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流程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1 12:30:0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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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流程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作业流程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业流程管理制度

作业流程管理制度1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设备内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3.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3.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3.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3.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设备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

  交出设备单位:

  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审批人:年月日

  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

  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年月日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年月日

作业流程管理制度2

  1 目的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管理处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交付房屋钥匙的管理。

  3 职责

  3.1 物业助理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3.2 管理处前台服务人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具体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4 程序要点

  4.1 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4.1.1 物业接管后,业主未交房时,由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4.1.2 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钥匙;

  4.1.3 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房屋交付给业主时,还有需要整改的`部分,为方便整改的钥匙,业主委托管理处前台保管;业主确有实际生活、工作困难,确需临时性的托管钥匙又不致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4.2 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4.2.1 物业托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开发商的托管要求托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4.2.2 托管过来的钥匙由管理处前台服务人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分户装进业主档案袋内。

  4.2.3 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业主《交房管理流程》。

  4.3 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4.3.1 在房屋交付给业主时有整改部分,前台服务人员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上填写日期、户位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然后将钥匙贴上标识,有序地放在钥匙柜中。待整改后,由业主签字确认后领回。

  4.3.2 对于业主因生活、工作原因需要委托管理处保管的钥匙,前台服务人员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上填写日期、户位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然后将钥匙密封,并在密封袋上贴上标识,有序地放在钥匙柜中。

  4.4 托管钥匙的管理

  4.4.1 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管理处前台服务人员在借用人办理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 《钥匙借用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事由。借用人、放发人签名确认。

  4.4.2 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前台服务人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签字确认。

  4.4.3 管理处前台服务人员应安排前台服务人员根据《钥匙借用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者,应致电借用部门或个人问明情况。

  4.4.4 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前台服务人员应将经过报告给物业助理。物业助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与钥匙生产厂家联系,采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房屋的安全。

  4.4.5 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钥匙时,前台服务人员凭业主卡或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在该户业主的《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注明钥匙已归还,业主确认签字。

  4.4.6 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钥匙者为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前台服务人员不得将钥匙转交。

  4.5 所有与钥匙有关的记录应由部门归档保存一年。

  5 记录

  qpi-gl-c-f025《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qpi-gl-c-f009《钥匙借用登记表》

作业流程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等四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及资格要求

  第二条安全作业证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作业证的分管领导由分管设备动力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由设备动力部部负责。

  第三条安全作业证的种类范围和资格要求

  (一)、安全作业证种类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吊装安全作业证;

  4、动土安全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7、设备内安全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

  (二)、安全作业的范围

  1、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或折换阀门、盖板、堵板等。

  2、进入有毒气超过允许浓度的化工设备、容器槽罐内进行作业。

  3、进入温度超过60℃的设备,容器等内部作业。

  4、进入煤仓、煤塔、焦仓内作业。

  5、带电作业。

  (三)、安全作业资质要求

  1、所有安全作业中的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其它人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2、其它作业人员,须取得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新进厂员工、见习期员工不得从事主要操作事项。

  第三章审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 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一天办理'安全作业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车间主任签字,经有关部门检查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危险作业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讲解《作业证》中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全体人员认真遵守,同时必须查明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准开始作业。

  第六条 危险作业,都应在白天进行(除临时抢修外)。

  第七条 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监护人。

  第八条 危险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险蛮干现象有权停止作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车间至至设备动力部进行填写审批备案,然后由作业车间主任签字后至安全部门进行审批,在所指定安全监护人负责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作业完成后由监护人签字后交回设备动力部存档保存。

作业流程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作业流程管理制度5

  1、职责

  (1)工程部主管负责维修工作的组织、监督以及对公司制定的《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以外的报修内容进行收费评审。

  (2)客户服务部管理员负责具体记录报修内容,及时传达至工程部,并跟踪、督促维修工作按时完成并进行回访。客户服务部管理员下班后的报修由工程部值班员负责,并将报修单交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交客户服务部备案。

  (3)工程部维修人员负责报修内容的确认及维修工作。

  2、程序要点

  (1)园区各单位报修。

  ⑴.客户服务部管理员在接到园区各单位报修要求时,应立即填写《报修记录表》。

  ⑵.管理员在3分钟内将记录的报修内容(包括:园区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报修内容、预约维修时间等)填人《工程派工单》(一式三联)相应栏目,并在两分钟内通知工程部前来领取维修单,工程部领单人在《报修记录表》上签收,将《工程派工单》(第二、三联)领回工程部,第一联留客户服务部备存。

