因此,通过整合资源达到产品质量最优化,是维护品牌的核心,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务必整合各类资源,共同维护恒大品牌。

  7、产品质量是整合的核心:是企业经济和行业责任的基本要求,是企业诚信活动和结晶的载体,是在市场和社会立足的根本;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要加强对所有合作单位在设计、主体施工、景观园林、装修、配套、物业服务等整个链条的诚信合作。在与建筑设计公司、工程建筑商、专业装修公司、园林公司、营销代理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各媒体合作单位等合作者及利益相关者合作中,严守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

  8、对各种合作资源整合后的监管,是维护产品和品牌形象的重点。各个合作环节管理部门和员工要强化监管的职责,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细致化的工作体系,做到没有任何漏洞和忽略;合作商代表恒大工作直接或间接面对消费者和公众,是恒大员工的延伸,他们的言行会相当程度的影响公众对恒大品牌的认识和评价;让合作商了解和尊重恒大品牌,树立恒大品牌思想意识,努力让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成为恒大品牌建设者和宣传员。

  9、服务是保障,必须对全社会承诺和负责。没有服务,没有好的.诚信的细心的服务,品牌其实等于零;公司全员都必须重塑服务意识,强化各系统各环节的服务言行和服务管理,并进一步形成具体监管措施,引导和管理所有合作商在恒大产品、活动各链条上的服务理念和质量。

  10、保护品牌是关键。诚信、服务、责任,是对品牌最好的保护,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每个部门每个员工都必须从保护品牌的根源做起,狠抓诚信,服务、责任三大环节,防微杜渐,保持高度的品牌敏感,发现任何品牌危机苗头,必须严格按照品牌管理办法和流程加以汇报、处理;在保护品牌方面,没有个人利益,没有个人理由,没有任何条件,没有任何轻重之分:保护,就是全面的保护,就是细致入微的保护,就是滴水不漏的保护,包括在品牌危机和品牌伤害事件发生后,全员一心,不折不扣的为保护品牌而行动。

品牌管理管理制度4

  一、营业员工作职责营业员是专卖店的窗口,是塑造雅戈尔服务形象的代表。

  1、严格执行专卖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店内的日常工作。

  2、熟悉产品知识,掌握销售技巧,热情报务、礼貌待人;注意销售动态,及时反馈顾客需求,努力扩大销售。

  3、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销货单的管理规定,正确、规范开具商品销货单。

  4、对于退货及折扣销售的业务,严格按照店主的规定执行,不私自打折、不套取折扣。

  二、营业员的仪容仪表

  1、头发:梳理整齐大方,不留奇异发型。

  2、化妆:宜淡雅。

  3、指甲: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

  4、着装:工作时须穿制服,保持服饰整洁,不将袖子卷起或内衣领外露。

  5、工作鞋:上班时穿黑色素面鞋,夏季不穿露趾鞋。

  三、营业员的行为规范

  1、站营业员应时刻保持站立姿势,精神饱满,面带微笑,抬头挺胸,仪态自然大方,对距离专柜5米以内的每一位顾客都应点头示意,在征询顾客购买意图后,站在专柜样衣的左侧或右侧一手臂距离为顾客介绍产品。

  在店内没有顾客时,应保证有一位营业员站立在店门口,时刻保持迎接顾客。

  2、说营业员应当先于顾客开口讲话,掌握主动权。

  讲解时态度真诚,语调清晰温和,目光热情自然。

  注意力集中在顾客身上,认真解答顾客咨询。

  3、做每天早班营业员要求提前半小时到达工作岗位,将产品展示柜台擦拭干净,保证无灰土、无污迹,光亮整洁如新。

  营业前、营业空闲时做好地面、门窗、服务设施卫生及商品整理等工作。

  4、笑微笑是一种不出声的语言,营业员诚挚的微笑会拉近与顾客的距离。

  工作态度耐心细致,不厌其烦,把每一位顾客当作自己的'亲友去对待。

  熟练每项促销技巧,在顾客大量围在柜台前的时候,要应付自如,能够做到“送一答二照顾三”即:送走第一批顾客的同时,回答第二批顾客提出的问题,同时照顾第三批到专柜前来咨询的顾客。

