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11-12 17:42:10 制度 我要投稿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在现在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第一,品质绝对生存”的理念,促进公司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规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和经济损失,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本单位或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依据事故的大小和责任轻重予以追究。

  第三条对于因管理责任被取消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

  第四条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受到批评甚至通报的,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对于因验收、维修不当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投诉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记过处分。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2

  第一条为进一步稳定提高分公司产品质量,规范分公司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防范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和《自贡分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分公司实际,制定本问责制。

  第二条本问责制问责的适用范围,是指分公司对各处室部门、生产中心、盐矿发生的质量责任其相关责任人、管理者实施的问责管理。

  第三条凡发生一起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公司利益损失严重

  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分公司主要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制,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不适用本问责制。

  第四条本问责制遵循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问责制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部门依法监管、中心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监督的工作新格局,逐步形成质量管理自我约束、依法加强、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以10-100元罚款。

  (一)部门无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的,处罚部门(中心)负责人20元/次,未参加人10元/次;

  (二)发现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不上报、不采取措施的,处罚直接责任人20元,管理人员5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不按分公司规定要求开展质量培训学习或质量培训学习无记录的,处罚直接责任人10元,质量管理10元,单位负责人20元/次;

  (四)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不听劝阻未发生事故的,处罚责任人50元;

  (五)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出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处罚管理人员2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第七条违反分公司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2%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100-800元进行处罚;

  (二)在销区因产品质量导致销区市场销售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退出市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1000元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500元进行处罚;

  (三)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单位处罚的10%进行处罚,或调离原岗位。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500元进行处罚;

  (四)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按1%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400元进行处罚。

  第八条产品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领导、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食用盐产品添加剂、卤水处理剂采购部门必须按照采购程序到具备生产资质厂家进行药品采购,违规操作,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对采购人员处罚200-800元;

  (二)药品入库,库管人员应做好入库产品外观质量检查并通知专业部门进行抽样检验,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三)药品检验部门接检验通知不进行药品检验的,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四)药品发放应按领料单品种、数量进行发放,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五)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药品配制,并做好药品使用记录,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九条卤水处理质量指标应符合分公司质量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原卤,由主管部门每旬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公司质量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二)精卤,由主管部门每班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分公司质量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第十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主要参数应符合生产操作规定参数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罐内料液质量,由主管部门每班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分公司规定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第十一条成品盐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要求,并合格出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成品盐质量由专职检验部门按规定每班进行抽样检验,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二)成品盐质量经专职检验部门抽样检验,质量指

  标未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三)成品碘盐经专职检验部门抽样检验,碘含量指标未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10—15元/项/次,单位负责人20元/项/次;

  (四)每批成品盐质量由专职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按时报送规定岗位和部门,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五)所有出仓产品必须是经专职检验部门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检验分析或不合格产品禁止发运出仓,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5—20元/批。

  第十二条产品筑装质量应符合分公司产品规定质量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产品包装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对包装热合、缝口、称斤质量进行抽查,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6元/次;

  (二)主管部门每旬按规定对产品筑装质量进行抽查,未达到产品规定标准,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1—3元/项/次;

  (三)筑装质检员按规定要求每班进行质量检查,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5—20元/次;

  (四)产品堆码应按操作规定在指定仓位分类堆放、标识准确、遮盖完好,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

  理人员1—4元/堆。

  第十四条本问责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分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之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问责制解释权由安全质量管理处负责。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xx/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xx《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xx《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xx《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建一局集团。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分类

  一、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有关领导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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