  ⑶.工程部主管按照报修内容,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

  a)、如园区各单位报修内容属《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中的项目,园区各单位要求尽快前去维修的,应安排维修人员在接单后10分钟内带齐工具、备件到达维修现场;

  b)、报修内容属《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中的项目,园区各单位另有预约维修时间的,维修人员应按预约的维修时间到来前5分钟带好维修工具、备件到达维修现场;

  c)、对于不属于《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中的报修项目,由工程部主管在接单后15分钟内对维修的可行性和维修费用作出评审,回复园区各单位是否可以维修,经征得园区各单位对维修费用的'认可及同意维修后,再按上述时效和维修要求安排维修人员前往维修。

  ⑷.工程部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轻叩门三下或轻按门铃,在有应答时,应使用标准语言:'我是管理处的维修工,这是我的工作证和您的报修单。在住户确认无误后,说:'我可以进来维修了吗',在园区各单位及住户同意后,换上一次性鞋套进入业主家中。

  ⑸.维修人员在维修时应首先对报修项目进行对比确认,不相同的,在《工程派工单》上如实填写实际的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向园区各单位及住户解释清楚。

  ⑹.维修人员向园区各单位出示收费标准、报修单位同意维修后开始维修;如报修单位不同意维修的应提醒单位考虑同意后再行报修,并及时返回工程部向工程部主管说明情况,与工程部主管一同在《工程派工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后交还客户服务部备案。

  ⑺.如果维修材料是园区各单位及住户提供的,维修人员应对材料质量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合格''不合格''质量不佳'等)填写在备注栏内。对于验证不合格的材料,维修人员应主动提示园区各单位使用不当材料的结果,但应注意尊重园区各单位的选择。

  ⑻.维修工作完成后,维修人员应按《维修项目收费标准》在《工程派工单》上注明应收的各项费用金额。并请园区各单位以及住户试用或检查合格后,在《工程派工单》上签名确认。

  ⑼.维修人员将《工程派工单》(第二三联)交回工程部主管确认后将《工程派工单》(第二联)送还到客户服务部,工程部同时填写《维修收费登记表》后拿到客服部由收费员签字并开收据,由工程部维修人员将收据第二联送还到各单位或住户手中。

  (2)本规程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作业流程管理制度6

  1.0目的

  1.1本流程规范库房管理工作,确保对库房物品进行安全、高效、有序的管理。

  2.0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物业公司库房管理工作。

  3.0职责

  3.1公司采购员负责物品的采购工作。

  3.2库房管理员负责物品验收、入仓、领用手续的办理和库存物品的保管。

  3.3物业公司客服财务人员负责物品的核算。

  3.4物业公司客服主管负责库房管理工作的监督。

  4.0管理工作要点

  4.1库存物品的限额标准

  4.1.1日常消耗物料的库存限额:

  a)一般为每月平均消耗量的1.2倍;

  b)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1.2常备的零件物品的库存限额:

  a)一般为每月平均消耗量的1.5倍;

  b)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2物品采购的申请

  4.2.1库房管理员原则上应在每月28日前根据库房实际库存量,编制下月物品采购计划。

  4.2.2当库房物品低于规定的库存限额时,应及时填制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

  4.2.3库房中无储存的零星、应急物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制采购计划。

  4.2.4库房管理员应在每月28日前将采购计划交物业公司客服部。

  4.2.5物业公司经理依据下列内容审核:

  a)仓库实际库存量;

  b)当月实际消耗量;

  c)库存物品的限额标准;

  d)下月预计消耗量;

  4.3物品的验收程序

  4.3.1物品验证的要求:

  a)每次采购物品单位数量少于10个的,要求100%抽样验证;

  b)每次采购物品单位数量多于10个的,要求10%-50%验证;

  c)采购物品必须具备合格证,特别对批量购买的物品必须要验证物品的合格证,物品合格证由库管员保存;

  d)对目测无法验证的物品,必须使用相关工具协助验证;

  e)物品的规格、数量等必须与《采购计划单》上的内容相符;

  f)库管员应将常用物品的'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等资料在验证无误后交物业客服保存、备查。