  四、销售过程中的日常用语“您好,欢迎光临雅戈尔专卖店!”“谢谢您的光临,再见!”“对不起,这个型号的产品(或某款商品)比较畅销,现在缺货,麻烦您预约登记一下,我们尽快联系货源,到货后立即通知您。

  ”

  五、营业员的纪律规定

  1、营业场所“五不要”

  1)不要在营业场所放置私人物品;2)不要着工作服从正门进出;3.)不要挪用包装物自用或随意送人;

  4)不要在工作时间内,在本店内购买私人商品;

  5)不要抢购、预留限购的促销商品或处理商品。

  2、营业服务“十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和擅离岗位;2)不准在营业场所内吃零食和酒后上岗;3.)不准聚众扎堆聊天、打闹、嬉笑或与亲友长谈;

  4)不准冷淡、怠慢顾客;

  5)与准与顾客争吵、谩骂和侵犯人身权利;

  6)不准在店内看书报、干私活、上网、玩游戏、非工作原因接打手机或固定电话;

  7)不准擅自私用商品,私分商品或代售私人物品;

  8)不准自已经手购买本柜商品;

  9)不准徇私作弊,损公肥私,收取好处;

  10)不准挪用营业款和套用票卷。

品牌管理管理制度5

  为适应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需要,完善品牌制约机制,特对品牌清退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退场审批

  1、厂商申请退场品牌

  ⑴、厂商因品牌销售业绩不佳或品牌结构调整以及其它不能避免的特殊原因而申请撤场,必须由厂商提前两个月写出退场书面申请,加盖公章或由本人签字认可,由楼层负责填写《楼层意见表》(调整或清退),写明退场原因,经楼层经理签字,报业务评审小组。

  ⑵、业务评审小组根据相关依据进行评审打分。

  ⑶、楼层业务人员填写《品牌退场审批表》报财务部、综合业务部、工程部保安部审核,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⑷、总经理签批意见。

  ⑸、柜组或厂商据审核通过的《品牌退场审批表》填写红《非自营商品进店登记表》办理该品牌的全部商品退场。

  ⑹、由楼层经理、综合业务部部长对红《非自营进店登记表》认真审核并签字认可。

  ⑺、厂商持签字后的《非自营进店登记表》与退场商品到商检口岸办理退场手续。

  2、公司决定清退的品牌

  (1)、楼层根据和厂商的双向合作条件,品牌在合同期限内总体销售排名,或品牌在同类区域、同类商品销售排名情况,提出品牌清退方案,写出书面分析报至综合业务部,综合业务部组织召开业务评审小组会议,集体决定清退品牌。

  (2)、楼层根据业务评审小组决定,通知厂商限期退场。

  (3)、厂商和楼层业务人员根据公司要求办理退场的相关手续,程序同上。

  二、注意事项

  1、厂商如连续两个月不能达到和公司约定的销售目标或连续两个月在同类区域、同类商品销售中排名靠后,公司有权及时终止合同履行并通知厂商撤场。

  2、厂商未经公司批准,中途擅自撤货退场,公司有权自撤货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依以前单日最高营业额为准至合同终止期计算公司应得销售分成。

  3、财务部负责审核厂商和公司双方往来款项,凡双方约定费用尚未清偿的,应清偿后再结算,不足清偿的`公司有权留置厂商商品并变卖追索。

  4、退货运费由厂商承担,属厂商提供的柜台、模特、道具等器具需退场时经楼层经理签字认可方可带出。

  5、对于厂商退场后发生的商品售后问题,公司将依据合同留置售后服务保证金,该保证金由财务部负责人在《品牌退场审批表》中注明,并在货款结算时扣留。(售后保证金在退场后半年退还;合同变更过的品牌,售后保证金则在退场后十个月退还。)

