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19 13:19:49 制度 我要投稿

发票管理制度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发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票管理制度15篇

发票管理制度1

  为规范员工操作,对发票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发票开据情况,特制定以下发票管理制度,望前台员工严格执行。

  一、发票备用

  1、前台发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即前台发票每日标准额度为10000元。

  2、该金额已足够平日散客开据发票,团队退房应由前台通知财务提前准备发票,由财务处直接给团队开据发票。

  二、发票开据登记

  1、客人在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主动提及开据发票,接待员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实际消费金额给客人开据发票。

  2、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已开票,客人签字)字样,并邀请客人签字。若客人未开据发票,则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未开票)字样,则不用客人签字。

  3、结账单上会显示本次消费金额,及应退款金额等消费信息,应再次邀请客人签字确认。

  4、若客人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会有客人的两个签字,若客人不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只会有客人的一个签字。

  5、前台接待应将开了发票和不开发票的结账单分开存放,以便财务核对。

  6、在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登记房号、客户姓名、消费金额、开票金额及经手人。

  三、发票金额核对

  每日收银箱内剩余的发票金额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应必须等于10000元。

  四、发票补充

  1、财务部每日早上应派专人到前台对发票进行核对和补充。

  2、清点收银箱剩余发票的金额,然后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是否为10000元。

  3、把已开据发票的`结账单拿出来再次核对金额。

  4、将已开据发票的总金额补给前台。

  5、将已补充发票的结账单和未开票的结账单带回财务部。

  五、任何人若将酒店发票据为已有,处以xx年元罚款,并开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2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发票由专人负责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二、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开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五、必须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七、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八、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发票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酒店的财务管理,作好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及管理工作,凡领用发票的酒店,都必须加强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

  1、酒店内指定专人(财务出纳)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

  2、财务出纳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核销发票、对发票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情况。发票购买、核销及管理中的相关事宜,由财务出纳与财务部负责税务事宜的人员(财务)进行沟通与协调。

  3、购买发票是要对发票进行检查,对有缺联、少份、缺号、未印防伪标记等问题的发票,及时地整本退还税务部门。

  4、票购买后应在封面及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方可领用。

  5、为便于发票的购买,酒店的“发票专用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交由发票保管员财务出纳予以保管。

  二、发票的领用与退回

  1、酒店前台需用发票时,从财务出纳处领取,出纳员须在发票管理台帐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2、前台领用发票后应单独设臵发票交接本,详细登记每班发票领取、使用、交接等具体情况。

  3、发票用完后,前台收银人员将发票存根退回至出纳员处,出纳员注明退回日期、退回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退回人签字。

  三、发票的开具

  1、开具发票前须认真阅读发票封面的“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事项要求开具,

  2、填开发票时,应按规定顺号、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不准拆本跳页和单联填写。不准涂改、撕毁,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并保持原发票完整内容,要求作废联次齐全,不得随意丢失。

  3、填开发票时,要详细填明交款单位、消费项目、开票人姓名,消费金额一定要具实开列,并在相应的帐单或消费单上注明“发票已开”,严禁开无头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要规范,必须有大小写金额,二者缺一不可。金额未填到最高位时用¥符号,不能用空格或其他符号代替。

  4、发票填开后,发票联交给客人,财务联撕下与客人帐单订在一起转财务部。整本发票开具完后,将发票存根联退回出纳员,并办理退回登记手续。

  5、酒店的发票只限在本酒店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和为他人虚开、代理开发票。

  四、发票的'保管

  1、出纳员设〈发票管理台帐〉,对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和库存情况进行登记,如因管理不当发生遗失、导致罚款的,由出纳员负责。

  2、发票管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已整本填开的发票须及时收回保管;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部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4、每月5日前,出纳员向财务部会计申报上月发票的购买、领用、用完退回、核销及库存情况,并申报上月的实际开票金额。

  5、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此规定。严禁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此规定的,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处分和罚款。

发票管理制度4

  为严格控制公司财务制度,杜绝财务漏洞;现对前台发票及单据传递及保存如下规定:

  1.前台各种重控单据必须连号使用,存根联单独连号保存随时备查。

  2.每份账单审核后须保证原始资料完整,收据存根齐全。

  3.前台账务资料按日归类,每月汇总,由日审标示后存档封存。

  4.前台账务资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处理时由日审专人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进行。

  5.前台人员必须保证客人账务资料的保密性,不得随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账务单据,如信用卡预授权单的保存须按照其业务单位运作特性制订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权单及签购单保存期为入账日起一年。)

  7.每日收入报表由夜审完成并由次日上报店会,由日审于次日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调整工作。

  8.调整后的.收入报表由日审保管至少两年,以便进行收入及营业分析及预算。

  9.前台单据及收入报表由专人管理,严禁随意透露。

  10.客人持本店收据要求补开发票或查询账目时,前台账务人员有义务帮助客人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当账务发生期超过半年时,以电脑资料为准并上报前台主管。

  11.公司为客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在客人付清时按照客人要求为客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要真实、准确,可以少于实际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

  12.正确开具发票后,将发票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除前台外的各个收款点须将账单客人留存联收回并订在发票记账联后。(以上内容为手工开据的发票适用—目前很多发票为机打发票,无发票记帐联的应将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

  13.当工作中出现问题不能依靠本制度解决时,以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为准则,并及时上报前台主管或其他财务部有关领导解决。

  以上规定前台账务人员须严格执行,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本店声誉或使公司受到利益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负责公司的经济损失;上报店级领导处理;公司保留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发票管理制度5