  4.4物品的入仓程序

  4.4.1物品的入仓程序:

  a)采购员原则上应在物品采购回来的当日,将物品送交仓库验收,特殊情况不能在当日入仓的,应报物业经理批准后另行处理;

  b)如采购员通知物品供应商送货上门,采购员应陪同供应商一起到库房验货;

  c)库房管理员应对符合购买计划的物品进行验收;

  d)经验收合格的物品,库房管理员应开具《入库单》,登记库房物品明细账,并将物品分类存放;

  e)库房管理员应根据当天的物品验收单,及时登记物品明细账;

  4.4.3设备工具的入仓程序:

  a)新采购的工具按物品的入仓程序执行;

  b)以旧换新的设备工具入仓程序:

  -经办人应凭其所在部门主管签名确认的《工具借领单》到仓库办理旧工具入仓手续;

  -库房管理员经检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入仓手续,发给新工具,同时在使用《工具登记卡》上由经办人签名确认;

  c)退还的设备工具入仓程序:

  -库房管理员根据使用人的《工具登记卡》上的项目,逐项清点退还工具;

  -库房管理员对退还的工具进行验收;

  -库房管理员应在《工具登记卡》上登记,并由使用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存档。

  d)借用工具入仓程序:

  -工具借用人在工具送还仓库前必须把工具清理干净;

  -库房管理员根据设备工具的领用记录,进行验收;

  -库房管理员应及时在《工具登记卡》上登记。

  4.5库房物品的存放管理

  4.5.1物品存放仓库的自然条件:

  a)有通风设备;

  b)光线充足;

  c)面积宽敞。

  4.5.2库房物品的存放分类:

  a)易燃、易爆与挥发性强的物品;

  b)吸水性强、容易发潮、发霉和生锈的物品;

  c)常用工具、材料和配件等;

  d)易碎、易损物品;

  4.5.3物品存放仓库的区域划分:

  a)合格物品存放区;

  b)不合格物品存放区;

  c)待检物品存放区。

  d)处理物品存放区

  4.5.4仓库区域划分的方法:

  a)在货架上标识并隔离;

  b)划线挂标牌。

  4.5.5仓库物品的存放要求:

  a)易燃、易爆与挥发性强的物品应单独设置仓库存放,存放时应注意:

  -周围无明火、远离热源;

  -摆放在地下;

  -配备灭火器;

  -保持包装完好;

  -库房结构坚固,门窗封闭牢固;

  -库房门内开。

  b)吸水性强、容易发潮发霉和生锈的物品存放时:

  -用经过防水处理的货架放置;

  -放在干燥的地上或货架上;

  -配备防潮通风设施。

  c)常用工具、材料和配件等:

  -不规则物品,用盒或袋装好后摆放;

  -规则的物品整齐的摆放在货架或地上;

  -体积较大、体重较轻的可靠墙上放或挂在墙上。

  d)易碎易损的物品:

  -体积较小或瓶装物品,放置货架的底层、整齐的摆放在地上;

  -体积较大的,应靠墙立放,放置上方不悬挂物品;

  -放置位置有胶垫。

  4.6库房物品的领用管理

  4.6.1物品领用程序:

  a)物品领用人应凭其所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的《领料单》到库房办理材料领用手续;

  b)库房管理员根据《领料单》上所列品种,逐一发放;

  c)库房管理员根据《领料单》内容登记仓库物料发放明细登

  记;

  d)库房管理员以10天为一期,将《领料单》汇总后交物业财务人员核对,并进行相关的账务登记。

  4.6.2工具的领用管理:

  a)工具使用人应凭其所在部门主管确认的《领料单》到库房领用工具;

  b)库房管理员应根据使用人《工具领用卡》的记录,核对原卡上的领用工具是否有重复现象:

  -如经核对,已有领用记录,但没有报废或其他处理记录,库房管理员应拒绝发放;

  -如经核对没有该工具的领用记录,将工具发放给领用人后,并在《工具领用卡》上登记。

  c)库房管理员以10天为一期,将《领料单》汇总后交物业财务人员核对,并进行相关的账务登记。

  4.6.3借用工具的领用程序:

  a)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工具的人员,应凭其所在部门主管签名确认的《工具借领单》,到库房办理工具借用手续;

  b)库房管理员根据《工具借领单》,与库房建立的借用工具登记卡核对无误后发放;

  c)库房管理员对借用的工具应根据规定的归还期限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

  4.7库房物品报废的管理

  4.7.1报废的标准:

  a)物品到有效期;

  b)客观原因造成物品工具已无使用价值的;

  c)按其他有关规定需报废。

  4.7.2物品报废的程序:

  a)报废物品经办人凭其所在部门主管签名确认的《物品报废单》到库房办理物品报废手续;

  b)库房库存的物品报废,由库房管理员负责填写《物品报废单》;

  c)库房管理员准备好报废物品的有关原始资料:

  -入库时间

  -物品性能介绍;

  -使用时间;

  -使用说明;

  -其他有关资料。

  d)物业公司客服主管,应组织相关人员验证;

  e)报废物品交物业公司经理审批;

  g)库房管理员根据审批意见,将报废物品的相关财务资料交物业财务人员核对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4.9记录表格

  4.9.1《物品报废单》

  4.9.2《工具登记卡》

  4.9.3《库存物品进、耗、存表》

  4.9.4《入库单》

  4.9.5《领料单》

作业流程管理制度7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盲板抽堵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盲板抽堵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

  3.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3.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3.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3.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作业流程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erp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erp系统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管理除有公司有特殊规定外,皆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erp系统各岗位的考核将以本制度为依据,纳入公司kpi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条erp系统分为系统系统基础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仓存管理、车间生产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七大类模块,每个模块对应一个部门主管,为该模块总负责人。根据系统职能的设置,对各模块最终用户职责进行界定。

  第五条erp项目实施小组由各模块部门数据输入及审核人员、主管、erp系统主管及公司领导层组成,对整个erp项目的实施负总责。其中项目领导小组由生产副助理任组长,各部门经理组成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通过调配和协调各项资源为系统实施成功提供保障。erp系统主管负责协调解决各模块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系统二次开发;

  第六条各部门主管是本模块的部门负责人,负责联络erp主管解决本模块最终操作用户提出的与系统有关的所有问题。

  第七条各部门主管必须结合本部门情况组织制定出本模块操作规范,说明本模块主要业务流程、各流程操作步骤、各进程操作方法、以及操作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用于各岗位操作手册和培训新进员工,并在使用过程中使系统不断趋向完善。

  第八条最终用户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先查询操作手册,如不能解决,再联系部门主管和erp系统主管解决,解决问题后将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加入操作手册。

  第九条erp系统是一项管理的系统工程,具有高度上下级的关联性,erp系统各岗位人员都同时是上层数据的使用者又是下层数据的提供者。对上层数据,如发现错误必须向相关人员报告并暂停与此有关的工作,并跟踪问题解决情况,直至数据正确;同时做好自己这部分数据,为下层操作人员提供服务,解答下层数据使用者提出的质疑,确保数据正确。所有人员如发现错误不能知错不报、将错就错,使错误扩散。如发现自身操作失误应及时通知受影响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

  第十条erp系统各岗位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权限,如因帐号和密码被人盗用造成数据错误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当。

  第十一条erp系统各岗位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退出系统,避免占用系统模块站点,同时避免账号被他人使用。如因此而造成数据错误,视为其本人失误,并承当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erp系统各级相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第二章岗位说明

  第十三条系统基础管理模块(erp实施小组)

  (一)系统基础管理模块—erp实施小组长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物料编码规则、物料数据相关重要属性的设置总体方案;

  2、审核并签字确认本模块所有作为系统输入依据的基础文件,包括物料编码文件、物料数据文件、物料bom文件、单位换算系统文件等;

  3、负责制定、完善物料数据和物料清单数据的修改增加操作流程,编写流程图,并发放到部门各岗位执行,包括物料编码的增加处理流程、换算系数的改变处理流程、新旧材料的更替处理流程、新旧产品bom处理流程等;

  4、对于物料数据表中的物料属性(自制、外购)、仓库、财务科目、提前期、生产类型、生产工艺路线、检验方案方式等部分以及物料bom表中损耗率、工序属性部分,负责联系或指导最终用户联系各相关部门提供其相关数据完成设置;

  5、分配、指导、监督物料系统数据管理员的工作,检查物料数据和物料清单数据的正确性,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纠正;

  6、协助做好kpi考核工作;

  (二)、系统设置数据—研发部经理

  1、负责制定或者收集物料编码、单位换算系统文件、bom层次设置方案和工艺路线、生产损耗,并提供给系统设置数据管理员执行;