  6、《品牌退场审批表》批准后,厂商应及时完成全部商品、区域内所有厂方道具退场,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品牌管理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设备全国性银行,应具有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置区域性银行,应具有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

  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

  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

  6、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方面完备的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行为的银行;

  2、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分支行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

  1、设立名称中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银行设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筹建之前应向中国人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为银行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品牌管理管理制度7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严格执行本公司xx的规定,维护本公司品牌严肃性,建立完整统一的企业形象,提高公司的市场信誉和整体竞争力,规范本公司的品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品牌的范围

  1.公司字号、CIS系统、商标、产品名称、名人等公司专有名称;

  2.标识、标准字、标准色等标准形象;

  3.产品包装、电视广告、展览会、展台等展示形象和门店装饰、墙体车体广告、灯箱等户外形象等应用于公司运作中各个环节的形象标识部分。

  第三条品牌使用的申请程序

  1.使用本公司品牌须提前填写xx申请表,写明使用理由和使用单位或个人;

  2.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递交本部门xx审阅;

  3.xx主管审批后,转呈xx部签批备案;

  4.xx部签批后,即可使用。但必须接受xx部的监督使用。

  第四条品牌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

  一、使用范围

  1.本公司享有品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本公司授权使用的xx分公司享有品牌使用权;

  3.本公司指定使用的xx分公司、xx处、xx店和xx商享有品牌使用权。

  4.在xx所辖区域内不准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使用本公司品牌。

  二、使用标准

  1.严格按照总公司xx手册的要求使用。

  2.品牌的标准形象必须按照规定尺寸和颜色进行制作。

  3.各分公司在适当时候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总部申请制作xx手册。

  第五条品牌管理策略

  一、制定科学实施方案

  从制定公司商标战略和策略入手,搞好公司形象策划,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

  二、提高产品质量

  本公司生产销售部门须始终抓住质量这个根本,稳定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三、信息管理

  1.扩大销售区域,建立信息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并相应地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2.注意积累各种资料,分类保存。

  四、做好广告宣传

  突出商标的广告宣传,把有限的宣传费用用足、用好。

  五、健全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包括商标管理在内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章立制。

  第六条法律责任

  1.品牌的授权使用必须签订品牌许可合同书,最高使用期限一年,并缴纳一定的品牌使用费。协议期满,应及时重新续签,否则,视作侵权。

  2.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品牌使用申请程序执行,否则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严禁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私自使用和制作本公司品牌;一旦发现,将给予及时取缔,造成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4.严禁任何人和任何单位诋毁、损坏本公司品牌,一旦发现,本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5.严禁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模仿或剽窃本公司品牌,一旦发现,本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经xx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羌枪芾恚握毡竟娑ㄖ葱小/P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一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xx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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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安全,并使出入公司的人员,物品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人员及物品出入公司大门悉遵守本办法,由前台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人员出入管理:

  (一)本公司员工出入公司大门,应穿着规定服装,佩挂识别证于胸前,以资识别,并严禁赤足或穿拖鞋。

  (二)员工出入公司大门,如携有物品,应自动出示,接受检查。

  (三)员工上下班时,应排队打卡,并不得代他人打卡,如经发现依人事管理规则处分。

  (四)进出公司在大门及在公司范围以内,无论上下班时间一律佩带识别证,未按规定佩挂者,依人事管理规则处分。

  (五)工作时间内出公司者:

  1、公司员工临时因公外出时,应填写'出门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交给前台人员,前台人员登记出公司时间。公毕返回公司时,前台人员在出门单上签注入公司时间,并于第二日上午10时前交送人事部登记核对核对考勤记录,如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联络其所属部门的主管处理。

  2、因故请假出公司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公司。

  3、下班时间除公事外,禁止逗留或进入公司内。

  第四条 公司外来人员出入管理:

