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盈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1 17:23:40 制度 我要投稿

民盈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盈集团融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民盈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借款、股东企业借款(需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方式)等。

  第四条融资应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总体上以满足各公司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公司的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公司及时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公司各项投资需要,又不能让过多债务资金在公司账面闲置。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优惠利率。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合理配置长短期负债的比例,不仅要降低长期负债资金成本过高,而且又要避免短期债务多而面临短期还贷压力过大。

  6、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和审批;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融资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全面监督;

  4、保证利息正确计提和支付;

  5、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实施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2、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3、审核各子公司重要融资活动,并提出专业意见;

  4、公司对外、对内担保的审查论证;

  5、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公司内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八条各子公司经营层负责子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内融资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融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总裁负责公司融资项目在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和子公司融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核。

  第三章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融资管理实行审核制、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权益性筹资:

  1、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中心审核,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分级审批后方可执行。参股子公司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按参股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2、参股子公司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按参股子公司有关规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3、各子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减少注册资本;

  4、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债务性筹资

  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均应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并经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裁审核后,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向股东企业借款均应报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融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1、分析确定公司在短期和长期内所需要的资金数量;

  2、编制各种融资确定融资规模和财务成本控制目标;

  3、按公司制度上报审批确定融资方式及融资机构;

  4、签订各种借款;

  5、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6、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7、到期还款。

  第十七条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1、融资计划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2、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十八条公司编制融资计划中应详细说明融资的理由,融资的数量,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某种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年编制和汇总公司融资计划,经内部审核程序报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予董事长常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权限的授权书》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所对应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各公司在融资合作银行的选取上必须经内部审核程序报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予董事长常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权限的授权书》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所对应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融资力争银行的最优利率。同时应合理安排短、长期贷款比例,争取贷款成本最低。

  第二十二条各子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了贷款额度后,不得擅自向当地银行提款,在当地银行的每一笔借款,仍需按审批程序提前进行申报,即经公司财务总经理、总裁批准后方可操作。提款后,需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到期还款:各级公司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提前还款:公司如有资金计划提前还款,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审批统一计划使用信贷资金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延迟还款:原则上集团所有企业不得延迟还款,特殊请况必须上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集团内部企业资金拆借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全资子公司向集团借款申请必须经过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向集团公司上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经理、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据公司内部借款报批,对批准借款根据不同金额,从受理借款申请日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批、借款手续,并将款项转入全资子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利率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各子公司向集团申请了借款后,应按计划提款,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到期还款:各级公司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十一条提前还款:公司如有资金计划提前还款,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审批,统一计划使用信贷资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延迟还款:原则上不得延迟还款,特殊请况必须上报集团财务总经理、总裁批准

  第七章融资结果评价

  第三十五条由集团内审部门负责融资结果的评价。

  1、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2、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3、评价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和融资前计划收益的,融资前实际收益比较),并估计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草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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