  2、负责在有新产品、新物料或须修改数据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收集数据并提供给系统数据管理员输入、修改数据;

  (三)、系统设置管理——资料组文员

  主要职责:

  1、负责依据系统数据提供员签发的物料编码文件,部门主管签发的物料数据重要属性的设置方案,以及其他用户确认的物料数据文件,输入、修改系统各项物料数据及其属性,并保证录入无误;

  2、负责依据系统数据提供员签发的单位换算系统文件输入、修改各项物料不同单位间的换算系数;

  3、不能随意改变各项物料数据、物料属性以及换算系数;

  4、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当有新的编码以及换算系统改变时,及时通知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等各相关部门;

  5、当收到采购部、生产部、生管部的物料数据错误置疑通知(邮件、书面)后,应在提出置疑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查清情况,如确有错误,应及时纠正,如无误,应通知各部门,并说明情况;

  6、负责根据系统数据提供员签发的bom层次设置方案和工艺路线文件,设置物料清单,及依据生产部提供的资料设置原材料、半成品的物料替代;;

  7、保证物料bom与实际工艺清单的一致性,在收到清单或工艺修改书面通知后,及时修改物料清单并以系统中改变后的物料清单签字确认后发放到生产部和仓库等相关部门;

  8、负责根据系统数据提供员签发的工艺路线流程文件,输入、更新工作中心、设备、工艺路线、工序等工艺数据;

  9、新产品的完整父bom和子bom在接到数据提供员提供的完整数据后,必须在四个小时内完成录入确认工作,并列印受控;

  k/3工作流程:

  1、收到系统数据提供员提供的各类基础数据——录入k/3系统——本人检查确认——反馈给数据提供人员审核确认——列印受控

  2、系统数据提供人员必须提供的系统物料内容包括物料代码、物料名称、详细的物料规格、物料属性、物料所属仓库、自制件来源、提前期、物料的生产类型、物料的工艺路线、检验方式、检验方案等;

  3、系统提供员提供的物料bom单必须结构完整,最底层子项物料必须为外购件,自制件物料必须有一个或以上bom存在,物料父bom和子bom相嵌套。内容包括:版本号、子项物料单位用量、损耗率、物料替代等;

  4、系统数据管理员对数据提供员提供的数据有监督职能,因系统数据提供员的资料不完整提供,要限期在半个工作日内更正提供,否则责任自己承担;

  系统业务功能名称:基础资料——物料、计量单位、bom维护、工程变更

  合作部门:生管计划部、生产部、物流部、品质部、财务部

  第十四条销售管理模块(生产管理部)

  (一)、销售管理模块—生管部主管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客户编码、操作人员的工作分配;

  2、制定、发布、完善销售管理基础数据,增加修改流程、正常销售处理流程、销售退货处理流程、编写处理流程图;

  3、审核并签字确认本模块所有作为系统输入依据的基础文件,包括客户编码、客户资料、运输提前期文件等;

  4、如有特殊情况或订单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销售订单处理员;

  5、指导、监督销售数据管理员、销售订单处理员的工作,检查销售基础数据的正确性,销售订单的正确性;

  6、跟踪销售订单执行情况,如有错误及时指导纠正;

  (二)、销售数据管理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部门主管确认的客户编码、客户资料等基础资料的输入、更新;

  2、根据销售管理部门主管审核确认的销售计划输入或修改销售订单;

  3、每日于下班前必须将当天的销售订单交财务部,不能因自己的工作延误影响财务的出货对帐;

  4、如发现物料数据、客户资料不正确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要求在限期内处理,如没有得到解决,应向模块的部门主管反应并等候相关指示;

  5、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所有数据的更新修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并将修改结果知会相关人员,最多不能延误超过半日,不能影响下层业务处理;

  6、跟踪订单执行情况,监督、催促下游环节及时处理订单,以免延误,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部主管;

  k/3工作流程:

  1、收到部门主管提供的销售单——销售订单k/3系统录入——本人检查确认——反馈给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列印交财务——通知下层用户;

  2、审核确认的销售订单于不超过下一工作日通知下游物控人员处理;

  系统业务功能名称:基础资料——客户、销售订单处理

  合作部门:工程部、财务部

  第十五条计划管理模块(生产管理部)

  (一)、计划数据管理员

  主要职责:

  1、负责计划运算方案、计划展望期等计划基础数据的系统设定;