  (一)凡公司外人员来访时,应先填写'来宾登记表',由前台人员电话联络后,以在会客室接见为原则。接见人需在'来宾登记单'上签字证明。

  (二)事毕出公司时,来访人员需交回有接洽人签字的'来宾登记表',前台人员登记出公司时间,并收回'来宾登记表'。

  (三)凡进入公司公办人员不得携带任何危险品、照相机或描绘工具。

  (四)公司物品出公司,要有各部门领导签字的携物外出放行证',前台检查完毕登记,并让携带者签字。

  (五)本公司员工遗失'识别证',应立即向人事单位申请补发,如有重领或原证找到而不立即交回致使他人蒙混出入公司者,一经察觉无论使用人或借用人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或法律办理惩处。

  (六)本规定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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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服装品牌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求迅速处理客户投诉案件,维护公司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包括客户投诉表单编号原则,客户投诉的调查处理、追踪改善、成品退货、处理期限、核决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

  (三)适用时机

  凡本公司产品遇客户反应质量异常的申诉(以下简称'客户投诉')时,依本施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如未造成损失时业务部或有关单位前往处理时,应填报'异常处理单'反应有关单位改善)。

  (四)处理程序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如附表1。

  (五)客户投诉分类

  客户投诉处理作业依客户投诉异常原因的不同区分为:

  1.非质量异常客户投诉发生原因(指人为因素造成)。

  2.质量异常客户投诉发生原因。

  (六)处理部门

  附表1

  项

  目客户投诉调查及处理程序成品退回处理客户投诉改善及追踪

  1.客户投诉反应2.调 查3.责任归属判定4.处理期限管理1.检 验2.入库1.书面改善提出2.改善项目拟定3.改善项目确认4.改善项目执行5.改善项目督促

  主办部门客户服务科客户服务科总经理

  客户服务科总经理

  客户服务科配货中心仓储单位总经理

  客户服务科销售部

  总经理

  客户服务科有关部门总经理

  客户服务科

  (七)处理职责

  各部门客户投诉案件的处理职责:

  1.业务部门

  (1)详查客户投诉产品的订单编号、款号、数量、交运日期。

  (2)了解客户投诉要求及客户投诉理由的确认。

  (3)协助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4)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2.市场客户服务科

  (1)客户投诉案件的调查、提报与责任人员的拟定。

  (2)发生原因及处理、改善对策的检查、执行、督促、防之提报。

  (3)客户投诉质量的检验确认。

  3.总经理

  (1)客户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理及逾期反应。

  (2)客户投诉内容的审核、调查、提报。

  (3)客户投诉之后的联系。

  (4)处理方式的.拟定及责任归属的判定。

  (5)客户投诉改善案的提出、洽谈、执行成果的督促及效果确认。

  (6)协助有关部门与客户接洽客户投诉的调查及妥善处理。

  (7)客户投诉处理中客户投诉反应的意见提报有关部门追踪改善。

  4.供货部门

  (1)针对客户投诉内容详细调查,并拟定处理对策及执行检查。

  (2)提报货品供应商。

  (八)客户投诉处理表编号原则

  1.客户投诉处理的编号原则

  年度(××)月份(××)流水编号(××)

  2.编号周期以年度月份为原则

  (九)客户反应调查及处理

  1.市场客户服务科人员于接到客户反应产品异常时,应即查明该异常(编号、款号、交运日期、数量、不良数量)、客户要求,并即填具'客户抱怨处理表'连同异常样品签注意见后送总经理办理。

  2.客户投诉案件若需现场调查者,市场客户服务科在填立'客户抱怨处理单'时为应客户需求要确保处理时效:市场督导人员应立即反应,总经理委派专人会同商品部门人员共同前往处理,若质量管理部人员无法及时前往时由总经理指派有关人员前往处理,并于处理后向总经理报告。