  一、公司设有保险柜、防盗门、并设有专人看管,坚决做到发票不丢失。

  二、公司指派专人购买发票,保管发票。

  三、公司坚决做到发票不乱开,乱画。

  四、开发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开,套开发票。

  五、公司如有发票丢失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报案

  六、公司会计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发票进行检查,以免发生意外。

  七、公司会计、出纳应及时学习发票管理法规。

  八、公司会计、出纳应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发票管理制度6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z

  (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十一)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制度7

  一、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二、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四、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五、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六、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8

  无票报销情况说明只需要写明需要报销的事件(包括金额、事情原委、时间等)以及发票确实的原因,肯定上级批复即可。具体的范围如下:

  兹有员工XXX,身份证号————————,于X年X月X日到XX公司工作,现任公司xxxx部门担任xx工作,于XX日期用现金交了**金额房租,由于房东**原因(个人无法开发票等)无法开具发票,导致财务不接受报销,还请老板批准本人报销。

  特此证明。

  扩展资料

  报销费用的添置要求

  1、费用经办人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将原始单据剪齐边角,正面朝上(与报销单据同向)粘贴在报销单的'反面左边。

  3、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如实填写报销单的各项内容,如:报销时间、报销人、费用摘要、单据张数等。

  4、采购类经营费用,须凭有效的《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表)和发票到仓库办理物品验收入库手续,并将进仓单、直拔单附在报销单据的后面。

  5、非采购类的行政、办公或其他费用,直接填制报销单据。

  6、外出培训费凭《培训协议》办理报销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销

发票管理制度9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三)外购或自制的各类收款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第二条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称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并建立登记台帐,分类登记发票种类及起至号码和领用人等;

  (二)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按规定发放发票;

  (四)妥善保管发票;

  (五)检查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发票使用情况;

  (六)协调、监督与发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统一保管、开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所有收费业务,,均应向交款人开具发票或收据,所收款项应全额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集中统一核算。

  第五条发票的.书写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发票上必须列明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填发日期、销售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及价税分开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具体的填写要求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发票在填写过程中如有错误,应即行作废。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备,已撕下的发票联应及时用胶水粘回原处,每联须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封面上注明作废发票的号码。

  第七条发票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发票。若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发票管理方面的审查验证。

发票管理制度10

  1.目的: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发票领用、填制和保管的要求和方法。

  3、发票领用

  3.1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到税务机关领购后交相关部门使用。

  3.2设“发票使用登记本”,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3.3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退、开具等日常工作。

  3.4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

  4.发票的填制

  4.1填写发票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没有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3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4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4.5填写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5.发票的保管

  5.1出办税员负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5.2发票的存放和保管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声明作废。

  5.3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保存5年,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项目结束后移交公司存档。

  5.4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人员检查时,需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时应开具借用单,需调出空档发票查验时,应当开付收据。

发票管理制度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购买

  专用发票由公司财务部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核准的`数量和版本统一购买。

  二、发放

  1、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与存放,发放前必须加该“发票专用章”及开户行账号等相关章,不得漏页。

  2、业务人员领取、开具发票须由部门主管审核同意签字。

  3、航空、铁路票务业务不开具发票,特殊情况须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报财务部开具统一证明。

  4、前台每日按照手续领取发票,发票由专人保管,晚下班前做好结算工作。

发票管理制度12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一般要有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编、联系人、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开具合格率要达到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发票管理制度13

  发票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稽核的依据,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1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核业务部门提供的开票明细,认真核对所开据商品的规格、品种、数量要与结算系统中的销售合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审核购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必须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情况下,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第3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一定要核对销货收款情况,没收到货款情况下一搬不给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条

  销售成本没有取得进项发票,销售货款没收到情况下,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有相关领导批准。

  第5条

  开据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签收取走,并让其及时邮寄给客户,以免因超过抵扣期限,造成客户不能抵扣发票作废。

  第6条

  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真审核,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发票号等相关信息,确定发票符合规定,可以抵扣,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让其尽快更换。

发票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XX年6月12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15

  1、开票原则:按照实际批销实洋开票

  2、具体操作:

  当需要开具发票时,业务员必须提供相应的开票依据,指本单位批销单。以及对方的开票准确信息,已经开具过的也要核对,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

  开票单据核对无误情况下可以开具,如需要按码洋开票的情况下必须备案,收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码洋开票情况,需要先申请,经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备案方可开具,回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超出码洋部分扣税点13%给予返款。

  3、不允许开票情况:

  1、信息不准

  2、错开、重开

  3、虚开

  4、将款项打至其它账户。

  5、非公司客户,指不是我公司登记客户,一律不能开具,所以请将对方名称按正确的信息核对好登记。即使登记名字简写错写,也不能开具。请业务员在登记时认真对待。也就是说批销单客户名称要与发票时客户名称统一。

  4、相关人责任:

  提交开票人(业务员)对开票有提供准确信息,及开票后核对的义务。已经开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数据错误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处理办法:按相应的票据额度给予5%-13%处罚或全额处罚财务,对于票据有保管,开具的义务,有审查开票信息的权力。有权否定不合理的开票要求。对于开票中出现的错误,也将受到5%——13%或全额的`处罚。

  另外开票时间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须将票寄到对方手中,确认无误。为减少税务风险和增加负担我公司实行当月开票当月抵扣。过期不退。

  开票后,必须将款项全额打入我公司基本户内。

  5、此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开票制度及对加强公司往来款项的管理,减少公司的费用开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请各位遵守,互相传达。

  6、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务部

  20xx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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