  2、负责检查计划物料bom、关键物料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

  3、负责依据部门主管签发的月生产计划、产品生产的优先顺序、物料库存情况制定合理的采购申请单,并在当天通知采购部门;

  4、负责定期运行mrp物料需求运算,可以每两个工作日进行一次,计算前应检查销售订单、物料bom是否有遗漏或错误的,如发现问题必须马上向工程部门、销售数据管理员反映并要求更新,待数据正确无误后在进行mrp运算;

  5、计划有变动时,及时调整并维护、重运行mrp物料需求计划,并将调整结果向下游用户作正式的文字通知;

  6、当收到下游采购部、生产任务管理员反馈的运算单据错误质疑通知后,有义务在第一时间积极配合要求部门查清问题,如有误马上协助解决;

  系统业务功能名称:物料需求计划——方案设置、物料需求计划——mrp计算、采购管理——采购申请;

  合作部门:工程部、物流部、采购部

  (二)、生产任务管理员

  主要职责:

  1、根据计划数据管理员mrp计算生成的生产任务单,负责对任务单调整及完善,在确定无误后下达生产任务单;

  2、当天生成的生产任务单必须当天内完成下达,跟踪生产任务单执行情况明细;

  3、负责下达生产任务单自动生成的生产投料单的维护、审核、列印工作;

  4、发现上游mrp生成的生产任务单有错误或疑问的,生产任务管理员有义务向其相关人员提出,并要求在限期内配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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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产品bom错误不完整或不存在导致无法生成正确的生产投料单,必须通知工程部门在一个小时内立即更新;

  系统业务功能名称:生产任务管理——生产任务单、生产任务管理——生产投料单

  合作部门:工程部、生产管理部

  k/3工作流程:

  1、每个工作日检查上游销售订单及对应物料bom是否正确,然后对其作mrp运算——调整审核生成的采购申请单——通知采购部门;

  2、检查生成的生产任务单——调整并下达生产任务单——维护审核生产投料单——列印生产投料单——通知物流部门备料;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模块(采购部)

  (一)、采购管理模块——采购部主管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采购合同、委外加工合同、以及供应商编码原则;

  2、审核并签字确认本模块所有作为系统输入依据的基础文件,包括供应商编码、供应商资料等;

  3、负责制定、完善本模块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包括正常采购、采购退货,编写流程图;

  4、提供供应商编码文件给采购订单处理员,供应商编码、税率等发生改变时,应及时通知采购订单处理员。

  5、分配、指导、监督采购订单处理员的工作,检查供应商数据、采购订单、委外加工单的正确性,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纠正;

  6、追踪采购订单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

  7、协助做好kpi考核工作。

  (二)、采购订单处理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部门主管签发的供应商编码、供应商资料,输入、更新供应商数据;

  2、对于新增加供应商应根据编码原则进行编码,确保编码的一致性、统一性;

  3、负责根据采购申请确定的采购订单输入、修改、列印、以及传送物流财务部门;

  4、当日交采购订单、委外加工单给物流出入库控制员,不能因自己的延误影响物流物料的收发;

  5、跟踪采购订单执行情况,对于不再执行的订单和委外加工单应及时关闭;

  6、如发现上层采购申请单不正确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生产管理配合解决,如没有得到解决,应书面向部门主管报告,在有关错误解决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7、如发现本层采购订单、委外加工单有错误,马上更正并以书面通知物流及财务部;

  k/3工作流程:

  1、收到签发采购申请单——录入k/3采购订单——审核列印订单——传送物流财务;

  2、根据生产管理部mrp生成的委外加工单——调整并下达委外加工单;

  系统业务功能名称:采购管理——订单处理、采购管理——采购申请,委外加工管理

  合作部门:生产管理部、物流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仓库管理模块(物流部)

  (一)、仓存管理模块—物流部主管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编码、库存调整原则、库存事务处理权限分配表;

  2、负责制定、完善仓储数据增加修改流程,出入库控制流程,库存事务处理流程,仓库盘点流程,库存数据分析管理规则,编写、发布、更新流程图;

  3、审核并签字确认本模块所有作为系统输入依据的基础文件,包括仓库资料、库存调整原因、库存事务处理权限文件等;

  4、确保物流畅通,提高库存效率,降低库存成本;

  5、负责分配、指导、监督仓储数据管理员的工作,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确保出入库控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6、协助做好kpi考核工作。