  3.为及时了解客户反应异常内容及处理情况,市场客户服务科或有关人员于调查处理后三天内提出报告呈总经理批示。

  4.总经理室接到市场客户服务科的客户抱怨处理表'后即编列客户投诉编号并登记于'客户抱怨案件登记追踪表'后送商品部追查分析原因及判定责任归属部门后,送生产单位分析异常原因并拟定处理对策,并送总经理室批示意见,另依异常状况送商品部提示意见,再送回总经理室查核后送回市场客户服务科拟定处理意见,再送总经理室综合意见后,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处理。

  5.市场客户服务科收到总经理室送回的客户抱怨处理表'时,应立即向客户说明、交涉,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表中,呈主管核阅后送回总经理室。

  6.总经理室接到市场客户服务科填具交涉结果的客户抱怨处理表'后,应于一日内就销售部与商品部的意见加以分析作成综合意见,依据核决限分送总经理核决。

  7.判定发生单位,若属我方质量问题应另拟定处理方式,改善方法是否需列入追踪(人为疏忽免列案追踪)作明确的判定,并依'客户投诉损失金额核算基准'及'客户投诉罚扣判定基准'拟定责任部门损失金额,个人惩处种类呈主管批示后,依罚扣标准办理,若涉及行政处分则依'客户投诉行政处理原则'办理。

  8. '客户抱怨处理表'会决后的结论,若客户未能接受时业务部门应再填一份新的客户抱怨处理表'附原抱怨表一并呈报处理。

  9.各部门对客户投诉处理决议有异议时得以'签呈'专案呈报处理。

  10.客户投诉内容若涉及其他公司,原物料供应商等的责任时由总经理室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11.客户投诉不成立时,业务员于接获'客户抱怨处理表'时,以规定收款期收回应收帐款,如客户有异议时,再以'签呈'呈报上级处理。

  (十) 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及奖金罚扣

  1.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

  总经理室每月10日前应审视上月份结案的客户投诉案件,凡经批示为行政处分者,经整理后送人事单位提报'人事公布单'并公布。

  2.客户投诉绩效奖金罚扣

  商品部、业务部门及服务部的责任归属单位或个人由总经理室依客户投诉案件发生的项目原因决定责任归属单位,并开立'奖罚通知单'呈总经理核准后复印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会计单位查核,一份送罚扣部门罚扣奖金。

  (十一) 成品退货帐务处理

  1.业务部门于接到已结案的客户抱怨处理表'第三联后依核决的处理方式处理

  (1)拆让、赔款:业务人员应依'客户抱怨处理表'开立'销货折让证明单'一式二联,呈部门经理、总经理核签及送客户签章后一份存业务部,一份送会计作帐。

  (2)退货、重处理:即开立'退货

  单'注明退货原因,处理方式及退回依据后呈总经理核示后,除第一联自存督促外其余三联送成品仓储据以办理入库手续。

  总经理室于客户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逾期案件应开立'催办单'催促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已结案的案件,应查核各部门处理时效,对于处理时效逾期案件,得开立'洽办单'送有关部门追查逾期原因。

  (十二) 实施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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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全国性集团品牌推广管理

  为了整合集团品牌及联盟单位的各地区相关资源,加强其在全国范围的传播力度,努力塑造全国性房地产企业领先品牌优势和良好的公众形象,提升品牌价值以支持各区域市场的开拓工作和营销工作,特成立集团品牌推广工作小组。

  集团品牌推广工作小组统管全国范围内的集团品牌的推广工作。

  集团品牌推广工作小组由各地区公司的品牌主管负责领导、地区营销中心、集团管理中心、集团领导等相关人员联合组成,共同制定品牌推广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全国性企业品牌建设,协调各区域公司的企业品牌及项目品牌推广工作。

  集团品牌推广工作小组工作职能是:建立品牌推广管理体制,制定品牌统一表现形式,规范品牌推广标识系统;制定品牌推广实施方案、各地区品牌及项目的定位、实施指导书,下达实施工作指令;召集品牌推广协调会议、收集各地区品牌、项目的推广信息、成果、评估、建议等情况及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工作;监控、督导各地区公司的品牌推广工作;负责对接、指导、审核外聘品牌策划传播的公关公司或广告公司的品牌推广业务工作。

  集团品牌推广工作小组对集团总部负责,统筹、组织工作由集团营销管理中心负责;由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委托集团营销管理中心下指令和召集各地区公司、涉及相关部门和项目公司,确定每项工作的要求和完成时间;各地区公司指派主管品牌负责人参加、落实所属工作。

  集团品牌推广业务规范指引由集团营销管理中心负责,包括:

  1、标准品牌表现形式及推广诉求;

  2、统一对外标准口径;

  3、品牌的使用规范(包括促销联展、房地产行业展销会、媒体广告等所有宣传资料、展版、印刷品);

  4、品牌的`体现原则。

  第二节地区性品牌推广管理

  每年初地区公司营销中心根据集团品牌推广工作小组制定的年度品牌推广工作计划原则及年度楼盘开发、销售计划、市场因素及品牌费用指标等,制定各地区年度品牌建设计划,包括:全年推广主题、^总体思路、阶段划分、阶段主题、媒介组合、费用预算计划等。

  地区性品牌建设方案的编制及计划的实施由地区公司营销全面负责,地区公司营销老总监督。

  年度品牌建设方案必须经地区公司营销老总、总经理及集团领导审批。

  根据年度品牌建设方案制定月度品牌建设实施计划:媒体投放、品牌宣传活动的开展。月度品牌建设实施计划必须经地区公司营销中心、审核部、财务部会签,报地区公司营销老总、财务老总审批,并报集团营销中心备案。

  地区公司营销中心应定期(月度/季度/年度)评估品牌宣传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要求、实际发生费用及时调整各阶段的(月度/季度/年度)品牌计划,每季度调整计划报集团营销中心备案。

  第三节集团新闻宣传管理

  为了避免新闻宣传工作的失误,对集团新闻宣传口径及接受采访的工作作出统一的规定。

  接受采访应经审核

  1、对已经正式公开的信息,接受采访时须按统一的口径对外宣传。对于尚未公开的信息,其采访提纲和回答重点须上报领导审核;

  2、项目公司就未经公开的信息接受采访,须将采访提纲和回答重点上报各地区营销中心,经审核通过后才能接受采访;

  3、各地区公司各部门就未经公开的信息接受采访,须将采访提纲和回答重点上报上报分管领导,经审核通过后才能接受采访;

  4、集团各部门就我司未经公开的信息接受采访,须将采访提纲和回答重点上报分管领导,经审核通过后才能接受采访;

  5、各地区/项目/集团老总接受采访,则应将采访提纲和回答重点报上级老总审批;

  6、涉及及集团重大企业策略或发展方向,则须经集团总裁审批。

  不得随意泄露公司情况

  有关公司的敏感性资料,如股东身份、土地成本、具体业务计划、策划方案、客户资料、定价策略、审批文件等,未经集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接受采访的态度要求

  1、员工在接受采访时,内容应仅限对公司或公司项目的介绍,避免以公司名义进行个人的宣传;

  2、一般情况下,接受采访的人员尽量不要在媒体上以自己的名义注名,宜以公司某方面负责人的名义代替;

  3、在接受采访时,被采访人不得采用恶意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的方式来宣传自己的优势。

  被采访者接受完采访后,应及时将采访情况向上级领导通报,如有特殊信息或问题,被采访者须及时将情况向集团营销中心反映。

  接受媒体采访投诉问题的处理

  1、如各项目收到媒体拟采访我司关于客户投诉问题的采访要求时,须了解其身份、意图、联系方式等具体情况;

  2、项目公司尽快了解有关投诉问题,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地区公司营销中心,几方共同商定如何处理,统一口径。

  各地区公司、各地区二级公司、集团各部门须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如遇问题及时反映,认真执行以上工作要求。若个别人员故意向外散布不确信息,或因工作失误而对集团及项目推广造成负面影响的,集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指引涉及的统一协商工作由集团营销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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