  (二)、仓库数据管理员

  主要职责:

  1、根据部门主管签发的仓库资料文件,输入、更新系统仓库基础数据,当仓库基础数据发生改变时,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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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接到采购部门签字确认后的采购订单,物流收料、退料通知单和送货单位送货单后,当天输入采购收货数量完成(蓝字、红字)外购入库单及其他入库单,并确认审核、列印交财务部;

  3、在接到物流收料通知单和加工单位送货单后,当日完成委外加工物料入库,并确认审核、列印交财务部门;

  4、在接到经生产或其他使用部门签字确认的`生产投料单、退料单、物料领用通知后,当日输入完成(蓝字、红字)生产发料单、其他出库单并审核;

  5、接到生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发货通知单后,一个小时内输入销售出库单,并确认审核、打印交财务部门,不能因延误影响销售出库;

  6、如发现自身操作失误应及时通知受影响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

  7、所有操作须在接到通知后半日内执行,不能影响各项出入库业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8、如发现仓储基础数据、物料基础数据、发货通知单、采购订单、生产投料单、生产物料报废单不正确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如没有得到解决,应书面向部门主管反应,不能知错不报、将错就错,进一步造成下层结果错误。

  9、在接到经各有关部门签字确认的车间成品入库单后,作库存转移,将成品从收货仓调入成品库,样品散数调入样品库,操作及时准确;

  10、以上各项操作要谨慎,否则会影响系统各项库存的准确性;

  11、负责每月月初核对实际库存与系统库存,发现错误应根据库存历史数据管理员提供的上月库存历史数据和仓管员提供的仓库进出资料,找出原因记录备案并报告部门主管;

  12、照各个物料的盘点周期,仓库管理员定期对各仓库进行盘点,仓库数据管理员在遵照系统盘点作业流程盘点前审核所有仓存单据备份帐存数据,列印盘点表交仓管员物料盘点;

  系统业务功能名称:仓存管理——入库、出库、调拨、盘点

  合作部门:生产部、采购部、生产管理部、财务部

  第十八条车间管理模块(生产部)

  (一)、生产管理模块—生产部经理

  主要职责:

  1、审核并签字确认本模块所有作为系统输入依据的资源清单、生产工序、工作中心,工艺流程文件等基础数据;

  2、负责制定、完善基础数据增加修改处理流程、工序计划流程,编写、发布、更新流程图;

  3、传送经计划管理员确认的生产任务单至生产工序派工单,并跟踪派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错误及时与计划部沟通,共同解决指导纠正;

  4、确认和传送半成品、成品的生产任务至工序汇报单,并跟踪执行情况;

  5、分配、指导、监督、生产流程控制员的工作及工作结果,包括生产订单、原材料领用、成品入库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6、协助做好kpi考核工作。

  (二)、生产流程控制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生产管理部门签发的生产任务单进行工序排程;

  2、根据成品入库交接单输入产品入库数量,报告完成生产任务单,完成系统产品入库;

  3、在生产任务单报告完成后,反冲原材料;

  4、以上操作应及时进行、准确,不能因自身的延误影响产品库存、产品入库和销售发货;

  5、定时对比车间实际库存与系统库存,发现错误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必要时申请库存事务盘点处理;

  6、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物料清单、物料编码、仓库、库存等有问题时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或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如发现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应上报项目组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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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每天及时校对材料领用数量、成品入库数量、工序派工单执行进度情况,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找出原因记录备案,并及时纠正。

  (三)、车间数据管理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生产任务单输入、更新工序计划单,并正派或倒排计划单后审核确认;

  2、根据排产的计划单录入工序派工单,审核下发工序派工给相关工作中心;

  3、在派工序计划执行完毕后提供工序汇报给生产流程控制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完成物料退库;

  4、如发现物料基础数据、仓储基础数据不正确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如没有得到解决,应书面向项目组反应,不能知错不报、将错就错,进一步造成下层结果错误;

  5、定期提供派工执行进度表、工序汇报明细表、工序在制品统计表、月工序执行统计表给生产部门主管,便于生产主管控制整个生产进度;

  6、所有操作要及时、准确,不能影响原料库存、原材料领用、生产活动。

  系统业务功能名称:车间管理、生产任务管理、仓库管理

  合作部门:生产技术部、物流部、生产管理部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模块(财务部)

  (一)、总账管理员—财务部主管

  主要职责:

  1、负责总账模块的科目维护更新,分帐设置管理;

  2、检查每日事务处理,并将集成事务处理过帐到财务模块核对科目总账;

  3、结算会计期间,打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4、指导其他岗位的日常操作,检查错误日志,和it部相关人员解决问题;

  5、提出财务管理报表规划;

  6、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k/3的特点,提出合适的财务解决方案,并能促进该方案的顺利执行;

  7、就生产、采购、销售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与相关部门保持有效沟通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8、维护更新部门操作手册。

  (二)、成本控制员

  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2、维护成本核算要素,如系统价格,生产成本,费用归集方案;

  3、及时过帐生产事务处理并检查集成结果;

  4、及时就生产结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意见并跟进解决过程;

  5、指导公司报废物料过程及在系统中的数据归集。

  (三)、应付账款管理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采购订单的价格,并维护系统物料采购单价;

  2、及时跟进采购员和收货部门处理已收货的记录;

  3、每月至少一次检查系统中收货金额是否已被正确过帐至财务事务处理;

  4、月结时跟进采购员和收货部门出具已处理的收货单、未处理但已收货的收货单报告;

  5、及时检查收货记录处理后数据集成的正确性,及时录入已处理的收货记录对应的进项税暂估;

  6、检查对各供应商应付账余额,确保能反映真实的往来。

  (四)、应收账款管理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结算单的单价、扣点、金额等,发现错误及时通知销售订单处理员,并指导纠正;

  2、及时打印销售发票,间隔期不超过1天;

  3、及时处理已交货的销售订单;

  4、过账集成销售数据至财务子系统;

  5、及时处理应收账款:根据客户汇款,输入客户回款,并及时分配回款至各销售发票,不能因自己的延误造成销售订单被冻结;发票管理,销售更正处理,保证客户余额的准确性;

  6、每日对帐并存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

  7、如发现财务基础数据不正确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财务数据管理员,如没有得到解决,应书面向项目组反应,不能知错不报、将错就错,进一步造成下层结果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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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业务功能:总帐、报表、应收款管理、应付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合作部门:生产管理部、采购部、物流部、生产部

  第二十条系统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系统权限分配;

  2、负责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和备份(见k/3日常维护操作手册、计算机系统维护及备份操作手册);

  3、负责解答其它用户按程序提交的技术性问题;

  4、协助其它部门主管制定各种方案、制度;

  5、负责协调公司内部资源,控制项目进度,配合各部门主管推进系统实施;

  6、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系统二次开发;

  第三章危机预防及应急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数据备份:it部必须定期进行相关数据备份,每天做一次增量备份、每星期做一次完整备份、每月一次归档备份并验证备份数据的正确性;完全备份和归档备份资料必须和系统分开存放。

  第二十二条it部定期检查服务器等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运行日志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通过对关键部件采用冗余技术,保证系统稳定运行及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在发生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发生时,it部必须在第一时间把相关情况向上级汇报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it部必须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尽快恢复系统运行。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it部故障或突发事件通知后,必须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做出安排,手工解决与系统有关单据处理,待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将手工单据重新输入到系统;

  第二十五条涉及其他如操作流程调整、业务流程重组等情况,必须首先保证内部各环节的正常运转,特别是不能让生产线停工待料;然后由it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会议讨论决定相关解决办法并实施。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岗位以一百分为基数进行考核,最终得分为erp考核分数乘以erp考核占kpi考核的权重的值。

  第二十七条各岗位人员不按操作规则执行而造成错误的,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八条各岗位人员因操作时不仔细、不认真而造成错误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九条各岗位人员由于没有按规定对系统数据进行检查而导致错误没有及时被发现的每次扣5分。

  第三十条各岗位人员如发现其他人员提供的数据错误却没有反馈到相关人员或项目组,导致错误延续的,每次扣5分。

  第三十一条各岗位人员如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对其他人员按《erp问题处理流程》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导致错误延续或扩散的,每次扣5分。

  第三十二条由于没有及时制定有关数据流程或其它与系统运行相关的处理原则、方案而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每次扣5分。

  第三十三条对所有被处罚当事人的直接领导按以上系统的50%处罚。

  第三十四条建立激励机制,针对各用户的工作情况由项目组分别设立一个激励基数,与年终奖挂钩,以此激励大家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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